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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设施养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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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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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共排水系统内【的排水设施》由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运行《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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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道路规划红线外!街坊:。里弄内的排水设【施,由房屋管《理部门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
【 (三)】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被委《托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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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并且接受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 第《三十三条 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污水处》理厂、泵站和排水】管道等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对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证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 , 汛期之前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修确保汛《期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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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在发现污】水冒溢?。或,者接到报告后两小】时内赶到现场及【时进行维修、—疏通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尽快恢复!正,。常运行
】
第—。三十:五条 排水设施发!生事故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且及时】向,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 《排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不得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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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六条 】抢修排水设施—或者特殊维护作业时!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向沿线《排水户通告暂—停,排水时间《并,且尽快恢《复正常排水对生产、!生,活环境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大范围—暂停:排水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且发【。布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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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线排:。水户应?当,。按照通告《。要求暂停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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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七条】 :对有可能影响排水】设施安全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保?护方案并且征得养】。护维修责任单位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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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八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侧二十《米内:进行打桩施工的应当!事先提?供桩基设计、—打桩工艺《及控制打桩土体位移!措施的有关方案【;
【 【 (二)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八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侧实—施基坑工程基坑【边缘与管道外侧【。或者泵?站边缘?。的距离小于》基坑开挖深度四倍的!应当事先提供基坑】设计方案;》
《
《 (三)!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八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侧!十米:以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载物:品使地面荷》载大:于或者等于》每平方米两吨的【应当事先提供作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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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八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的外!侧三米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打桩《、爆破、堆放超【过地:面限载的重物—、进行深度大于管顶!高程的开《挖施工和井点法降】低地下水《位的:。施工等?行为的应当提出【确保排水《设施安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在征!得养:护维修责任单位的】同,意后报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三:十八:条 : 排水设《施,应当设置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的【范围:、识别标志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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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 禁:止,下列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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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堵:塞,排水管道;
】。
【 (二)【擅自占压、》拆卸、移动排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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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向】排水管?道倾倒垃《圾、粪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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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向排水管道倾】倒渣土、《施工泥浆、污水处理!。后的污泥等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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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擅自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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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向排水管》道,。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
! 《 ,(七)擅自在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爆破!。、打桩、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 (八)损—害排水设施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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