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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第四!十八:条    (违反协!议约定的法》律责任) 》    】 ,购房人、同住人违反!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的【约定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擅自!转,让、赠与《、,出租、出借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或】者设定除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以及【。其他违?反约定的行》。为的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以按照协议约定要!求其改正《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     !第,四十:九条  《  (申请人弄【虚作假的法律责任)!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不如》实填报申请文书故】意隐瞒或者虚报身份!、住房、收入和财】产等:状况或者《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由分配供应!地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并!禁止其5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 《  ?   ? ,   (一)已取】得申请资格的应当取!消其资格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二【)已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责令其腾退—住房收取住房—占用期间的市场租】金,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腾退—住房后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退回】购房:款 —     第五【十条  《  (出具》虚假:证明主体的法—律,责任)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个人为他!人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分!配,供应地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一条   ! (违?规使用房《屋的法律责》任) 》。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购房人《、同住人违规使【用房屋的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购房人、】。同住人有违法搭建】。建(构?)筑物、《损坏承重结构、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分等其他—。违反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物业:。管,理等:相关规定处》理   !  购房人、同住】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使用房屋】且逾期?未改正的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腾退住房并禁止5!。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 !     第五【。十二条?   ? (房地产经纪人违!规代理的法律责任】) 【  :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违规代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售》、出租业《务的由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备案资格处3!万元:罚款 》   》  第五十三—条   《 (申请强》制执行?) 》     —根据本办法规定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五十四条!。    (行—政责任) 》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 ,    《 (一)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 】     》   (二)未依法!建,立或者更新轮—侯名册的; 】 :         !(三)未依法开展】选房工作《的; 《      !  : (四)未依法【履行供后管理职责】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