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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生猪的采购和屠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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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条》 (?生猪经营《者的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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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事?。生猪采购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生猪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
】 第:九条: (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立)!
— 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立应!当,符合设置规划并依法!办理定点《许可、动物防疫许可!、环境保护许可和】工商登记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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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厂(场)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相—关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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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生猪—。采购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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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推行生猪产销】对接制度《生猪经营者应—当从规模化、标准化!生猪养?。殖场采购生猪;【从其他生猪养殖【场采购生《猪的应当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
》 本市规模—化、标准化生猪【养殖场名《单由市农委确定外省!。市规模?化、标准化》生猪养?殖场名单《由市农委通过—与外省市相关部门】协议或?者,招投标等方式确定】
】 :第,十一条 (—生猪:。。采购的质量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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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猪经营者《应当采购具有—检疫证明《、畜禽?标,识并经违禁药物检测!合格的生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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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生猪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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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猪经营者【采购生猪的应当【签订生猪采购—合同:合同:中应当包括有关生猪!质量安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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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猪采购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商,务委会同市工商【局、市农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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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生猪运输要求)!
! 生猪承运人应当查!。验,生猪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经核对无误后方!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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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猪《的运载工具》应当符?合,国家:卫生、防疫》要求: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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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生猪【的道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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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外省市运【输生猪进《入本市的应当—经指:定的:道口接受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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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口动物!卫生监督人员应当查!验生猪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并记录采购》、运输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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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经查验符合规定】的,道口动物卫生监【督人员应当在生【猪检疫证《明,。上加:盖道口检查签章、注!明通过道口的时【间,;对来?。源于规模化、标准】化生:。猪养殖场以外的生】猪还应当在检疫证】。明上作出标记并及时!。将生猪的来源、数量!和运载?目的:地等:信息报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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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 (屠?宰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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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前应当查验—生猪检疫证明—、畜禽标识和违【禁药:物检:测合格证明》;屠宰外省市生猪的!还应当?。查,验道口检查签—章查验应当做好记】录并至少保存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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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查验不具》备前:。款规定的证明、标】识、签章或者发【现生猪已死》亡、患有《烈性传染病、人【畜共患传染病以【及严重寄生》虫病的生猪屠宰【厂(场)《不得屠宰《或者转移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其监》督下依?法,处理
》
第】十六条? , (宰前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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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猪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前应当进《行违禁药物检测【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至少保存2》年
【。 经检测不合!格,的生:猪生猪屠宰》厂(场)《不得屠宰或者转移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其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应当予以销毁—
【 生猪违禁药物!检测的项目、方法和!数量: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标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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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条— :(屠宰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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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向生猪】屠宰厂(场)—派驻:动物检疫人员实施】屠宰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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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并加盖或者【加封检疫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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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品质: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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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猪屠宰厂(场】)应当配备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生猪产品【的品:质状况进行》检验
! , 经?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由生猪屠宰厂(!场)出具《肉品品质检验—证明;经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第十九条 】 (预包《装)
《
— 生猪肝、肾、】肺等:内脏和肉糜由—。生,猪屠宰厂(》场)进行《预,包,装后方可出厂(场】)
】 生猪屠—宰厂(?场)对?生猪:。产品进?行预包装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 第二十条【 , (屠宰记录和【信息报?告)
【。
, , 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建立可》溯源的屠宰记—录屠宰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
【 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定期向《所在:地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屠宰【生猪的来《源、数?。量以及生猪》产品销售《情况: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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