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征!收决定
!。
? 第八条 (!确需征收房》屋的:情形)
《。
《
?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
】 :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 —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
《 :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
,
,。
,
? 《 (《五)由政府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城乡规划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
!第九条? (规划》和计划)
—
》 依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 第十—条 (房屋—征收范围的确定)
!
:
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
—
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房屋管?理,、发展改革》。、规划?土地、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 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
】 第十?一,条 (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实施的行为)
】
《。 ,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
【
:。
【 : (一)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
】 (二)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
!。 , (》三,。)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
! (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受理前款所列事项!时应当要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交?。不因此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的【书面承诺
【
,
《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要求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书《面通知规划土地、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登记机构以及公!有房:。屋出租人等单位公告!和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
— 第十二条 — (旧城区改建的】意愿征询《)
《
?。 : 因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改建意《愿;有90%以【。上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同】意,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
— 第?十三条? (房屋调查【登记)
】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布—
【 第十四—条 (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
?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
—。。 第十五条 】(征收?补偿方案的拟订【和论证)
!。
房—屋征收部门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 (一) 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
?。
: 》 ?(二) 房屋征收】的目的;
—
?
, 】(三) 《房屋征收《的范围;
】
【 ?(四) 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
】
《 — (五) 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标准和计【算方:法,;
:
【 ? (六》) 补贴和奖励标准!;
《
,
? (七!)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选《。购,方法;
》
— 》 (:八)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
,。
》 》 (九) 房—屋,征收补偿的签约【期,限;
【
? 》 (十) 搬迁【期限:和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
?
】 (十一) 受【委托的房屋征—收事务所名称;
】
! (十—二) 其他事—项
【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其中:。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区《(县)人民》政府还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和律师等【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 第十六条 】 (方案修改和公布!)
》
《 ,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
,
第—十,七,条 ?(,征收补偿费》用)
】 , ?征收补偿《费用包括《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交付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本!市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要?求并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
【 《第十八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
?
《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参:照本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核
】
— , 第十九条 】(房屋征收决定)】。
,。
】 ,房屋征?收决定由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涉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50户以!上的应?当经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
《 第二》。十条 (征收决定!的,。公告:。。)
】 ?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 区(县)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
?
《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
】。第二十一条 【(旧城区改建征收】。决定)
》
,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后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征收决定终止执行】签约: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但】不得低于《8,0%
【
》第二十二条 (征!收决定的复议和诉】。讼):
?
》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区(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