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企!业责任和监督—检查:
《
,
? 第》三十四条《 , (生?猪,和生猪产《品经营者的责任)
!
》 生猪和生】猪产品经营者应当保!证其采购、销售的】生猪和生猪产品【来源合法具有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证明、—标识、标《志和签章《并,对采购?、,销售的生猪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
【 第三十五条【 (生猪屠宰厂(!场)的责任)
【
?
?。 生猪》屠宰厂(《场)应当保证其屠宰!的生猪经检疫和【违禁药物检测合格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证明真实并对出【厂(:场)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
》 第三十六条 】(,肉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责任)?
《
: ,。 肉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其进行生猪【产,品违禁药《物检测的项》目、:方法和数量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并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
,
: 第三十七】条 (《市场经?营管理?者,的责任?)
《。
— 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保证进场】交易的生猪产品具】有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证明、标志和!签,章并:对进场交易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
》 :。。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内销?售的生猪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凭】有关购货凭证向市场!经营管理者》要,求赔偿;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予》以先行赔偿
!。
《 第三十》八条 ? (质量安全责任保!。险,)
】 本市推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
】 生猪屠宰厂(场!)、生猪产品经营者!以及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投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责:任险的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但因违》法生产加《工、采?。购、运输、》销,。售造成的《损害除外《。
【 第三十—。九,条, (投诉》处理)
》
?
?。 生猪产品购买】者发现生猪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有权向生猪—产品经营者或者【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投诉
—
?
生—。猪产品经《。营者和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对有关《。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投诉和处理情况】应当做好记录并至少!保存2?年
《
【第,四十条 》(,举报)
】。
食—。品药品、动物卫生、!商务、?工商等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接受有关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举《。报;对举报》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
《 《第四十一条 (】。监督检查)
】
【市农委应当会—同区县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未经指定道口运输】生猪或者生》猪产品进入本市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 食品》药品、动物卫—生、工商等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生猪屠宰厂—(场)、生猪和生猪!产品经营者以及【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的监督》检查记录和》违法行为记录
】
— 食品药品—、,动物:卫生、工商等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有违法行为【记录的单位采取重点!监控措施
】
? 第四十二【条 (处》。置措施)
】
食品】药品、动物》卫生、工商等监管部!门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发现生—猪或者生猪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可:以在:全市范围内暂停该】批次生猪或者生猪】产品的交易》;,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检》。测方法进行复检后确!认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有?权依法查封、—扣,押
—
: 列入规模化】、标准化生猪—养殖场和《生猪屠宰厂(场【)名单的单位发生两!。次以上质量安全问题!或者因质量安全问】。题造:成重大事故》的有:关部门?应当将其从名单中除!名
【。 食》品药品、动》物卫:生、:工商等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产品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责】令生猪屠宰厂—(场:)、生猪产品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召回已销售的生猪!产品
?
,
】生猪产品召回的具体!条件和程《序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
!第四十三条》 (信息》公开)
】
, 食品药品】、动物?卫生、工商》等监管部门应当【向公众提供监督检】查记录?。的查:阅服务并《通过有?关媒体公布违—法行为记录》
?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会同市—农委、?市工商局、市—商务:。委等有?关部门定期对本【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发布评估结果!、消费提示》。、安全预警以—。及相关食品安—全知识等信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