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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企业责任和监督检查!
! 第三十四【条 (生猪—和,生猪产品《经营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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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猪和生猪产品经营】者应当保证其采【购、销?售的:生猪和生猪产品【来源合法《具有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证》明、标识、》标志:和签章?。。并对采?购、销?售的生猪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 : 第三十》五条 (生—猪屠宰?厂(场)的责任【)
【 生猪屠宰】厂,(场)应《当保证其屠宰—。的生:猪经检疫和违禁【药物检测《合格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证:明,真实并对出》厂(场)《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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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 (肉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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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其进行生猪】产品违禁药物检测的!项目、方法和数量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并《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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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 (市场经营管理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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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保《证进场?交易的生《猪产品具有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证明【、标志和签章并对】进场交易《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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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内销售的生猪—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凭有关购货凭证【向市场经营管理【者要求赔《偿,;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予以【先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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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质量》安全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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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推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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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猪屠宰【。厂(:。场)、生猪产品【经营:者以及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投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责任险【的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但?因违:。法生产加《工、采购、运—输、销售造成—的损害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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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投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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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猪产—品购买者《发现生猪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有权向—生猪产品经》营者或者《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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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产品经营者》和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对有》关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投诉和处【理情况?应当做好记录并【至少保存《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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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条— (举报)
【
!食,品药品、动物卫生】、商务、工》商等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接受有关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举,报;对举报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
《 第四十一条! ,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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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农委:应当会同区县—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未经指定】。道,口运:输生:。猪或者生猪产品进入!本市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 食品药品、【动物卫生、工商【等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生猪《屠宰厂(场)、生猪!和生猪产品经营者以!及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的监督检—查记:录和:违法行为记录
!。。
— 食品药品、—动物卫生、》工商等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有违法行为【记录的单位》采取重点《监控措施《。
— 第四十二条! (处置措—施):
【。 , 食品药》品、动物卫生、【工商等监管部门【。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发现生猪或者生【猪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可以在全》市范围内《暂停该批次》生猪或者生猪产品】的交易;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检测方【法进行复检后确【认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有权依法】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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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入规模化、标!准,化生猪?养殖场和生猪屠【宰厂(?场)名?单的单位发生两次以!上质量安全问题【或者:因质:量安全问题造—。成重大事故的—有关:部门:应当将其从名单中除!名
【 食品药品、!动物:卫生、工商》等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产品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责令生猪!屠宰厂(场)、生猪!产品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召回—已销售的生猪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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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猪产品】召回:的具:体条件和程序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 第四十三条 ! (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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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动—物卫生、工商等【。监管部门《。。应,当向公众提供监【督检查记录的查阅】服务并通过有关【媒体公?布违:法,行为记录
【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会同市农委、—市工:商局:。、市商务委等有关部!门定期对本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发布评!估结果?、消费提示、安【全预警以及相关【食,品安全知识》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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