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运行管理 — 《。 : ,   第《十九条  排—水户排放的污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污水排入排水设施】水质标?准(以下简称排【水标准) 》     !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污水处理【标准 《 :。    》 第二十条  排】水户应当向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排水许可《申请 【     排水户】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       (】一,)本:单位:平,面布置?图,;  】 ,      (二】)生产产《品种类和用水量【。; —    《  :  : (三)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 ! 《。        (!四,)污水?的处理工艺; 【  —    《   (五)—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 ,   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当征求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所称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意见并【且在二十日内—给予排水户书面答】复;同意的》核发初审批准文件 ! ?     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水】户,提供:的有关资料应当按】照保密要求严格管理!    ! 第二十一》条  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排水户!。。提出排?水之日起十日—内进:行试排?水监测? ?     【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排水标准的【核发排水许可证;】不符:合排水标准的—不予发?放排水?。许可证并《且限:期治理 !    《第二十?二,。条  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应当由排水】户先行沉淀达—到排水标准后方【可排:放 : , 《    第二十三条!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排水户应当在【排水许可证期—满三个月前申请续期! 》     第—二,十四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及其浓度排【放污水 !  :  第?二十五条  排水】户需要变更排水【主,。体或者排水》许可内容的必须【提前十五日》向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后方可排放》   】  第二《十六条  在合流】污水:输送干线的》截流范围内和—污水管?网覆:盖地区排水户—应,。当将污水纳》入输送?干线和管网》不得任意排放—    ! 第二十七》。条  在污水—排放量超过》排水设?施受纳量的区域或】者,在汛期市排》水,公,司,或者区(县)—排水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控制排】水量和调整排水【时间的调《度措:施,  【   排《水户应当服》从,调度不得《强行排水 【 :。   ?  第二十》八条  市排水公司!实施合流污水输送】干线中段放泄—的应当报市水务局】批准:;,使用紧急排放—口排水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九:。条  市《水务执法《总队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水户?排入排?水,。设施的污《水进行监测并且建】立排水监《测档案 !    排水户应】当,接受排水监测并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  : 第:三十条  》电力、通讯、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给【予,保,障在汛期《应,当优先满《足防汛的特殊要【求   !。  第?三十一条  —。排,水设施使用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 ,   排水设施使】用费应当用于—排水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