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生猪?产品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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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生猪产品【经营:者的许可《和工商?登,记)
【
从事【生猪产品批发—、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生猪产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和工商登记手续【
! ,第二十二条》 , ,。(生猪产品》采购来源)》
】 :生,猪产品经营者应【当从本市依法设立】。的生猪屠《宰厂(场)或者生】猪产:品批发市场采—购,。生猪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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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猪产品批发【市场或者大型超市】连锁企业《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建立生猪!。产品溯源系统的该】市场的场内经营者或!者该企业《。可以从?外省市采购》。生猪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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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推行外省市生猪【产品产销对接制度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单位从外省!市采购的生猪—产品应当来源于规模!化、标准化生猪【屠宰厂(场》);:采,购外省市其他生【。猪,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
? 外省—市规模化、标准化生!猪屠:宰厂(场)名—单由市商务委通过】与外省?市相:关部门?协议或者招投标等】方式确定
【
第】二十三条 (生】猪产品采《购的质量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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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猪产品经营者应当】采购具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肉品品质检验】证明:并经违禁药物检测】合格的生猪产品【
! 从外省市》采购的生猪产品应当!是成片生猪产品或】者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预包装的分割生【猪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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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生?猪产品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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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产品经?营者从?外省:市采购生《猪产品的应当签【订,。生猪:产品:采购合同合》同中应当《包括有关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内容
【
》生猪产品采》购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商务委会同市工】商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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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生!猪产品运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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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猪产品承】。运人应当《查验生猪产品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肉品:品质检验证明经核】对无误后方可运输】
— 生》猪产品的运载工具应!当符合?。国家卫生、防疫要】求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
— 第二《十六:条 (生》。。猪产品的道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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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外省市运!输生猪?产品进入本市的【应当经?指定的道口》。接受:。检查
【
? 道口动物—卫,。生监督人员》应当查验生猪—产品: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肉?品品质检《验证明并记录采【购,、运输?的相关信息
【
】经查验?符合:规定的道口动—物卫生监《督人员应《当在生猪产品检【疫证明上加盖道口检!。查签:章、注明通过道口】的时:间;对来源于规【模化、标准化—生猪屠宰厂(场)】以外的生猪产品还应!当在检疫证明—上作出标记》并及时将生猪产品的!来源:。、数量和运载目的】地等信息报告—市工商局
】
—第二:十七条 《 (进场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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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猪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对进场交易】。。的生猪产《品,应当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肉品品质检》验证明?;对外省市生—猪产品还应当查【验,道口检查签章
【
— ?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对进《场交易的生猪产品】应当: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肉品品【质检验?证明和购货凭证
!
:。
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做,好查验记录并—。至少保存2年
!
经查!验不具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标志【、签章的生猪产品不!得,销售:、转移或者用—于生产加《工;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部门《在其监督下》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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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八条 ? (违禁药物检【测):
— : 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具有相】应资质的肉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交易:的生猪产品进—行违禁?药物检?测
:
】 ,大型超市连锁企【业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肉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采购的】生猪产品《进,行违:禁药物检测
—
:
》 生?猪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和大型超市!连锁企业应当做好检!测记录并至少保存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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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测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销售、转移或【者用于生产加工【;生猪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和大型超市连!锁企业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部门在《其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应:当予以销毁
!
? 生《猪,。产品违禁药物—检测:的项目、《方法和数量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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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进货查验【和,购销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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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猪》产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购《销台帐制度并—。将购销台《帐以及购货凭证、】检疫证明、肉—品品质检验证明【等单据至少保存2年!
— : 第?三十条 (销售行!为,规范)?
?
生猪!产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公示!生猪的产《地、屠宰厂(场)】等,。信息
》
— 生猪?产品经营者销售【生猪产品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购?买者出具购货凭【证购货凭证上应【当标明经营者的【。名称、地址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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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产?品批发市场的—场内经营者销售成片!生猪:产品或者批发销【售分割生猪》产品的应当向购买】者提:供生猪产品检—疫,合格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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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 (禁?止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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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禁》止销售下列生猪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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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
:
,
】 (二—)未经?肉品品?质检验、《违禁药物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
【 (三—)未:按规定经指》定道口?接受检查的;
】
?
《 《 (四)未按规【定进行预包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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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病害、变质、注【水等其他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
【 : 第三十》二条 (》不可食用生猪产品】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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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和大型!超市连?锁企业应《当指定专人每日【统一收集不可食用】生猪:产,品,存放于专用容器内进!行着色标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 :第三十?三,条 (生》猪产品相关信—息报告)
】
,。
生猪【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和大型超市连锁【企业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工商部门报告生猪】产品检测、销—售情:况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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