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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供后管—。理 《    】 第三十二条 【   (使用规定】) ?   —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购房人和—同住人应当按—。照房屋管理》。有关规?定和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的约定使用!房屋并且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擅自转?让、赠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 :  《       【(二)擅自出租【、出借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       (三!)设:定除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 — 《      —  (四)》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  :第三十三《条  ?  (?回购) — ,     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并由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予以】回,购 》 :   ?     》。(一)购房人或者】同住:人购买商品住房不】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 ?  》   ?    《。(,二)购房人和同住】人的户口《全,。部,迁离本市或》。者,。全部出国定居的【; 【        】。(三)购房人和【同住人均《死亡的; 【 ?  :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回—购价款为原销—售价款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   ?  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因离婚析—产、:无法偿还购房贷款】。等原因确需退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全:。部购房人《、同住人之间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并【向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回?购 —     第三十四!条  ?。  :(,上市转让《和购:买政府产权》份额) 《   【  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可以上市转让或者由!购,房,人、同住人》购买政府产权—份额:但购房人、》同住人拒不履行【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房屋管》理的行政决定或【者有违约行为未【改正的除外上—市,。转让或者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后住?房性质转变为商品住!房  】 , , ,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后购房?人、同住《。人购买商品》住房且住房不再【困难的应当在办【理商品住房转移登】记前先行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或,者购买政府产权【份额但符《合确有必要》购买商品住》房情形的除外具【体例外情形》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     【。第三十五条   】 (上市转让和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程序及价!格) ?。     !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全部购房人、同】住人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并向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方可向【他人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被上市】转让或者优先购买】的购房人按照其【产权份额获得—。转让总价款的—相应部分 】 :    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的全部购【房人、同住人—应当就购买意愿、购!房人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向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 —     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和购房人、同—。住,人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相关价【格的:确,定办法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符合!市,场,价格的?。原则另?行,规,定 ?。 ?     第三【十六条?    (资金管理!。。和房源使用)—   】。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性质【转,变为商品住房后【政府产权份额—所得纳?入财政住房保障【资金专户 !     》。通,过回购或《者优:先购买方式取得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统筹使用《 , :     【第三十七条》   ?。 (资金保证)【 》。     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设立专!项经费及时落实【回购和优《先购买所《。需资金? 《    》 ,第,三十八条  — , (禁止再次申请】) —  :   购《房人和同《住,人取得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后不得】再次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     第—三十九条    】(继承) 】     购【房,人均死?亡其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产权份额的继承人!不符合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条件的住房【保障机构可以按照依!法,。分割共有《物的方式处置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 ,  《 ,  第四《十条    —(维修资金)— ?   》  购房人应当【按照本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有《关规定全额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第四章 供后】管理 》 ,     —第四:十一:条, ,   (物业服【务,收费) 》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物业服务费由—购房人承担 】。    — 配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所?在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 》    第》。四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及《配合管?理): 》     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使用管?理的具体事务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并支付相应费用 ! ?     —分配供应地区—(县)住房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做好供后管理有关】工作 ?。    】 第:四十三条  —  (对《房地产经纪人的【要求)? —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违【规代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售,、,出租等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