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生猪产品的!经营
—
—。。 , 第二十一条— (?生猪产品《经营者的许可—。和工商登记)
!
从事!生猪产?品,批发、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生猪产!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和工》商登记手续》。
:
第!二十二条 (生猪!。产品采购来源)【
,
》 生猪产品经!营者应当从本市【依法设立的生—猪屠:。宰厂(场《)或者?生,猪产品批发市—场采购生猪产品
】
》 生猪产【品,批发市场《或者大?型超市连锁企—业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建立生《猪产:品溯源系统的该【。市场:的场内经营》者或者该企业可以】从外省市采购生猪产!品
?
》 ?。。本,市推行外省市生猪产!品,产销对接制度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单【位从:外省市?采购的生猪产—品应当?来源于规模化、【标准化生猪屠—宰厂(场);采购】外省市其他生猪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
外!省市:规,模化、标准》化生猪屠宰》厂(场?)名单由《市商务委通过—与外:省市相关部门协【议或者?招投标等方式—确定
! 第二十三条 !。 (生猪产》品采购的质量安【全要求)
—
— :生猪产品经营者【。应当采?购,具,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肉《品品质检验证明并经!违禁药物检测合格】的生:。猪产品
】
? 从外省市采【购的生猪产品应当是!成片生猪产》品或者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预包装》。。的分割生猪》产品:
— 第二十【四条 (生—猪产品采购合同【)
:
!生猪产品《。经,营者从外省市采购生!猪产品的应当签订生!猪产品采购合同合同!中应当包括有关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内容
!
,
: , ?生猪产品采购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商—务,委会同市工商—局制定?
— , : 第二十五条 【 (生猪产品—运输要求)
—
!生猪产品承运人应】当查验生猪产品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肉品【品质检验证》明经核对《无误:后方可运输
!
? , 生猪产品的运】载工具应当符合国家!卫生、防《疫要求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 第二十六【条 (生》猪,。产品的道口检—。查)
《
— 从外省市运【输生:猪产品?进入本市《的应当?经指定的道口接受检!查,。
】 :道口动物卫生—监督人员应当查【验生猪产品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肉品》品质检验证明并记录!采购、运输的相【关,信息:
》
经—查验符合规定的道口!动物卫生监督人【员,应当在生《猪产品检疫证明【上加:盖道:口检查签章、注【明通过道《口,的时间;对》。来源于规模化—、,标,准化生猪屠宰厂(】场)以外《的生猪产品》还应当在《检疫证明上作出【标记并及时将生猪产!品的来?源、:。数量和运载》目的地等信息报告市!工商局
《
!第二:十七:条 (《进场查验)
】
生】。猪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对进场交易的—生猪产品应当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肉品品质《。。检验证明;对—外省市?生,猪产品还《应,当查验?道口检查签章—
【 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对—进场交易的》生猪产品应》。当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肉品【品质检验证明和购】货凭:证
》
: 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做好查—验记录并至少—保存2?年
! 经查验不具【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标志、签章的生!猪,产品不得销售、转移!或者用于生产加工;!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部门在?其监:督下依法处理
!
,
,
第二十】八条 (违禁药物!检测)
—
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具有相应资质的【肉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交易【的生猪产品》进行违禁药物检测
!
—。 大型超市连锁!。企业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肉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采购的生【猪产品进《行违禁?药物检测
】
—。生猪:。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和大:。型超市连锁企业应】当做:好检测记录并至【少保存2年
【
【 经检测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销售、】转移或者《用于生产加工;【生猪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和,大型超市连锁企业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部门在》其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应当予以销毁
】
?
生猪】产品违禁《药物检测的项—目、方?法和数量《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标准确定【
— : 第二十九条【 :(进货查验和购销台!帐)
—
》 生猪产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购销台】帐制度?并将购销台帐以【及购货凭证、—检疫证明、肉品品质!检验证明等单据至少!保存2年《
:
》 第三十条 !(销:售行为规《范)
?
?
生猪】产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公示》生,猪的产地《、屠宰厂(场)【等信息?。
— 生猪产品经!营者销售《生猪产品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购!买者出具《购货凭证《购货凭证上应当【标明经营者的名称、!地址等信《息
》
: 生猪产【品批发市《场的场内经营者【销售成?片生猪产品或者批】发销售?分割生猪产品的应】。当向购?买者提供生猪—产品检疫《合格的证明
】
? , ?第,三十:一条 (禁止销售!)
》
禁止销!售下列生猪产品:】
?
,
: 【 ,(一)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
》
! (二)未—经肉品品质检验、】违禁药物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
— 》 (三)未按【规定:经指定道口接—。受检查的;
【
,
:
《。 (四)】未按规定进》行预包装《的;
《
:
《 —(五)病害、—变质、注水等其他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
— 第三十【二条 (不可【食用生猪产品的处】。理)
【
, , 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和》大型超市连锁企【业,应当指定专人每【日统一?。。收,集不可食用生猪【产品存放于专用【。容,器内进行着色标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第三十!三条 (生猪产品!相关信息《报告:。),
! 生猪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和大—型超:市连锁企业》。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工:商部门报告生猪产】品检:测、销售情况—等相关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