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第四十》八条   》。 (违反协议约【定的法?律责任) 》     !购房人、同》住人违反《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的约定】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擅自—转让、赠与、—出租、出借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或?者设:定除:。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以及其他【违反:。约定的?行为的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以按照协议约【定要求?其改:正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 : , , , 第四十九》条    (申请】。人弄虚作假的法【律责任) 》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不如实填报申—请,文书故意隐瞒或者】虚报身份、》住房、收《入和财产等状—况或:者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由分配供应】地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并禁》止,其5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 ! ,    —     (一)】已取:得申请资格的—应当取消其》资格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二)已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责令其腾退—住房收取住》房占用期间的—。市场租?金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腾退住房后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退回【购房款 》。 ,。    — 第五十《。条 :   (出》具虚假证明》主体的法律责任【)   !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个人为他—人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分配!供应地?。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一条    (违】规使用房屋的—法律责?。任) 】  :。。。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购》房人、同《住人违?规使用房屋的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购房人、同住人有违!法搭建?建(构)筑物—、损坏承重》结构:、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分等其他违—反,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物业管?理等:相关规?定处理 《 ?     购房人!、同住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使用房屋且逾期未】改正的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腾】。退住房并禁止—5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 《     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人违】规,代,理的:。法律责任) !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违规代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售》、出租业务的由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备案—资格处3万元罚【。款 【    《第五十三条  【  (申请强制执行!) —    《 根据?本办:法规定?。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五十四【条,。  :  (行《政,。。责任)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 (:一)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 》     》    《(二)?未依法建《立或者更《。新轮侯名《册的; 】   ?      (三】)未依法开》展,选房:工作的; 【 :         !(,四)未?依法履行供后管理】职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