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
【
第】五十三条 (有】。关用:语的:含,义)
》
生猪!采购是指为屠宰而】采,购生猪的经》营活动
! ?。 违:禁,药物是指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及其替】代品等?国家有关部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的药物品—种
:。
:
? 不可食【用生猪产品是指生猪!的甲:。状腺、肾上》。腺和:病变:。。的,淋巴结以及伤肉、霉!。变肉等?有毒有害《肉品:
】 :第,。五十四条 (【外省市生《。猪产品采购规定【的其他适用)
】
》 本市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集—体伙食单位和餐饮】服务提供《者等单位从外—省市采购生》猪产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大型超市【连锁:企业从外省》市采:购生猪产品的规定】执行
》
,
: 第五十五条! (参照适用)
!
:
— 对牛肉、》羊肉等其他家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 国家和本》市对:清真牛肉、羊肉等】家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五十六》条 (施行日期和!废止事项)
【
》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199!7,年8: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46号令发布】的上海市家畜屠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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