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四章 【供后管理
【
— , ,。 第三十二条— : (使用规定)
!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购房人和同住人】应当按照房屋管理有!关规定和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的约:定使用房《屋并且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 (一)擅自—转,让、:赠,。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
— (二【)擅自出租、出【借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
《 【。(三)设定》除,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
【
— —(四:)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 第三十三条— (回购【)
—
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并》由,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予以回【购
《
! (一《)购房?。。人,或,者同住?人购买商《品住房不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
】
:。 : , (—二,),购房人和同住—人的户口全部迁【离本:市或者全部出国【定居的;
!
!(,三,)购房人和同住【人均死亡的;
!
,
》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回—购价款为《原销售价款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
— 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因离婚析《产、无法偿》还购:房贷:款等原因确需退【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全部—购房人、同》住,人之间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并:向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回购
!
? 第三十四—条 (—上市转让《和购买政府产—权份:额)
》
【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可以?上市:转让或者由购房人】、同住人《购买政府产》权份额但《购房人、《同住人拒不履行【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房屋管理《的行政决定或者有】违约行为未》改正的除外上市【转让或者《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后住房性质转变为】。商品住房
!
,。 《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后购房人、》同住人购《。买商品?住房且住房》不,再困难的《应当在办理商品住】房转移登《记,前先:行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或者》购买政府产权份额】但符合确有必—要购买商品住房情】形的除外《具体例外情形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
【 第三?十,五条 》 (上市《转让和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程】序及价格)
!
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全部购房人、同住!人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并向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方可向他—。人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被【上市转让或者优【先购:。买的购房《人按照其产》。权份额获《得转让总《价款的?相应:部分
《
?。。
: , 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的全部【购房人?、同住?人应当?就,购买意?愿、购房《人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向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
! ?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和购房人【、同住人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相【关,价格的确定办法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符合市场【价格的原则》另,行,规定
】 ? 第三?十,六条 ? (《。资金管理和房—源使用)
!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性质转变为—商品住房后政府产】权份额所得纳入财】政住房保障》资金专户
!
通过回】购或者优先》购买:方式取得《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统】筹使用
! ,。 : 第三十七条 ! (资金保证—)
》
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设立专项经费!。及时落实回购—和优先?购买所需资》金
【 ? ,第三十八条》 (禁止再次!申请)?
】。 购房人和同住】人取得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后:不得再次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
:
第三【十九条 (】继承)
—
购房!人均死亡《其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产权份?额的继承人不符合】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条件的住房保【。障机构可《以按:照依法?分,割共有物的方式处】置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
:
? 第四十条 ! (维修资【金):
:。
购!房人应当《按照本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有关规定全】。额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第四章 【供后管理
》
:
《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
!
—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物》业服务费由购—房人承担《
! 配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所在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
第【四,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及配合管理)
!
】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使用:管,理的具体事务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并支付相应【费用
! , 分配《供应地区(县—)住房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做好供后管》理有关工作
!
第四】十,三条 (对房!地产经纪人的—要求)
—
?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违《规代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售、出租《等,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