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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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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确需征收】房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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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
— ,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
《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
? : :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
《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
【 《 (五)由—政府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城乡》规划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
第九】条 (规》划和计划)
【
— 依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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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房屋征收》范围的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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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
】
】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房屋管?理、发展改革—、规划土地、—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
《。
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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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实—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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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
,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
!
》 《 ?(一)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 , 【。(二)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
》。
】 ?(三)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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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 》。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 ,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受理前款所列—事项时应当要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交【不因此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的书面承诺
!
—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要求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书面?通知规划《土地、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登记机构以及公有房!屋出租人等单—位公告和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 ?。 第十二条》 (旧城区改建的!意愿征询)
【
《 因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改建意愿》;有90%以—上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同意: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 第十?三条 (房屋【调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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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布!
】 , 第:十四条 (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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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
第十】五条 (征收【补偿方案的拟订【和论证)
【
》 房屋征收部【门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 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
— (二!) 房屋《征收的目的;—
【 》 , (三?), 房屋征《收,的范围;《
,
! (四) 】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
— (!五) ?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标准和计算方法;!。
— (!六,) 补贴和》奖励标准;》
】 (七】)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选购方法】;
】 (】八)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
,
》 (九!) 房屋征》收补偿的签约期限】;
! (十】) :搬迁期限《。和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
》。 — (十一) 受委托!的房屋征收事务【所名称;
》
》 : , , (十二)】。 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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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其中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区(县)【人民政府还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和律师等】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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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方案?修改和公布)
】
—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 第十七条】 (?征收补偿费用—)
! 征收《补偿:费用包括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交付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本【市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要求:并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
【 第十八【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参照:本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核》
!。 第十九《条 (房屋—征收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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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决定由【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涉》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50户以上的应当!。经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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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征收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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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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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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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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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旧城区改建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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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后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征收》决定终止执行签约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但不得低于】80%
【
第二十!。二条 ? (征?收决定的复》议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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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区:(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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