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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八条  》  (违反协议约定!的法律责任) 【 ? :    购房—人、同住人违—反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的约】定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擅自转让、—赠与、出租、出借】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或者设定!除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以及!其他违反约》定的行为的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以按照协【议约:定要求其改》。正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  :   第四十九【。条  ?  (申请人弄虚作!假的法?律责任) 】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不如实填报!申请文书故》意,隐瞒或者虚报身【份、住房、》收入和财产等状况】或者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由分配?供应地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并禁止!其,5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 【         !(一)已取得申请】资格的应当》取消其资《格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二】。。)已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责【令其腾退住房—收,取住房占用》期间:的市场租金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腾!退住房?后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退回《购房款 《  —   第五十条 】   (出具虚假证!明,主体的法律》责任:),。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个人为他人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分【配供应地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 ,第五十一条 —   ?(违规使用房屋【的法律责任) 】    【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购房人》、同住人违规—使用房屋的》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购房人—。、,同住人有违法搭建】。建,(构:。)筑物、损坏—承重结构、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分等其他违】反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物【。业管理?等相关规定》处理 】 ,   购房人、【同住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使用房》屋且逾期《未改正的《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腾退住房—并禁止5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 !。   《  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人【违规代理的法—律责任?) 《  《。。 ,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违:规代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售【、出租业务的由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备案资格—处3万元罚款 】    【 第:五十三条 》   (申请强制执!行):   】  根据本办法规】定,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五十四条【 , ,  (行政》责任) 》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   (一》)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 !。     — ,。   ?(二)未依法建立】或者更新轮侯名册】的; —    》     》(,三)未依《法开展选房工作【的; 【    《     (四【),未依法履《行供后管理》职责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