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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企业责任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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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生《猪和生猪产》品经营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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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和生猪产品经营【者,应当保证其采—购,、,销售的?生猪和生《猪产品来源合法具】有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证明、标识、—标志和签章并对采购!、销售的生猪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 《第三十五条 —。 (生猪屠宰厂(】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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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猪屠?。宰厂(场)》应当保证其屠宰【的生猪经检》。疫和违禁药》物检测?合格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证《明真:。实并对出厂(场【)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 第三十》六条 (肉—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责任】。)
! 肉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其进行生猪产品违】禁药:物检测的项目、方】法和数量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并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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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市场经营管!理,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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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保证进场交易—的生猪产品具有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证明、标》志和签章并对进场】交易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
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内销售的生【。猪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凭有关购货凭【。证向市场经营管【理者要求《赔偿:;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予以先行】赔偿
】 , : 第三?十八条? (质《量安:全责任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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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推,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
【 生《猪屠宰厂(场)、生!猪产品经营者以及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投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责任!险的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但因违法生产—加工、采购、运输】、销售?造成的损害除外
!
— 第三《十九条 (—投诉处理)
【。
】生猪产品购》买者发现生猪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有【权向:生猪产品经营者【或者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投诉
!。
【 生猪?。。产品经?营者和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对有关《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投【诉和处?理情况应《当做:好记录并《至少:保,存2年?。
【 ?第四十条 (举】报)
《
【 食:品药品、动物卫生、!商务、工商等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接受有!关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举报;对】举报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 ,。 ,第四十一《条 (《监督检?查)
【
》市农委应当会同【区县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未经:指定道口运输—生猪或者生》猪产品进《入,本市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 食品药品》、动物卫生》、工商等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生猪!屠宰厂(《场)、生猪和—生猪产品经营者【以及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的监【督检查?记录:和违法行为记录
】
—。 食《品药品、动》物卫生、《工商等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有【。违法行为记录的【单位采取《重点监控措施
!
【第四十二《条 (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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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药品、】动物卫生、工商【等监管部门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发现生猪—或者生猪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可以在全市【范,围内暂停该批次生】猪,或者生猪产品的交易!;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检测方法进行复检!后确认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有权依法查封、!扣押
【
, 列入规【模化、标准化生猪】养殖场?和生猪屠宰厂(【场)名单《。的单位发生两次以上!质量安全《问题或者因质量【安全:问题造成重大事【故的:有,关部门应当将其从】名单中除名》
》。。
食品药品!、动物卫生、工商】等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产品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责】令生猪屠宰厂(场】)、:生猪产品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召回已!销售的生猪产品【
,
:
? 生猪产【品召:回的具?体条件?和程序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
】 第四十三条 【 (信息公开—)
! :食品药品、》动物卫生、工商等监!管部门应当向—公众提供监督检查记!。录的查阅服务—。并通过有关媒—。。体公布违法行为【记录: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会同市农委、市】工商局、市》商务委等有关部门】定期对本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发布评【估结果、消费提【示、安全预警以【及相关食品安全知识!等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