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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供后?。。管理 】  ? ,。  第三十二条 】 ,  (使用》。规定) —。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购房人【和同住?人,应当按照房屋—管理有关规定和【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的约定?使用房屋《并且: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擅,自转让、赠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  —   ?  :  (二)擅—自出租、出借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 , :  : ,     》 ,(三)?设定:除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 :    】     (四【)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    《 第三十《三,条   《 (回?购) 《 ?     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并由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予以回购 】  — ,     》 (一?)购房人或者同住】人购买商品住房【不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 】   —    《  (二)购—房,人和同住人的户口】全部迁离本市或【。者全部出国定居的】; —   ?。      —(三)购房人和同】住人:。均死亡的; 【   —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回购《价款为原销售价款】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 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因离婚析—产,、无法偿《还购房贷款等原【。因,确需退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全部购房—人、同住人之间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并向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回:购 : ? :。    第三十【。四条 ?   ?(上市转《让和:购,买,政府产权份额—。) 》    》 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可以上【市,转让或者《由,购房人、同》住人:购,。买政府产权份—额但购房人、同住】人,拒不履行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房屋管理的】行政决定《或者有违约行为未】改正的除外上—市转让或者》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后住房》性质转变《为商品住房 ! :    《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后购》房人、同住人—购买商品住房—且住房不再》困难的?应,当在办理商品住房】转,移登记前先行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或者购—买政府产权份额但符!合确有必要购买【商品住房情》形的:除外具体例外—情形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     第】三十五条   【 (:上市转?让和: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程序及价格)! —    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全部购房《人、:同住人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并向!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方可向他人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被上市转】让或者?优先购?买的购?房,人按照其产权—份额获得转让总价】款的相应部》分,  【   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的全》部购:房人:、同住人应当就【购买意愿、购—房,人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向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 —    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和购房人、同住人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相】关价格的《确定:办法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符合【。。市场价格的原则另】行规定? , 《     第三十】六条  《 , (资金管理和房源!使用) 】   ?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性质转变为商品】住房:后政府产权份额【所得:纳入财政住房保障】资金专户 【 ? ,   通过回—购或者优先》购买方式取得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统【筹使用 》 : :   ? 第三十七》条    (资【金保证) — ?     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设立专项《经费及时《落实回?。购和优?先购买?所需资金 》     !第三十八条    !(禁止再次》申请)? 《。  ?。   购《房人和同住人取得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后】。不得:再次:。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    【 第三十九条   ! (继承)》 《     购房】人均死亡其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产权份额!。的继承人不符合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条件的住》房保障机构可以【按照依法分割—共有物的方式处置】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 :    — 第四?十条    —(维修资金) ! ,     购【房人应?当按照?本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有关规定》全额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 第四章 供后【管理 ? ?     第【。四,。十一条   — (物?业服务收费》),  【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物业服》务费由?购房人承担 !     —配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所在: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  《 , ,。 第四十二条  】  (政府》购买服务及配合管理!)   ! , 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使用管理的具体!事务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并支付相《。应费用 —    — 分:配供应地区(县【),住房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做好供后管【理有关工作 【。     】。。第四十三条》   ? (对房地产经纪人!的要求) 》  —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违规代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售】。、出租等业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