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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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 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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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与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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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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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的劳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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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约定由?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
!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 (】一)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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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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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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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十七条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的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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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规定?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相》应内容?的按照?实际已?经履行的内容确认;!
】 (二】)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低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的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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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不符合法定劳动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劳【。动,标准承?担义务并《依法对劳动合同【中,不符合法定劳动【标准:部,分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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