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四章 供《后管:理 !    第三—十二:条   《 (使用《规定) 【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购》房,人和同住人应当按照!房屋:管理有?关规定和《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的约定—使用房?屋并且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擅自转】让、:赠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 《    《 ,   ?(二)擅自出租、出!借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  :    《 ,  (三)设定除】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  】 ,      (【四):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    第三十三条!  :  (回《购,),  【   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并《由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予以回《购 《 ,        ! (一)购房人【或者同住人购买【商品住房《不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 !。 :   ?     (—二):。购房人和同住—人的户口《全部迁离本市或者全!部出国定居的; 】    】     (三【)购房人和》同住人均死亡—的,。;, ? ,     —。  :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回,。购价款为原销售价】款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     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因离婚析产、无法偿!还购房贷款等原因确!需退: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全部购房人、—同住人之间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并向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回购 《。     】第三:。十四条  》  (上《。市,转让:。和购买政府产权份】额) —     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可以上市—。转让或者由购房人、!同住人购《买政府产权》份额:但,购房人、同》住人拒?不履行?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房屋管理的行【政决定?或者有违约》行为未改正的除外上!。市转让或《者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后住房性》质转变为商》。品住房 【     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后】购房人、同住人购】买商品?住房且住房不再困难!的应当在办理商品】住房转移登记前【。先行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或》者,购,买政府产权份额但】符合确有《必,。要购买商品住房情形!的除外具《体,例外:情形: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 ,。    — ,第三十五条  【  (上《市转:让和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程序及价格) 】。。 《    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全部购房人、!同住人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并《向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方可向他!人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被上》市转让或者优先购买!的购房人按照其产权!份额获得转让总价】款的相应部分—    ! 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的全—部购:。房人、同住人应当就!。购买意愿《、购房人《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向》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 — ,。 《    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和购房—人,、同住人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相关【价格的确《定办法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符合市—场价格的《原则另行规定 【。 , 《 ,  : 第:三十六条《   ? ,(资金管理和房【源使用) 】 :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性质转变为】商品住房后政府产】权份额所得纳入财】政住房?保障资金专户 !   》  通过回购或者优!先购买方式》取得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统,筹使:用 》     第三】十七:条    (—资金保证) 【 ?    《 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设立专项经费!及时:。落实回购和优先购】买所需?资金 》     第三!十八条?    《(,禁止再次申请) ! :     购【房人和同住人取得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后不得再次》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     !第三十九条 —   (继承—) : ,  》   购房人均死亡!其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产权份—额的继承人不符【合,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条件的!住房:保障机构《可以按照依法—分割共有物的方【式处置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 ?     —第四十条  —  (?维修资金) 【。  》   购房》人应当按《照本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有!关规定全额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第四章 《供后管理 】     第【四,十一条 《   (物业服务】收费) 【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物业?。服,务费由购房》人承担? ?     配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所在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 :     第四!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及配合管理) 】  —。   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使用管理》的具体事务》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并支—付相应费《用 》     —分配供应《地区(县)》住,。房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做好供?后管理有关工作 !    【 第四十三条 【 ,  :(对房地产经—纪人的要《求) 《。   —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违规:代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售《、出租等业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