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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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排】。水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和分散处【理与集中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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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本市排水系统规【划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编制经市【城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全》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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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区(县》)属:排水:系统:。规划由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水务局】审核后纳入区(县)!域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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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n :bsp;编制—排水系?统规:划,应当按照地形、【地质、?。降雨量、污水量【和水环境等要求进】行;新?建地区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 , 第十》条 市《水务:局和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排水系《统规划分《期安排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并且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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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条 自建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符合:所在:地详细规划和—排水系统规划其中开!发区、工业》区等:。。自建排水《设施建设计划应【当纳入其综合开【发计划;住宅—区自建排水》设施建设计划应当纳!入本:市或者?。区(:县):住宅配套建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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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入市【属公:共排水?系统和中《心城区内的自建【排水设施建设计划报!市水:务局审核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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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接入?区(县)属公共排】水系统和《区(县?)内的自建排水【设,施建:设计划报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审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时,涉及市?属或者区(县)属】公共排水系》统的应?当征求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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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排?水设施的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资、贷款!、受益?者集资、《单位自筹等多种方】式筹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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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现有!的和经?规划确?定的排水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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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排水设施】的建设?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并且符合保—护,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等相关设《施,的技术要求》
【 在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制的地区雨!水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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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施工确需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期间应当《。采取临时排水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当—按照要求予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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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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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接通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统】。称排水户《)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并》且在排放口设置【具有格栅和闸门等设!施的专用《检,测井
】 第十八条】 ,。 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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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排水设施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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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档案并且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送交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或者区(县)城】。市建设档《。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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