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生猪产品的经营!
《
— 第?二十一条 —(生猪产品经营【者的许可和》工商登记)》
【 ?从事生猪产品批发、!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生】猪产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和工《。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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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 (生猪《产品采购《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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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产品!。经营者应当从本市依!法设立的生猪屠宰】厂(场)《或者生?猪产品批《发市:场采购生猪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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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生猪:产品批发市场或者大!型超:市,连锁企业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建立生猪产品!溯源系统的该市场】的场内经营者或【者该企业可以—从外:省市采购生猪产品】。
?。
本市!推,行外省市生猪产品产!销对接?制度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单位从《外省市采购的生【猪产品应当》来源于规模》化、:标准化生《猪屠宰厂(场)【;采:购,外省市其他生猪【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
— 外省市规》模化:、标准?化生:猪屠:宰,厂(场?)名单?由市商务委通—过与外省市》相关:。部门:协议或者招投标【等,方式确定《
— 第二—十三条 》。(生猪产品》采购的质《量安全要求)
【
!生猪产品经》营者:应当采购具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肉品品质检!验证明并经违禁【药物检测合格的生】猪产品
【
》 从外?省市采购《的生猪产品应当是成!片生猪产品》。或者: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预包装的分割】生猪产品
!
第二十四!条 ?(生猪产《品采购合同》)
! 生?猪产品经营者从外】省市采?购生猪产品的应【当签订生猪产品采】购,合,同合同中《应当包括《有关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内容
—
《 生猪产品采购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商务委》会同市工商》局制定
】
? :第二十五条 (】生猪产品运输—要求)?
,
】 ,生猪产品承》运人应当查验生【猪产品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肉品品质【检,验证明经核对无【误后方可运输—
】 生猪《。产品的运载工—具应:当符合?国家卫生《、,防疫要?求,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
!第二:十六条? (生猪产品的】道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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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外省《市运:输生猪产品进入本市!的应当经指》定的道口接受检查
!
!道口动物卫》生监督人员应当【查验生猪《产品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肉品品质检验证明!并记录采购、运【。输,的相关信息》
】 经查验》。符合规定的道口【动物卫生监督—人员:应当:在生:猪产品?检,疫证明上加》盖道口检《查签章、注》明通过?道,口的时间;对来源于!规模化、标准化生猪!屠,宰厂(场)以—外的生猪产》品还应当《在检疫证明上—作出:标记并及时将生【猪产品的来源—、数量和运载目【的地等信息报告【市工商局
】
》 第二十七》条, (进场查验)
!
,
】生猪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对进场交易!的生猪产品应当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肉品品质检【验证明?;对外省市生—猪产品还应当查验】道口检查签章
!
? 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对《进场交易的生猪产品!应当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肉—。品,品质检?验证:明,和购货凭证
!
《 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做好查验!记录并至少保—存2年?
— ? ,经查验不具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标志、【签,。章的生猪《产品不得销售、【转移或?者用于生产加工;】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部《门在其监督下依法】处理
【
第—二十八条 (违禁!药物检测)
】
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具有相应【资质的肉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交易的?。生猪:产品进行违禁药物】。检测
—
大型超!市连锁?企业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肉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采购的生猪产!品进行违《禁药物检测
】。
生】猪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和大型超《。市连锁企业应当做好!检测记录并至少保】存2年
》
《 经检测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销《售、转?移或:者用于生产》加工;生《猪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和大【型超市连锁》企业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部门在其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应当予以销毁【
《
生猪产!品违禁药物检测的】项目、方法》和数量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标《准确:定
—
第二十】九条 (进货查】验和购销台帐)
!
《 《生猪产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购》销台帐制《度,并,将购销台帐以及购货!凭证、检疫证明【、肉:品,品质检验《证明等单据至少保】存2年
! 第三—十条 《(,销售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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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产!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公示—生猪的产地、屠【宰厂:(场)等《。信息
《
【 生猪产《品经营?者销售生《猪产品?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购买者出具购货【凭证购货凭》证上:应当标明经营者的名!称、地?址等信息
—
?
生猪【产品批发市》场的场?内经:营者:销售成片生猪产品】或者批?发销:售分割生猪》产,品的应?当向购买者提供生猪!。产品检疫合格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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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 (:禁止销售)》
】 禁止销售下列】生猪产品:
!
,
《 (—一):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
】 — (二)未》。经肉品品质》检,验、违禁药》。。物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
】 , ?(三)?未,按,规定经指定道口【接受:检查的;
】
,
》 (四)未按!规定进行预》包装的?;
?
— (五)!病害、变质、—注水:等其:他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
】 :。 第三十二条 】 (不?可食用生猪产—。品的处理)》
— : 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和大!型超市连锁企业【应当指定专人每日】。统一收集《不,可食:。用生:猪产品存放于专【用,容器内进行》着色标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 第?三十三条 》 (生猪产品相关信!息报告)
!。
生猪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和大型超市】连锁企业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工商部门报告生【猪产:品检测、销售情况】等相:关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