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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 : ?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履行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与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确认 【。   》  第二十三—条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的劳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   ? 第二十五条  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约定—由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 【    》 第二十六条— , 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 :    》。   ?  (一《)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      —。 (二)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 — ?。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十】七条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的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       !。  :(一)?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规定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相应内容—的按照实际已经【履行的内容》确认:; 【。        】(,二)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低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的: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确:认, : ?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不】符合法?定劳动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劳动标准承担!义务并依法对—劳动合同《中不符合法定劳【动标准部分予—以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