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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第四十八条【 ,  : (违反协议约定】的法律责任) 【 , ?   ?。  购房人》、同住?人违反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的约定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擅自转让、—赠与、出租、出【借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或者设定除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以及其他违反约【定的行为的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以按照协议约】定要求其改正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   《 , 第四?十九条    (】申请人?弄虚作假的法律责任!) ?  》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不,如,实填报申请文书【故意隐?瞒或者虚报身份、】住房、收入和—财产:等状况?。或者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由分配供应地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并禁止其5》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 《   【      (一)!已,取得申请资》格的应?当取消其资格—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二】)已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责令其腾退住房收!取住房占用期间【的市场租金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腾退】住房后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退回购】。房款 】    第五十【条,    (出具虚】假证明主体的—法律责任) 【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个人为他人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分配供应地!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第五《十一条   — (违?规,使用:房屋的法律》责,任) 》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购房人、同【住人违规使用—房屋的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购】房人、同住人有【。违,法搭建建《(构)?筑物、损《坏承重结《构、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分等其他《违反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物业管理等【相关规定处》理  】   购房人、同】住,。。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使用房屋且逾期未】改正的?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腾退?住房并禁止5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 【 ?。 ,   ? 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人:违规代理的法律责任!) ?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违规代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售、出租业务【的由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备案【资格处3《万元罚款 】     第五十!三条    —(申请强《制执行) 【     根】据本办法规定—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五十四条 !   (行政责任】) 【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 ,。  (一)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  】       【(二)未依法建立或!者更新轮侯》名册的; — : :      —  (三)未—依,法开展选《房工作的;》    !     (四【)未依法履行供后】管理职责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