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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生猪产【。品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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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生猪产【品经:营,者的许?可,和工商登记)
】
— :从事生猪产品批发】、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生猪产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和工【商登记手续》
【 ?第二十二条 【(生猪?产品采购来源)
】
《
《 生猪产《品经营者应》当从:本市依法设立的【生猪屠?。宰厂(场)或者生】猪产品批发》市场:采购生猪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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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猪:产品批发市》场或者大型超市【连锁:企业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建立生猪产【。品溯源系统的该市场!的场内经营者—或者:该,。企业:可以从外省市采购生!猪产品
! ? 本市推行外省市】生猪产品产销对【接制度?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单!。位从外省市采—购的生?猪产品应当来源于规!模化、标准化生猪】屠,宰,。厂(场);采—购外省市其他—生猪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
, ? 外省市规模化【、标准化《生猪屠?。。宰厂(场)名单由】市商务委通过与【外省市?相关:部门协议或者招投标!等方式确定
】
— 第二?十三条 (生猪产!品采购的《质量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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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猪产品经营!者应当?采,购具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肉品!品质检验证明并经违!。禁药物检测合—格的生猪产品
】
】从外省市采购—的生猪产《品应当是成片生猪产!品或者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预包装《的分割生猪》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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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生猪《产,品采购合同》)
】 : ,生猪产品经营者从外!省市:采购生?猪产品的应当签【订生猪产品采购合】同合同?中应当?包括有关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内,。容
》
《。 生猪《。产品采购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商—务委会同市工商【。局,。制定
! ?第二十五条 【(,生,。猪产品运《输,要求)
》
【 生猪产品承运【人应当查验生猪【产,品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肉品品质检验】证,明经核对无误—。后方可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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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猪,产品的运《载工:具应当符合国家卫生!。、,防疫要求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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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生猪—产,品的:道,口检查)
》
》 ? 从外省市运输生】猪产品进入本—市的应当经指定的】道,口接受检《查
【 道口动物】卫生监督人员—应当查?。验,生猪产品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肉品品质检验—证明并记录采购、运!输,的相关信息
】。
经】查验符合规定—的道口动物卫—生监督人员》应当在生猪产品检】疫证:明上加盖道口检查签!章、注明通》过,道,口的时间;对来源于!规模化?、标准化生猪屠宰】厂(:场)以外的生—猪,产品:还应当在检》疫,。证明上作出标记并及!时将生猪产》。品的来源《、数量和运载目的】地等信息报告市工商!局
【 第二—。十七条? (进场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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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对进场?交易的生猪产品应】当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肉品品!质检验证明》;对外省市生猪【产品还应当查—验道口检查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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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对进场交易的生【猪产品?应当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肉品品质检验—证明:和购货凭证
—
】 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做好查验记录并至少!保存2年
!
经查【验不具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标志、签章的!生猪产品不得—销售、转移》或者用于生产加工;!。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部门在其监【督下依法处理
!
【第二十?八条 (违禁药物!检测:)
! 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具有《相应资质的肉—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交易的生猪产】品进行违《禁药物检测
【
?
大—型超市连锁企业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肉《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采购的》生猪产品进行违【。禁药物?检测:
《
生【猪,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和大型超市连锁企!业,。应当:做好检测记录—并至:少保存2年》
! 经:检测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销售、转—移或:。者,用于生产加工;生猪!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和》大型超市连锁企业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部门《在其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应当予!以销毁
】
生—猪产:品违:禁药物检测的项目】、,方法和数量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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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进:货查验和购销台【帐)
! 生猪产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购销》台帐制度《并将购销台》帐以:及购货凭证》、检疫证明、肉品品!质检:验证明等单据至少】保存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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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销《售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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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猪《产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公—示生猪的产地、屠宰!厂(场)等信—息
【 : 生猪产品经营者!销售生猪产品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购买者出具购】。货凭证购《。货凭证?上应当标明》经营者的名称、【。地址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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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产品批发《市场的场《内经营?者销:售成片生猪》产品:或者批?发销:售,分割生猪产品的应】当向购?买者提供生猪产品】检,。疫合格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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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禁【止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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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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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销售下列生猪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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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
【 《 (《二)未经肉品品质检!验、违禁药》。物,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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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按?规定经指定道—口接受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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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未按《规定进行《预包装?的;
》
《 : , 《(五)病《害、变质、注—水等:。其他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
《
《 第三十二】条 (不可食【。用,生猪产品《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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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和》大型超市连锁企业】应当指定专人每【。日统一收集》不可:食,用生猪产品存放于】专用容器内》进行:着色标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
? , 第三十《三条 (》生,猪产品相关信—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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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猪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和大型超市—连锁企?业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工:商部门报告生猪产品!检测、销售情况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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