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章》 设施养护管—理, , —   ?  第三十二—条  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    《  (一)公共【排水系统内》的排水设施由—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运,行单:位负责; 【   》    《  (二)道路规】划红线外街坊—。里弄内的排水设施】由房屋管理部门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  —   ?    (三)【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被委《托,。。单,位负责 【     —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并且接受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三】十三条  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污水?处理厂、泵站—和排水管道等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对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证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   ?  汛期之前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修—。确保汛?期安全运行 !     第三十!四条 ? 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在发现【污水冒溢或者接到】报告:后两小时内赶到现】场及时进行维—修、疏通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尽,快,恢复正常运行—    ! 第三十五条  】排水设施发生事故】。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且!及时向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     排—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不得阻】挠 ?。     】第三十六《。条  抢修排水设】施或者特殊维护作】业时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向沿线排水》户通告暂停排—水时间并且尽快【恢,复正常排水》对生产、生活环境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大范围暂停!。排水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且发:布通告? :     沿!线排水户应当—按照通告要》求暂停排水》   】  第三十七—。条  对《。。有可能影响排—水,设施安?全,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保护方案并且!征得养护维修责任】单,位的同意 【       !  (一《)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八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侧二【十米内进行》打桩施工的应当事】先提:供桩基设计、打桩】。工艺及控制打桩【。土,。体位移措施的有关方!。案; 》。    —     (二)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八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侧,实施基坑《。工程:。。基,坑边缘与《管道外侧或者泵【站边缘的距离小【于基坑开挖深度四倍!的应当事先提供【基坑设计《方案; 《    】  :   ?(三)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八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侧十米以《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载:物品使?地面荷载大于或者】等于每平《方米两吨的》应当事先提供作业】方案 》。     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八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的外侧?三米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打桩—、爆破、堆放超【过地面限载的—重物、进行》深度大于管顶高程】的开:挖施工和井》点法降低地》下,水位的施工等行【为的应当提出确保排!水设施安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在征得养护!维,修责任单《位的同意后报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第三《十八条?  :排水设施《应当设置《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的范:围、识别标志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     第【。三十:。九条 ? 禁止下《列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 :  《  :     (一【)堵塞排《水管道; !    《     》。(二)擅自》占压、拆卸、移【。动,排水:设施; —      】。   ?(三)向排》水管道?倾倒垃圾、粪便; ! 》     》   (四)向排水!管道倾倒渣》土、施工《泥浆、污水处理【后的污泥等废弃物】; : , :   《    《  (五)擅—。自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     —    (六—)向排水管道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 !  ?     》  (七《)擅自?在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爆破、!打桩、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 (八)损害排水】设施的其他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