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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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确需征收房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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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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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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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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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
— ,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
》 , 《 (五)由政府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城?乡规:划,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 第九条【。 (规划和计划】)
【 依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
—第十:条 (房屋征【收,范围的确《定):
《
? , 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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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房屋管【理、发?展改革、《规划土地、》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 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 第十一条】 (?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实施的行为—)
!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
《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
《
【 , 》(一:)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
— ? : (二?),。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
【
【 (三《)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
!(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
— :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
《 :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受理前款—所列事项时应—当要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交不因》此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的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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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要求】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书面—通知规划土》地、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登记机】构以及公《有房屋出租人等单位!公告和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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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二条 【 (旧城区改—建的意愿《征询:)
】 因《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改:建意愿?;有90%以上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同意—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 第十—三条 (》房屋调查《登记:)
】。 :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布】
— ? 第十四条 (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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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征】收补偿方案的拟订】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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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征收部!门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 ? (一) 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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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房屋征收的!目的;
【
》 (三)】 房屋征收的范【围;:
! : (四) 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
! (五【) :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标准】和计算方《法;
《。
》 , (六】) 补?贴和奖励标准—;,
?
— 《 (七)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选购方法;】
【 (八!)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
,
? ? (九)— 房屋征收》。补,偿的签约期限;【
》
》 (》十) 搬迁期限【和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 【 (十一)》 受委托的房屋【征收事务所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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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 其?他事项
】
,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其中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区(—县)人民政府还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和律【师等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
《。 第十六条】 (方《案修改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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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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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 (征?。。收补:偿,费用:)
《
,
《。 征收补偿—费用包括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交付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本市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要求并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
【
— ,第,十八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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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参照本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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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九条 (房屋】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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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决定由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涉!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50户以上的!应当经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
第二十!。条 (征》收决定的《公告)
【
—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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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县)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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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旧城区改建征【收决定)《
【 ,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后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征收决定】终止执行签约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但不得《低于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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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征收决定《的复议和《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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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区】。(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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