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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申》请供应 —   【  第十九》条    (—申请条件《) :  —。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     —   ?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达到规?定年限?。。且户口在提出申【请所在?地达到?规定年限; —   【 ,  :  : (二)住房面【积低于规《定限额?; 》        ! (三)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限额; !     !。   ? (四)在提出【申请:前的规定《年限:内,未发生?过因住?房转让而造成住房】困难的行为; 】  》。  :    《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前款?所称的?家庭由?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成员组》。成;个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龄符合规》定标准?的单身人士 !  ?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具体条?件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 第:二十条    (申!请,程序)?    ! 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文书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签署同意接!受相关状况》核查以及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 ? ?     —家庭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 —     第三章! 申请供《应 》  ?。   第二》。十一条    【(审核登《录) 《 : :  :  受理《。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初》审其中申请人—的户籍、身份、【婚姻等状况由公安、!民政行政管理—部门核查;住房状】况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核查;》收入和财产状况由】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核查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公《。示,7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异议《审核不成立的—应,当报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复【审 ?  》   经复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公示!。5日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异议审核不成!立的应当以户为单】位予以登录》出具登录证明—登录:证明自出具之—日起3年内有效 】     !申请人应当》。。在登录证《明,有效期内按照—规定参加选房 !。   》  第二十》二条 ?   (供应标【准) —。    》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供应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家庭《人,数、构成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申请人不得超过规】定供应标准》选,择住房 !    政府指定机!构将申?请人的原有住房收购!的可以适当提高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供应标准 — ,  《   第二》十三条    【(轮候名册》) —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结,合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房:源供应情况采—用,公开摇号《、抽:签等方式对已—登录的申《请人:进行选房排序并【建立和及时》更新轮候名》册申请人有权—查询轮候《。名,册 :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优【。先保:障对象应当予—以优先安排 —    】 第二十四条—    (重大情况!变更报告) 【     】已登录的《申请:人其家庭成员—、户:籍、:住房等情《况在选房前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报告 》     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在安排《选房前发《现已登录《的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其登录资—格 【   ? 第二十五条   ! ,(供:应程序) 》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及》时发布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应房源】的区位、规模、【销售:基准:价格等?信息  !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当》期供:应房源规模和申请】人轮候排序等—。情况:确,定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配?售,工作安?排通过?公开方式组》织申请人选房 】  》  : 申:请,人确:认参:加选房并《。选定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应当签订选—房确:认书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与》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  !   第二十六条】 ,   (登录证明】和轮:候序号失《效) 《 《 ,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取得—的登录证明和轮【。候序号?失效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    】     》(一)因自身原因】在登录证明有效【期内未?。确认是否参加选房】; —         !(二)确认》参加选房后》。在当期房《源供应时未按规定选!定住房; 》 , 《 ,      — (三)选定住房】后未签订选》房确认书、购—房合:。同或:者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 【   ?    《 ,。(四)?因自身原《因,导,。致签订的购房合【同或者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被解除 【  》   第二十七条 !   (购房—优惠政?策): ,。  —   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购房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资金》等,购房贷款并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    第》。二十八?。。条   《 (购?。房人确?定) ?   【  家庭《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申请家《庭可以书面协商确】定购房人作为其产权!份额的共同共有人其!余申请人为同住人】。;申请人之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全体】。申请:人为:购房人 】  :   第《二十九条  —  (地下车库产】权确定)《   】  单独选址、集中!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地下?车库:产权为全体购—房人共有利用—地下车库获》取的:收益归全体购房人】所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或者【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相关维修、养护等责!任由全体购房人承】担 : 《     第三【十条    (房】地产登记) 【     购!房人应当按照房地产!登记有关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 》 《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审核准予登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预】告登记证明和房地】产权证上记载房【地产权利《人、产权份额注明】同住人?姓名并注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 ?    《第三章 《申,请供应 【   《。  第三十》一条   》 (与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衔接) 》 : :    《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后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应当《自入住通知送达后的!。90日起停止—享受廉租住房补贴腾!。退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     已享受征!收(拆迁《)住房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不得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