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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运行管理《 :   】  第十《九条  排水户排放!的污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污水排!入排水?设施水质标准(【以下简?称,排水标准) 【 , :     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污水处理标准!  【   第二十条 】 排水户应》。当向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排水许—。可申:请 【    排水户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一)本《单位平面布置图; !   【     》 (二)生产产品】种,。。类和用水量; 】  》     》。  (?三)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 【       】  (四)污水的】处理工艺; 【 ?    《     (五)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 , ?    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当【征,求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所称》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意见并【。且在二十日内给予排!水,户书面答复》;,同,意的核?发初审批《准,文件  !   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水户提—供的有?关资料应当按照保】密要求?严格管理《    !。。 第二十一条  】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排【水户提出排水之日起!十日内进行试排【水监测? 《     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排—水标准?的核发排水许—可证:。;不符合排》水标准的不》予发放排水许可【证,。并且:。限期:治理 《 ?  :。   第二》十二条  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应!当由排?水户先行《沉淀达到排水—标准后方可排放 】 》 ,  : 第:二十三条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排水户应当—在排水许《可证期满三个月【前申:请续期 】    《 第二十四》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及其浓度排放污水! ,   【  第二十》五条  排水—户需要变《更排水主体或者【排水:许可内容的》必须提前十五—日向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后方】可排放 ! ,   第《二十六条  在【合流污水输送干线】的截流范围》内和污水管网覆盖】地区排水户应—当将:污水纳入《输送干线和管网不得!任意排放 】 ,。     第—二十七条  在【污水:排放量超过排水设】施受纳?量的区域《或者在汛期市排【水公司或者》区(县)《排,水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控制排水!。量和调整《排水:时间的调度》措施 】    排水户应当!服从调度不》得强行排水 】     第二!十八条  》市排:水公司实施》合,流污水输送》干线中段放泄的应】当报市水务局批准】;使用紧《。急排放口排水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第二】十九条  市—水务执法总队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水户排《入排水设施的污【水进行?监测并?且建立排水监测档案! 》    《 排水?户应当接受排水【监测并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 ?  : ,。 第三十条》  电力、通讯【、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给予保障在汛期】应,当优先满《足防:。汛的特殊《要求 》 :   ?  第三十一条  !排水设施使用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     排】水设施使用费应当】用于:排,。水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