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开,放和经济技术合作便!于中外投资者在【上,海,。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 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以—及设立后合同、章程!的修改适用本—。条例
【
? , 第三条《 鼓励《外国投资者在—本市设立下列外【商,投资企业
!
— , (一)采用先】进技术、设备或者科!学管理方法的;
!。
! , (二)能提高产!品档次?开拓国际市场—的;
?
?
? : :。 (三》)能促?进本:市现:代化建设的》
,
,
》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
】 ? (一)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 【 (二)污染环【。境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
— ?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
:
? , ?第四条 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颁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公布本市【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
《 , 中、外方投资!者应当根《。据本市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选定?投资项目
!
《 第五?条 :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资委【),主管: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工作《
《
: 在本—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由市外资委、浦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区和县【人民政府以》及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权限《负责审?核、审批
】
: ?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市外资委会同上!。海市计划委员—会或者?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初审后上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