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征?收决定
!。
第八】条 ?(确需征收房屋的情!形,。)
!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
:
,
, , : ,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
?
: 《 :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
— 《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
】 : ,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
:
》 (五)【由政府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城乡】规划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
《 , : ,第九条 (—规划和计划)
!
,
《 依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
》第十:条 (房屋—征收:范,围的确定)》
— , 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
》
:
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房—屋管理、发展改【。。革、规划土地—、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
《。 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
《
第十【一条 (》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实施的行为)【
【 :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
《。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
,
,
:
? 》 (?一)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
:
【。 《(二)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
《
?
!(三)?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
— ,。 (?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
—。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
《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受理前款所】。列事项时应当要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交不因此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的书面《承诺
】 :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要求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书面通知规划】土地、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登记机—构以及?公有房屋出租人等】单位公告和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
《 第十二条】 (旧城》区改:建的意愿征询)
】。
【 因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改《。建意愿;有》90%以上》。。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同意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
: 第十三【条 ?(房屋调查》。登记)
—。
?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布
! :第十四条 》 (: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
《 :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
— 第十?五条 ?。 (:。征收补?偿方案的拟订和【论证)
—
》 , 房屋征《收部门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 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 :。 》。 (二) 房—屋征收?的目:的,。;
—
《 : (三)— ,房屋:征收:的范围;《
?
,
: ? :。 (四》) 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
》
》 《(五) 《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标准和计算【方法;
! 《。。 (》六) 补贴和奖励标!准;
【。。
? (七】)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选购方?法;
《。
— , 》(八)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
!(九) 《房屋征收补偿—。的签约期限;
【
》 》 :。 (十)《 搬迁期限和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
【 : (《十一:) :受委托的房屋征【收事务所名称—;
—
: , , , (》十二) 其他事项】
:
,
?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其中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区(县)人民政】府还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和律师?等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
】 第十六条 — (方案《。修改和公《布)
【
?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
第【十七条 (—征收补偿费用)【
,
?
? 征收》补偿费用包括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交付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本市: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要求!。并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
?。
《 第十》八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
:
》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参:照本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核!
,
】 第:。十九条? (?房屋征?收决定)《
:
,
【房屋征收决定由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涉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50户以!上的应当经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 《第二十条 (征收!决定的公告)—。
! 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
— : 区(县)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 第二—十一:条 ?(旧城?区改建?征收决?定):
《
》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后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征收决定终!止执行签约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但不得低于8—0%:。
《
第二】十二条 (—征收决定的复—议和诉讼)
【
—。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区—(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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