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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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监督检查)—
— 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受委托【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 :。 (一)询问!与核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材,料;:
】 (二)!检查物业使用情况】;
》
? — (三)查阅、记】录、复制保障—对象有关的资料了解!保障对象人》员身份?、收入和《财产等情况》。;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
?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按照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
第四!十,五条 》 (信息化和档案】管理)?
《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信息系统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建设、申】请审核、分配供应】。、供后管理等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
》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供应、【使,用以:。及退出的相关档案】
,
?
:。 ,。 第四十—六条 (信用!信息管理)》
《
,
? 申请人、购房】人、同住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相关行政处—理决:定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
第四十七!条, (社会【监督)
! :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申《请审核、《供应:和供:后管理等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有关责》任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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