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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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 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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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适用范围)】
】 , 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细则
】
,。 第三条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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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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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条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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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土地:、财:政、公安、工商、】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
《 ,。 第五条 —(征收主体与征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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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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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
《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事务所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事》务所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事务所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 第六条 】 ,(,。工作人员培》训与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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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知识、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 第七条举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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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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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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