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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履行《劳动合同《 《   《 , 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与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确认 !   【  第二十三条 】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二十四—条 :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的【劳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第二】十五条  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约【定由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 《    》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  :    (一)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      —  (二)》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 ?。     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二【十七条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的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       】 , (一)《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规定: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相应内容—的按照实际已—经履行的内容确【认,; ? ,。    —   ?  (二)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低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的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确认 】   ?。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不符—合法定?。。。劳动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劳动》标准承担《。。义务并?依法对劳《动合同中《不,符合法定劳动—标准部分《予,以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