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供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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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 (: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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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购房人和同住人应当!按照房?屋管理有关规定和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的约定使用房屋】并且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 ?。(一)擅《自转让、赠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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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擅自出租、出!借,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
: 【(三)?设定除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
【。
: (!四)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 第三十三条— , (《回购:)
【 ? 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并由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予以》回购
—
【 , (?。一,。。)购房人或者同【住人购?买商品住房不—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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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购》房人和同住人—的户口全部迁离【本市或者全部出国】定居的;
【
? : (【三)购房人和—同,住人均?死亡的;
【
《 ,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回购:价款为原销售价【款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
—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因》。离,婚析产、《无法偿还购房贷款等!原因确需退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全部购!房人、?同住人之间》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并向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回购
】
第三【十,四,条, (上市【转,让和购买政府产权】份额)
《
《
? 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可以【上,市转让或者由购房】人、同住人》购买政?府产权份额》。但,购房人、同住人【拒不履行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房》屋管理的行政决【定或者有违约行为未!改正的?除外上市转让—或者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后住房性质转【变为商品住》房
! 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后购房人、】同住人?购买:商,品住房且住》房不再困难》。的应当在办》理商品住房转移登】记,前,先行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或者购买政府—产权份额但符合【确,有必要购买商品住】房情形的除》外具体例外》情形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
《
第三【十,五条 (上】市转让和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程:序,及价格)《
,
【。 :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全—部购房人、同—住人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并向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方可向他人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被上市转让或】者优:先购买的购房人按】照其:产权:份额获得转让总价款!的相应部分
【
】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的全《部购房人、同住人应!当就购?买意愿?、购房人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向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
【
—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和购房人、同】住人: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相关价】格的确定办》。法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符】合市场价格》的,原则另行规》定
?。
《 ?。 第三十六条— , (资金—管理和房源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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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性?质转变为商》品,住房后政《。府产权份额》所得:纳入财政《住房保?障资金专户
【
【。 ,通过回购或者优【先购买?方式取得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统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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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资金保证)
】
—。 ,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设【立专项经费及时落实!回购:和优:先购买所《需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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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禁:止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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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房:人和同?住人取得《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后不得再次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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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 :(继承)
】
: ? 购房人均》死亡其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产权份额的】继承人不《符合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条件的住房保障机构!可以按照依法分【割共有物的方—式处置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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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 (维修资—金)
《
【 购房人应当按照】本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有关规定全额【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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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供后—管理
【
: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
!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物业!服,务费由购《房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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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所在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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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 (:政府购买服》务,及配合?管理)
【
: 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使用管理的】具体事务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并:支付相应《费用
》。
》 分配供应地区(!县)住房《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做好供后管—。理有关?工,作,
?
》 第四十三条 】 (对房地【产经纪人的要—。求)
】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违规代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售、出租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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