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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企业【责任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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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生猪和生猪】产品经营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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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和生!猪产品经营者应【。当保证其采购—。、销售的生猪和【生,猪产品来源合—法具:有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证明、标识、标【志和签?章,并对采购、》销售的生猪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 , 第三十五条 【 ,(生猪屠宰厂—(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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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厂,(场)应当保—证其屠宰《的生:猪经检疫和违禁药】物检测合格》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证明真实并—对出厂(《场)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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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肉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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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肉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其进行?生猪产?品,违禁药物检测—的项目、方法和数量!。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并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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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市场经?营管理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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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保证进》场交易的《生猪产品具》有,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证,明、标志和》签章并对进场交易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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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内销售的生】猪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凭有关购货凭—证向:。市场经营管理者【要求:。赔偿;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予以先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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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质量安全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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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推!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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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猪屠宰厂(场)!、生猪产品经营者以!及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投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责!任,险的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但因》违法生产加工、采】购、运输、销售造成!的损害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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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投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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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产品购买者》发现生猪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有权向生猪产】品经营?者,或者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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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产品经营者—和,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对有关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投》诉和处?理情况应当做好记录!并至少保存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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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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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动物卫生、商务【、工商?等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接《受有:关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举报—;对举报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 第四》十一条 (监督】检查)
【
? ?市农:。委应当会同区县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未经指定【道口运输生》猪或:者,生猪产品进》入,本市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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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动—物卫生、《工商等?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生猪屠?。宰厂:(场)、生》猪和生猪《。产品经营者以及【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的监督检!查记录和违》法行:为记录
】
食—品药品、动物—卫,生、工商等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有违法行为记—录的单位采取重【点监控措施
【
— 第?四十二条《 (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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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动?物卫生、工商等监管!。部门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发现《生猪或者生猪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可以:在全市范围内暂停该!批次生猪或者生猪产!品的交?易;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检测方法进】行复检?后确:认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有权》依法: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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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入规模化、标!。准化生猪养》殖场:和生猪屠《宰厂(?场)名?单的单位发生两【次以上质量》安,全问:题或者因质量安全】问题造成重大事【故,的有:关部门应当将其【。。从名单中《除名
】 食品药【品、动?物卫生?、工商等《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产品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责令生猪屠宰厂(】场)、生《猪产:。品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召回已销》售的:生猪产品
【
【生猪产品召回的【具体条?件,和,程序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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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信息公【开,)
】 食品药品【、动物卫生》、工商?。等监管部门应当【。。。向公众?提供监督检查—记录的查《阅服务?并通过有关媒体公】。布违法行《为记:录
》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会同【。市农委、市工—商局、市商》。务委等有关部—门定期对《本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发:布评估结果、—消费提示、安全预】警,以及相?关食品安《全知识?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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