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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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八条【 (违—。反协议约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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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房?人、同?住人违反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的》约定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擅!自转:让、赠与、出—租、出借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或者设定除】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以及其他违反约定!的行为?的,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以按照协议》约定要?求其:改正: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 第四十【九条 《 :(申请人《弄虚作假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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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不如实】填报申请文书故意隐!瞒或者虚报身—份、住房、》收入和财产等状况】或,者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由分配供应地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并禁!止其:5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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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已取得》申请资格的应—当取消?其资格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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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已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责令其?腾退住?房收:取住房占用期间【的市场租金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腾退住房后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退回购房—款
】 第五十—条 (出具】虚假证明主体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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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个:人为:。他,人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分配供!应地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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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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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 : (违?规使用房屋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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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购房人、同住!人违规使《用房屋的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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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同》住人有违法搭建建(!构)筑物、损坏【承重结构、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分等【。其他违反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物业管【理等相?关,规定:处理
】。 :。 购房人》、同住?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使【用,房屋且?。逾,期未改正的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腾!退住房并禁止5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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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人《违规代理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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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违规代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售《、出租?业务的?由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备案资】格处3万元罚款【
! 第五十三条— (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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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办!法规定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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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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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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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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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依法建立》或者更?。新轮侯名《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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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未依法开展选】。房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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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未依法履行》供后管理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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