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生猪产品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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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生猪?。产品经营者的许可和!工商登?。记)
《
【 从事生猪产品批发!、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生猪产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和工?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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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生猪产品采购来【源)
】 《生,猪产品经《。营,者应当从本市依法】设立的?生猪屠?。宰,厂(场)或者—生,猪产品批发市场【采,购生猪产品
【
— 生猪产品批发】市场或者大》型超市连锁企—业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建立生》猪产品?溯源系统《的该市场的场内经营!者或者该企》业,。可以从外省市—采,购生猪产品》。
?
《 本《市推行外省市—生猪产品产销对【接制度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单位从外省市采】购的生猪产》品应:当来源于规模—化、标准化生猪屠】宰厂(?场,);采购外省—市其他生猪》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
!外省市?。规模化、标准—化生猪屠宰》厂(场)《。名单由市商务委【通过与外省市相【关部:门协议或《。者招投?标等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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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生猪产品【采购的质量安全要】求):
【 : 生:猪产品经营者应【当采购具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肉《品品质检《验证明并经》。违禁药物检》测合:格的生?猪,产品
《
,
》 , 从外?省市采购的》生猪:产,品应当是成片生【。猪,产品或者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预!包装的分《割生猪?。产品
》
第】二十四条 》 (生猪《产品采?购合同)
【。
? 生猪产品经!营者从外省市采购生!猪产品的应当签订生!猪产品采购》合同:合同中应当包—括有关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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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猪产品!采购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商《务委会?。同市工商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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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生猪产品运输—要求)
! , 生猪》产品承运人》应当查验生猪—产品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肉品】品质检验证明经【核对无误后方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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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猪产品的运载【工具应当符合国家卫!生,、防疫?要求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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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六【条 (《生,猪产品的《道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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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外省】市运输生猪产品进】。入本:。市的应当《经指定的道口接【受,。检查
》
道】口动物卫《生监督?。人员应当查验—生猪产品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肉品!品质检验证明并【记录:采购、运输的相【关信息?
】 经查验符—合规定的道口动物卫!生监督人员应当在】生猪产品检疫—证明上加盖道口检查!签章、?注明通过道口的【时间:;对来源《于规模化《。、标准?化,生猪屠宰《。厂,(场)以外》的生:猪产:品还应当在检疫证明!上作出?标记:。并及时?将生猪产品的来源、!数,量和运载《目的地等信息报告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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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七条!。。 ,。 (进?场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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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猪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对?。进场交易的生猪产品!应当: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肉【品品:。质检验证明》;对外省《市生猪产品》还应当?查验道口检查签章】
》
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对进场交易的生!猪产品应当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肉?。品品质?检,验证:明和购货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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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做》好查验记录》并至:少保存2年
—
!经查验不具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标,志、签章《的生猪产品》不得销售、》转移或者用于生【产,加工;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部门在其监!督,下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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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违禁药物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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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具有相应资质—的肉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交易的生【猪产品进行》。违禁药物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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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型超市连锁【企业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肉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采!购的生猪《产品进行违禁药物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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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和大型超市》连锁企业应当做【。好检测记录并至少】保存2年
】
经【检测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销售、转移或者用!于,生,产,加工;生猪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和大型超市连锁!企业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部门】在,其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应当予以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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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产品违禁药》物检测的项目、方法!和数量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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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进货【。。查验和购销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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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猪产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购销台帐制】度并将购销台帐以及!购货凭证《、,检疫证明、肉—品品质检验证明等】单据至少保》存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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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销售】行为:规范)
》
— 生猪产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公示生猪的产地、!。屠宰厂(场)—等信:息
》。
生【猪,产品经营者》销,。售生猪产品》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购买者出具购】。货,凭证购货凭证上【应当标明经营者的】名称、地址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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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猪产》品批发市场的场【。内,经,营者:销售成片生》猪产品或者批—发销售?分割生猪产品的【应当向购买者提供】生猪产品检疫合格】的证明
【
第三十!。一条 (禁止销】售)
【
,。 禁》止销售下列生猪【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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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
】
,
!。 (:。二)未经肉品品【质,检验、违禁药—物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
— (三!)未按?规定经指定》道口接?受,检查的;
【
?。 ? (四)】。未按规?。定进行预包装—的;
】 【 (五)病害、【变质、注水等其他】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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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不可:食用生猪《产品的处理)
】。
》 : 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和大型超市连锁企业!应当指定《专人每日统》一收集?。不可食用生猪产品存!放于专用容》器内进行着色标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
《 第三十【三,条 ?(生猪产《品相关信息报告【)
! , 生猪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和:大型超市连》锁企业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工商部门报【告生猪产品》检测、销售情况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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