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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设施养》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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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 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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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共排【水系统内《的排水设施由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运行单位负责;】。
! (二)道!路规划红线外街坊里!弄内的排水设—施由房屋管理部门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 》 (三)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被】委托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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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并且接受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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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 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污水】处理厂?、泵站和《排水管道等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对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证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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汛—期之前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修确保汛期》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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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在发现污水冒溢或!者接到报告》后两小?时,内赶到现《场及时进行》。。维修、疏通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尽快恢复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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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排水—设施:发生事故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且》及时向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排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不得阻挠
】
第三】十六条 抢修排水!设施或者特》殊维护作业》时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向沿线排》水户通告暂》停,。排水时间《并且尽?快恢:。复正常排水对生【产、生活环境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大范围暂停排水!。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且发布通告》
— 沿线排【水户应当按》照通告要求暂—停排水
】
第—三十七?条 对有可能影】响排水设施安全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保护方案—并且征得养护维修责!任单位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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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八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侧二十米内进行打桩!施工:。的应当事先提供桩】基设计、打桩工艺】及控制打桩》土体位?移措施的有关—方案;
【
】 :(二)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八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侧实施基》坑工程基坑边缘与】管道外侧或》者泵:站边缘的距离小于】基坑开挖《深度四倍的应—当事先?提供基坑设》计方案;
—
,
》 , (三【)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八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侧十米以《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载物【品使:地,面荷载?大于或者《等于每平方米两吨】的应当事先》提供:作业方案
【
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八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的外侧三米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打桩、》爆破:。、堆放超过地面限载!的重物、进行深度】大于管顶高程的【开挖施工和井点法降!低地下水位的施【工等行为的》应当:提出确保排水设【施安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在征得养护!维修责任单位的同】意后报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三十八【条, 排水设施应当】设置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的【范围、识《别标志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 第三十九条 】 禁止下列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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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堵塞排水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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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擅自占压、拆】卸、移动《。排水设施;
!
— (》三)向?排水管道《倾倒垃圾、粪—。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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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向?排水管道倾倒渣土、!施工泥浆、》污水处理《后的污泥等废弃物】;,
》
: , 》 (五)擅自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
】 (六)向】排,水管道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
】 (【。七)擅?自在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爆破、打桩、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 (八)—损害排水设施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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