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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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违反协议约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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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房人、同住—人违反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的约定】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擅自转《让、赠与、出租【、出借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或者设定除—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以及《其他违反约》定的行为的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以按照协议约定要求!其,改正: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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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 (申》。请人弄虚作假—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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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不如实填《报申请文书故意隐】瞒或者虚报》身份、住《房、收?入和财?。产等状况或》者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由分配!供应地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并?禁止其5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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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已取得申》请资格的应当—取消其资格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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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已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责令】其腾退住房收—取住房?。。占用期间的市场租】金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腾退住房后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退回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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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出具虚假!证明主体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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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个人为【他人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分!配供应地《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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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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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 (?违规使用房屋—的法律责《任)
!。。 , ,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购》房人、?同住:。人违规使用》房屋的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购房人、同【住人有违《法搭建建(构—)筑物、损坏承重结!构、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分,等其他违反》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物业—管理等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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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房人、》。同住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使用房屋且逾—期未改正的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腾退住房并—禁,止5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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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人违规代理】。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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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违规代—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售、出租—业务的由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备案资格处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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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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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本办】法规定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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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 (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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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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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
】
《 : : (?二,)未依法《。。建立或者更新—轮侯:名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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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依,法开展选房工作【的,;
! (【四)未依法》履行供后管理—。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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