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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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开放和经济—。技术合?作便于中外投资【者在上海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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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以及设立后—合同、?章程的修《。改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鼓》励外国投资者—在本市设立下列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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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采用先进技》术、设备《或者:科学管理《方法的;《
《
】 (?。二)能提高产—品档次开拓国际市场!的;
】 】。(,。三)能促进》本市现?代化建设的》
》
《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 — (?一)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
— 》 :(二:)污染环境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
【。。。。 《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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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颁】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公布本市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
中—、外:方投资者应当根【据本市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选定投【资项:目
《
第五!条 :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资委—)主管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工作
】
【 在本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由市外资委、浦【。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区和《县人民政府以及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权限负—。责审核、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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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市外资委会同上海市!计划委员会或者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初审后上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