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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 :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 《   ? 第六条《  中、外方—投资者确定设立【合,资企业的意》向后应当《对拟合资项目进行初!步可行?性研究由中》方投资者《编制项目《建议书及其》。附件并报送审批机关!审批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 ?。 ,     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项目】建,。议书及其附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预审【意见送审批机关【 , , :     第七条!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建议书及其附【件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决定抄【送有关部门 【    【 市外资《委以外的审》批机关?在将审批《决定:抄,送有关部门》的同时应当抄—送市:外资委 《 》    第》八条  经批—准后:的项目建议书作为】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有效期】为,一年: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有效:期的中方投》资者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有?效期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中《、外方投资者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资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手续 》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中、外方投!资者应当逐项落实项!目的资金、》场地:、技术、设备—、原材料、外汇收】支安:排以及基础设施【配套等事项并—。对市:场销售?。、规划选址、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经济效益等》作,出分析?评估在此基础上【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订,。立合资?企业合同、章程并报!送审批机关审批 !    【 中、?外方投资者》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作价投资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的有关—。内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须事先经】。有关部门审核的【应当获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 ?  ?  : 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及?其附: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  》 ,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经批准后由—中方投资者持—。有关文?件向:审批机关申领批准证!书 》 ,    《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有关文!件之日?起三日内颁发批【准,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