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生猪产?品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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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一—条 (生猪产品经!营者的许可和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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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猪产品批发—、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生猪产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和工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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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生猪产品采!购来源)
》
— 生猪产品经】营者应当从本—市依法设立的—生猪屠宰厂(场)】或者生猪产品批【发市:场采购生猪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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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猪,产品批发市场或【者,大,型超市连《。。锁企业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建立生》猪产:品溯源系统的该市场!的场内经营者或【者该:企业可以从外—省市采购生猪产品
!
!本市推行外省—市生猪产品产—销对接制《度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单位从【外省市采《购的:生猪产品应》当来源于规模化【、标:准,化生猪?屠宰厂(场);采购!外省市其他》生猪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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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省市规模—化,。、标准化生猪—屠宰厂(场)—名单由市商务委通】过与外省市相—。关部门协议或—者招投标等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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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 (生?猪产品采购的质量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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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猪产品经营】者应当采购具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肉品品—质检验证明并—经违:禁药物检测合格【。。的生猪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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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外省市【采,购的生猪产品应【当是成片生猪产【品或者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预:包装的分《割生猪产《品
】 第二十四条 ! (生?猪产品采购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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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产品经营者从外【省市采购生猪产【品的应当签订生猪产!品采购合《同合同中应当包【括有关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内容
!
? , 生猪》产品采购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商务—委会同市工商局制】定
》
: :。 第二十五—条 (生》猪产品?运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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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猪产》品承运?人,应当查验生猪产品】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肉品品质检验!证明经核对无误【。后方可运输
】
【生猪产品的》运载工具应》当,符合国家卫生、防】疫要求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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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生《猪产品的道口检【查)
! 从《。外省市运输生猪【产品进入本市的应当!经指定的道口—接受检?查
《
道】口动物卫《生监督人员应当查】验生猪?产品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肉品《品质检?验证明并记》录,采购:、,运输:的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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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验符合规定【的,道口动?物卫生监督人员应】当在生?猪产品检疫证明上加!盖道口检《查签章、注明通过】道口的?时间;对来源于规】。。模,化、标?。准化生猪屠宰厂【(场)以外的生【。猪产品还应》当在检?疫证明上作出标【记并及时将》生猪产品的来源【、数:。。量,和运载目的地—等信息报告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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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 (进场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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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猪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对进】场交易的生猪产【品应当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肉品品?质检验证《。明;对外省市生猪】。产品还应当》查验道口检查—签章
《
—。 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对进场交易的】生猪产?品应当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肉:品,品质检验证明—和购货凭证》
【 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做好查《。验记录并至》。少保存2年
】
》。 :经查验不具》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标《志、签章的生猪产品!不得销?售、转移或者用于生!产加工?;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部门在其监【督下依法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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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违禁药物】检测)
》
— 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具有相?应资:质的肉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交!易的生猪产品进行】违禁药物检测
!
大】型,超市连锁企业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肉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采》购的生猪《产品进行《违禁药?物检测?
】 生猪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和大型超市】连,锁企:业应当做好检测记录!并至少保存2年
!
《 : 经检测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销售、—转移或者用于生【。产加工?;生猪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和大】型超市连锁企业【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部门》在其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应—当予以销毁》
:
生!猪产品违《。禁药:物,检测的项目、方【法和数量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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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进!货查验和购》销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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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猪产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购销》台帐制?度并将购《销台帐以及》。。购货凭?证、检疫证明、肉品!品质检验证》明等单据至》少保存2年
【
【 第三十条 (销!售行为规范)
!
,
》 生:猪产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公示【生猪的产地、屠宰】厂(场)等信息
】
】。 ,生猪产品《经营者销售生猪产】品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购买者】出具购货凭证购货】凭证上应当标—明经营者的名称【、地址等信息—
【 生猪产—品批发市场的场【内经营者销售成【片生猪产品或者批发!销售分割生猪产品】的应:当向:。购买者提供》生猪产品《检疫合格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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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禁!。止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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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销售下列生猪【产品::
! , 《 (一)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
《
,
,
》 (【二)未经肉品—品,质检验、《违,禁药物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
— (三)—未按规定经指定道】口接受检查》的;
【
— (四)—未按规定进行预包】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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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病害、变质、】注水等其他》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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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二【条 (不可食用】生猪产品《的处理)
!。
》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和大】型超市连锁》企业应当指定—专人每日统》一收集不可食用生猪!。产品存?放于专用《容器内?进行着色标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 第三十三【条 ?(生猪?产品相关信》息报告)
【
— 生猪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和大型超—市连:锁企业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工商部—门报告生猪产品检】测、销售情况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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