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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设!施,养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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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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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公共】排水系统内的排水设!施由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运行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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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道路!规划红线《外街坊里《弄内的排水设施由】房屋:管理部门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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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被《委托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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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并且【接受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三》十三条 《 ,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污水处理厂、泵【站和排水管道等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对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证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 汛期之前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修确】保汛期安全运—行
《。
— 第三?十四条 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在发现污水冒溢或者!接到报告后两小时】内赶到现场及时【。进行维修、疏通【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尽快恢!复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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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 排水设施发生事故!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且及【时向: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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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不得》阻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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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抢修排水设施或【者特殊维护作业【时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向沿线?排水户通告暂停【排水时?间并且尽快恢复正常!排水对生产、生活环!境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大范围暂停排】水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且发!布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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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线排水户应当—按,照通告要求暂—停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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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对有可能影响排水设!施安全?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保护方?案并且?。征得:养护维?修,责任单?位,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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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八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侧二十米内进行打!桩施工?的,应当事?先提供?桩基设计、打桩【工艺及控制打桩土体!位移措施的有—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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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八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侧《实施:。基坑工?程基坑边缘与—管道外侧或者泵站】边缘:的距离小于》基,坑开挖深度四—倍的应当事先提供基!坑,设计方?案;
】 》 (三)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八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侧十米《以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载物!品使地面荷》载大于或者等—于每平方米两—吨的应当事先提供】作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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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八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的外侧三米【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打桩【、爆破、堆放超【。过地面限载的—重物、?进行深度《大于管顶高程的【开挖施工和井点法】降低地?下水位的《施工等?行为的应当提出确】保排水设施安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在征得养护维修责】任单位的同意后【报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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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排水】设施:应当设置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的范围、识别标志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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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 禁止下《列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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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堵?塞排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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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擅自占压、拆卸、】移动排水《设施;
【
— , ?(三)向排水—管道倾?倒垃圾、粪》。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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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向排水管《道倾:。倒渣土、施工泥浆】、污水处理后的【污泥:等,废弃物?;
—。
— , (五)擅—自,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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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向排】水,管道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
【
, : : 《(,七)擅自在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爆【破、打桩、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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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八)损害【排,。水设施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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