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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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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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中、外方投资者【确,。定设立合资》企业的意向后应【当对拟合《资项目进行初步可行!。性研究由中方投【资者编制项目建【议书及其附件—并,报送审批机关审【批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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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项目建议书》及其附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预审意】见送:审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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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建【议书及其附》件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决定:抄,送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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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外资委以外!的审批机关》在,。将审批决《定抄送有关部门【的,同时应当抄送市【外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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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 经批准后的项目建!。议书作为《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有效期为一年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有效期《的中方投资者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有效期】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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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中、外方投】资者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资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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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中、外方投【资者应?。。当逐:项落实项目的资金、!场地、技术》、设备、原材—料、外汇收支安排以!及基础设施配套【等事项并对市—场销售、《规划选址、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经济效益】。等作出?。分析评估《在此基础上》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订?立,合,资企业合同、章【程并报送《审批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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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方投资者【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作【价,投,资,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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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的:有关内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须?事先经有关部门【审核:的应当获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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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及其附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经批准后!。由中方投资者持【有关文件向审批机】关申:领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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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有关文件之日起三】日内颁发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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