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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设施养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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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 》 (一)公—共排水系统》。内的排水设》施由:。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运:行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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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道路》规划红线外街坊里】弄内的排水》设施由房屋》管理部门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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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被委托单位】负责
! 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并且接受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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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污水!处理:厂、泵站《和排:水管道等《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对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证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 ,。 :汛期之前《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修,确保汛期安全运【。。行,
— ? 第三十四条 【 ,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在发现污水》冒溢或?者,接到报告后两小时】内赶:到现场?及,时进行维修》、疏通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尽》快恢复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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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排【水设施发生》事故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且及【时向:。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排》。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不得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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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抢修排水!设施或者特殊维【护作业时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向沿线排水户通【告暂停排《水,时间:并且尽快恢复正常】排水对生产、生活】环境: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大范围暂—停排水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且发布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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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线排:水户应当按》照通告要求暂—停排水
! ? 第三十七条 】对有可?能影响排水设施【安全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保《护,方案:并且:征得:养护维修《责任单位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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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八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侧二十米《内进行打桩施工的应!当事先?提供桩基设计、【。打桩:工艺及控制打桩土体!。位移措施《的有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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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八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侧】实施:基坑工程基坑边缘】。与管道外侧或者泵站!。边缘的距《离,小于基?坑开挖?深度:四倍的应当事先【。提供基坑设计方案;!
【 ? ? (三)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八!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侧十米【以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载【物品使地面》荷载大于或者等于每!平方:米两吨的应当事先提!供作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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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八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的外侧三米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打桩—、爆破、堆放超【过地面限载的重物、!进行深度大于—管顶高?程的开挖《施工和井点法降低】地下水位的施工等】行为的应当提—出确保排《水设施安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在征得养护》维修责任单位的【同意后?报,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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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十,八条 ?。 排水设施应当设置!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的范围、识】别标志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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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禁止下列【。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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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堵》塞排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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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擅》自占压、拆》。卸、移动排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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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向排》水管道倾倒垃圾、粪!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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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向【。排水管道倾倒渣【土、施工泥浆、【污水:处理后的污泥等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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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擅自?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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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向排水管道!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
】 【(七)擅自在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爆破!、打桩、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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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损害排水】设施:。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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