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供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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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二条 —(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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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购房人《和同住人应当按照房!屋管理有关规定和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的约定使用》房屋并且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 (一)擅自转让、!赠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 】(二)擅自出租、】出借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
— ? (三—)设定除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
】 】(四)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 ,第三十三《条 《 (回?购)
《
【。 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并由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予!以回购
》
:
【。 (一)购房】人或者同住人—购买商品住房不【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
【 ? ? (二)购房【人,和同住?人的户口全》部迁离?本市或者全部—出,。国定:居的:;
! 《 (三)购房人】和同住人《均死亡的;
!
】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回购价款为原销售价!款,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
》 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因离婚《析产、无法偿还购】。。房贷款?等原:因,确需:退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全》部购房人、同住【人之:间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并向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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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上市转?让和购买《政府:产,权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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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可以上《市,转让或者由购—。房人、?同住人购《买政府产权份额但】购房人、同住人拒】不履行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房屋【管理:的行政决定或者有】违约行为《未改正的除外上市转!让或者?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后—住房性质转变为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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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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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后购房人、同住人购!买商品住房且住房】不再:困难:。的,应当在办《理,商,品,住房转移《。登记:前先行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或者购?买,。政府产权份额但【。符合确有必要购【买商品住房》情形的除外具体例】外,情形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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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 (《。上市转让和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程《序及:价格:)
】 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全部【购房人、同住—人,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并向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方?可向他?人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被上市转《让或者优先购买的购!房人:按照其产权份额获得!转让总价款的—相应部分
【
》 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的【全部购房人、同住人!应当就购买意愿、】购房:人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向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
! 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和购房—人、同住人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相】关价格的《确定办法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符合市场《价,格的原则另行规【定
【 第三十六条! , , (资金管理和】。房源使用《),
:。
》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性质转变为商品住】房,后,政府产权份额所得】纳入财政住》房保:障资金专户
【
?
通过回】购,或者优先购买方【式取得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统,筹使用
! 第三十【七,条 《 ,。(资金保证)
【
— 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设立专项经费及!时,。落实回?购和优先购》买,所需资?金
《
第三!十八条 【(禁止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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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房人和同住人—取得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后不得《再次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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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 (继承)【
】 购房人均—死亡其?。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产权份额】的继:承人不?。符合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条件的住房!保障机构可以—按照:依法:分割共有物的—方式处置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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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维修资】。金)
【
《 购房?人应当按《照,本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有关规定》。全额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 ?第,。四,章 :供后管理
!
?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
】
《。
: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物—业,服务费?由购房人承担
】
配!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所在》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
第【四十二条 — (政府购—买服务及配》。合管:理)
! 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使用管理的具体事务!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并支付相应费用
】
】。 分配供应地—。区(县)住房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做好供》后管理有关工作
】
—。 第《。。四,。十三条 【(对房?地产经纪人的—要求)
《。
【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违规《。代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售、出租等】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