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企业责》任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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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生猪】和生:。猪产品?经营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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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和!生猪产品经营者【。应当保证《其采购、销售的【生猪和生猪产—品,来源合法具》有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证明—、标识、标志和签】章并对采购、销售的!生猪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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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生猪【屠宰厂(场》)的责任)》
— 生猪屠宰厂!(,场)应?当保证其屠》宰的生?。猪经检疫和》违禁药物《检测合格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证明真—实并对出《厂,(场)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 第三—十六条? (肉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责任】)
! 肉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其进行?生猪产品违》禁药:物检:测的项目《、方法和数量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并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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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市场经营《管,理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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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保》证进场交易的生【猪产品具有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证明、】。标志和签章》并对进场《。交易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 , : 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内销售】的生猪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凭有关购【货凭证向市》场经营管理者要求】赔偿;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予以先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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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质!量安:。全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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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推】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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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猪屠宰【厂(:场)、生猪产品【经营者以及》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投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责】任,险的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但!因违法生产加工【、采购、运输、销】售造成的损》害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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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投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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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产品?购买者发现》。生猪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有权向生》猪产品?经营者或者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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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产!品经营者和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对有关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投诉和处理!情况应当做好记【录,并至:少保存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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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举报)【
】 食品药品、动】物,卫生、?商,务、:工商等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接?受有关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举报;对举报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 第四十一条 】 (监督《检查)
【
市农】委应当会同区县【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未经指定》道口运?输生猪或《。者生猪?产品:进入本市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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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药品、动物!卫生、工商等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生猪屠?宰厂(场)、生猪和!生,猪产品经《营者以及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的监督检!查记录和违法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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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药《品、动物卫生—。、工商?等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有,违法行为记录—。的单位采《取重点监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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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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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药《品、动物《卫,生、:工商等监管》部门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发现生!猪或者生猪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可以在全《市范:围内暂停该批—次生猪或者》生猪产品的交易;】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检测方《法进行复检后—确认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有权—依法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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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入规?模化:、标准化生猪—养殖场和生猪屠宰】。厂(场?)名单?的单位发《生两次以上质量安全!问题或者因质量安】全问题造成重大【。事故的有关部门应当!将其从名单中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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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药—品、:动物卫?生、工商等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产品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责令:生猪屠宰厂(场)、!生猪产品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召【回已:销售的生《猪产品
! ?。 生猪产品召回的具!体条件和程》序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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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信,息公开)《
— 食品—药品、动物卫—生、工商等监管【部门应当向公众提】供,监督检查记》录的查阅服务—并通过有关》媒体公布违法行【。为记录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会同市农!委、市工商局、市】。商务委等有》关,部门定期对本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发布评—估结果、《消费提示《、,安全预警《以及相关食品安全】知,识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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