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四章? 设施养《护管理 《   !  第三十二条【  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       (一!)公共排水系统内的!排水设施《由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运行单位负责; 】 ,    【     (二【)道路规划》红线外?街坊里弄内》的排水设《施由房屋管理—部门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    《   ? (三)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被委托单位负【责 —     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并且接?受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     第三【十三条  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污水处理厂—、泵站和排水管道】。等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对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证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    《 汛期之前》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修,确保汛期安全运行】 》 ,    第三十四条!  :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在发【现污水?冒溢或者接到—报告后两小时内【赶到:现场:及时进行维修、疏通!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尽—快恢复正常运行 !     】第三:十五条?  排?水设施发生事故【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且及时向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   排《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不得阻!挠 :    】 第三十六条 【 抢修排《。水设施?或者特殊《维,护作业时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向沿线排水!户通:告暂:停排水时《间并且尽快恢复正】常排水对生》产,、生活环《境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大范围暂》停排水?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且发布】通告  !   沿线排水户】应当按照通》告要求?。。暂停排水 — ?     》第三十七条  对有!可能影响排水—设施安?。全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保护方案并—且,征得养护维》修责任单位的同【意  】  :     (一)】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八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侧二》十米:内进行打桩施工【的应当事先提供桩】基设计、打桩—工艺:及,控制打桩土体位【移措施的《有关方案; ! :        】(二)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八:。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侧:。实施基?坑工程基《。坑边缘与管道—外侧或者泵站—边,缘,的距离小于基坑开】挖深度?四倍:的应当事《先提供?基坑设计方》案; 《   —    《  (三《)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八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外侧十?米以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载物!品使地?面荷:载大:于,或者等?。于每平方米两—吨的应当《事先:提,供作业方案》 , ?     在【污水输送《干线管道《、直径八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者雨水》、污水泵站的外【侧三米?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打桩:、爆破?、堆放超《过地面限载的重物、!进行深度《大于管顶高程的【开挖施?工和井点法降低【地下:水位的施工等行为】的应当提出确—保,。排,水设施?安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在征得养护维!修责:任单位的同意后【。报,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第三!十八条  》排水设施应》当,设置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的范围、识别标【志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     第三】十九条?  禁止下列—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    —     (一【)堵塞排水管道; !。   【  :    《(二)?擅自:。占,压、拆卸、》移动排水设施—; ?。     】    (三—)向排水管》道倾倒垃《。圾、粪便; —  —     》  (四)向—排水管道倾倒渣土、!施工泥浆、污水【处理后的污泥等废弃!物; — ,   ?      —(五)擅自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 ?。        】 (六)向排水【管道: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 !  《     》  (七)擅自【在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爆破、打桩!。、,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八):损害:排,。水设施?的其他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