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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申请供应 !   【  第十九条—    《(申请条件)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   ? ,    《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达到规定年限且【户口在?提出申请所在地【达,。。到,规定年限; !  ?       (二!)住房面积》低于规定限额;【 —       【 (三)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限?额; 【 , ,     》  (四)在提【出申请前的规定年限!内未发生《过因住房转让而【造成住房《困难:的行为?; ?  》      —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前款所—称的家庭由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成员组成;—个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龄符合规定标准【的单身人《士, :。 ?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具体—条件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   ?第二十条 》   (申请程序】) 【    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文书?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签署同》。意,接受相关状况核查以!及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 【     家庭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  】   第三》章 :申请:。供,。应   !  :第二:十一:条   《 ,(审核登录) ! :    《 受理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初审其中申请人!的户籍、《身份:、婚姻等状况—。由公安?、民政行政管理部门!核,。查;住房状》况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核查》;收入?和财:产状况由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核查?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公【示7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异议审!核不成立的应当报】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复?审, ?  《   ?经复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公示:5日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异议审核不成—立的应当以户为【单位予以登录出具登!录证明登录证明自出!具之日起3年内有】效 【    申请—人应当在登录—证明有效《。期内按照规》定参加选房 【 , :    《 第二?十二条   — (供应标准) 】。 :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供应!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家庭人《数、构成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申【请人不?得,。超过规定供》应标准选择住房【 ,    】 政府指定》机构将申请人的原有!住房收购《的可以适《当提高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供》。应标准 》    【 第二?十三:条 :   (轮候名册】) :  —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结合》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房源供应】情况采用公开摇号、!抽签等方《式对已登录的申请人!进行选房排序并建立!和及时?更新轮候《名册申?请人有权查》询轮候名册 】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优】。先保:障,对象应当《予以:优,先安排 【    》 第二十《四条    (重大!情况变更《报告) —   》  已登录》的申请人其家庭【。成,员、户籍《。、住房等情况在选】房,前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报告 !    — 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在》安排选?房前发?现已登录的》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其登录》资格 】   ? 第二十《五条    (【供应程?序,) 《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及时发布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应房源?。的区位、规》模、销售基》准价格?等信息 《 , :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当期:供应房源《规模和申请人轮【候排序等情况确定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配售工作安排通过公!开方式组织申请人选!。。房   !  申请人确—认参加选房并—选定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应当—签订选房确认—书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与!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   !  第二十六条  !  (登录证明和】轮候序号《失效) 》    【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取得的!。登录证明和》轮候序号失效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        (!一):。因自身原因》在登录证明有效期内!未确认是否参加【选房; 【   《      —(二)确认参加选】房后:在当期房源供应【时未按规定选—定住房?; 》       】  (?。三,)选定住房后未【签订选房确》认书、购《房合:同或者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 【    —  :   (四)因【自身:原因:导,致签订的购房—合同或者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被解除》   】。  :第,二十七条    (!购房优惠政策) 】     !。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购房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资金!。等购房贷《款并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  : 第:二,十,八条   》 (购房人确—定) ? 》。。    家庭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申请》家庭可以书面协商确!定购房人作为其产权!份额的共同共—有人其余申》请人为同住》人;申?请人之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全体《申请人为购房人 ! :     第【二十:九条    (地】下车库产权》确定) 》 :    》 单独选址》、集:中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地下】。车库产权为》全体:购房人共有》利用地?下车库获取的收益归!全体购房人所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或者—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相关维修、》养护等责《任由全体购房人【承担 【 ,  :  第三十条   ! ,(房地产登记)【 》    《 购房人应当按【照房地产登记—有关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  !。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审核—准,予登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预告登【记证明?和房地产权证上记】载房:地产:权利人、产》权份额注明同住人姓!名并注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 ,     第!三章: 申请?供应 《  》   ?第三十?一条    —(与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衔接)》 》   ?  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后—。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应当自入住—通知送达后的9【0日起停止享受【廉租住房补贴腾【退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 :  《。   已享受—征收:。。(拆迁)住房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不】。得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