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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四条 》 ,(违反生《猪和:生猪产品采购规定的!处罚) !    生猪—经,营者采购违》禁药:物检:测,不合格的《生猪的由市》或者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生》猪产:品经营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从【外省市采《购生猪产《品的由市或者—区县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五条  (违反!生猪:屠,宰规定的处罚) 】 , , ,    》。 生猪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未】按规定进行生猪违】禁药物检《测的; 】    《     》(二)屠宰、转移】违禁药物检测不【合格:的生猪的《。; ?  》  :     》。(三)未《按,规定出具肉品品质检!验证明的《。 《     生【猪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未按规定对【生,。猪肝、肾、肺等内脏!或,者肉糜进行》预包装的;》。    !     》(,。二)未按规定进行】屠宰查验《。的; 】     》 ,  (?三)未按规定进【。行查:验记录?、检测记《录、屠宰记录的; ! ,      !   (《四)未?按,规定报告生》猪查验、检测、屠宰!等相关?。信息的 —    — 第四十六》条  ?(,违反生猪产品—查验规定的》处罚) —     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未按规定进行查验!。接收不具备相应【证明、标志、签【章的生猪《产品进场交易—的由市或《者区县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未按规定!进行:查验记录的或者【未按规定报告生猪】产品相关查验信【息的由?市或者?区,。县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七《条  (违反—生猪产?。品检测?规定的处罚) 】。 ,     生】。猪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大》型,超市连锁企业—未按规定对生猪【产,品进行违禁药—物检测的《由市或者区县—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生猪?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大型—。超市连锁《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检!测记录的或者未按】规定报告生猪产品】检测、销售等相【关信息的由市—或者区县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八条:。。  (违反生猪产】品销售规定的处罚】) 【 ,   生猪产品【经营者销售未—经违禁药物》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市或者!区县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经检测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市或者!区县工商部门应【当监督生猪产—品经:营者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应当】予以销毁《。 —。。    生猪—产品经营《者未:按规定保存》购货凭证、检—疫证明、肉品品质检!验证明等单据的或】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生:猪,的产地、屠宰—厂(场)等》信息的由市或者【区县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生猪产?品经营者销售未按】规定进?行预包装的》。生猪产品的由市或者!区,县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九!条,。  (?违反不可食用生猪产!品处理规《定的处罚) 】     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或者大型超市连【锁企业未按规—定收集、存放不【。可食用生猪产—品的或者未按规定对!不可食用生猪产【品进行?着色标?记的由市或者区【县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五十条  》(违反投诉处理规】定的:处罚:) :   【  生猪产品经营】者或者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对有关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投诉不及时予以【答复:的或者未按规定记】录投:诉,、处理情况》的由市或者区县【工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五十一条 ! (对?非法屠宰《行为的处罚) 】     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的由市或者区县商!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 ,。    】 依法应《当取:。得其:他许可而未取—。得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有关决定由相—关监管部门予—以取缔并处罚 【 ,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或《者知:道、应当《知道生猪屠宰活【动属:于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市或者区《县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 ?    】 第五十二条  (!责令停产停业和吊】销证照的处罚) 】 《 ,    生猪—屠宰厂(《场)、生猪》或者生猪产品经营者!、生:猪产品批《。发市场或者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或者区县!食品药品《、农业、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