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征收决定
—。
! 第八《条 (确需征收】房屋的情形)
!
:。
: ,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
,
】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
:
【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
?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
,
】。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
! :(五)?由政府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城乡规—划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
】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
第!九条 (》规划和计划)—
【 依《。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 第十条 (【房屋征收《范围:的确定)《
! 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
!
《 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房屋管理、发展!。改革、规划土—地、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 《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
第十】。一条 (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实施的行!为)
—
》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
》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
】 《 (一)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
《。
, 《 (二)【。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
?
! (?三)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
,
》 (】。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 : ,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
—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受理前《款所列事项时应当】要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交《不因此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的书》面承诺
—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要求】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书面!通知规划土》地,、,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登记机构】以及公有房屋出【租人等单位》公告:和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
— 第十二条 (!旧城区改建的意【愿征询)
】。
—因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改—建意愿;有90%】以上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同意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
《 第十?三条 ? (房屋调查—。登记)
!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布
】
【 第十?。四条 (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
》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
》 , 第十五条【 (?征收补偿方》案的拟订和论证)】
》
房屋征收!。部门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 !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
:
【 (二) 房【屋征收的目的;【
— 》 , :(三) 房屋征【收的范围;
!
! (四) 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
:
】 (五)】 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标准和计《算方法;
】。
— (》六) 补贴和奖励标!准;
!。 (七!)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选购方法;
!
! (八)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
】 (九) 房屋征】收补偿的签约期【限;:
! ?。 (十) 搬迁期!限和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
》 , (十】一) 受委》托的:房屋征收事务所【名称;
】
【。 , (十二) —其他:事,项
【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其,中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区(!县)人民政府还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和律师等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 第十六条】。 (?方案修改和公—布)
【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
《 《第十七?条 (征》收补偿费用)
!
? 征》收补偿费用包括【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交】付,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本市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要求并】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
—
: 第十八—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 ,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参照—本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核
】
?
第—十九条 《 (:房屋征收《决定)
】
《。 房屋?征收决定由》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涉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50户以上的!应,当经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
,
? 第二《十条:。 , (征收决》定的:公告)
【
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
《 , 区(县)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
《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
第二!十一条 》(旧城区改建—征收:决定)
—
》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后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征收决定终止执行!签约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但不得低【于80%
】。
—第二:十,二,条 ?(征收决《定的复?议和诉讼)
!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区(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