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
,
?
: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
,
第六条! :中、外方投》。资,者确:定设立合资企—业的意向后》应当对拟合》资项目进《行初步可《行,性研究由中方投【资者编制项》目建议书《及其:附件并?报送审批《机关审?批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
《 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项【目建:议书及其附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预审意见》送审:批机关
—
:
第七【条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建议书及其—附件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决:定抄送有关部门【。。
】 市外资委—以外的审批机关在将!审批决定抄送有【。关部门的同时应当】抄送市外资》委
?
【 第八条 》 经批准后》的项目建议书—作为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有效:期为一年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有效期的中!方,投资者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有效期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
—第九条 《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中》、外方投资者—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资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手续
【
【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中、—外方:。。投资者应当》逐项落实项》。目的资金、场地、技!术、设备、原材料】、外汇收支安排以】及基础设施配套等】事项并对《市场:销售、规划选址、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经!济效益等作》出分析评估在此【基础上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订,。立合资企业合同、】。。章程:并报送审批机关审批!。
?
,
,
《 ,中、外方投资者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作价《投,资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的有关内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须事先经有关部】门审核的应当获【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
? 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及其附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 第十二条》 ,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经?批准后由中》。方投资者《持有关文件向审批】机,关申领批准证—书
》
《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有关文?件,之日起三《日内:颁发批准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