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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申!请供应 《 【    《第十九条 》   (申请条件】) —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 ,     】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达到规《定年限且户口在提出!申请所在地达到规】定年限; !。         !(二:)住房?面积低?于规定限额; !     【    《。(三)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限额; 】       ! , (四?)在提出申请—。前的规定年限内【未发:生过因住房转让【而造成住《房困难的行为;【。 — ,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前—款所称的家庭由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成员》组成;个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龄符:合规定标准的单身人!士   !。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具体条—件,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    第二十条 !   (申》请程:序) — :。  :  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文书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签署同?意接:受相关状《况,核查以及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 ! ,     家庭!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 ! :     第三章】。 申请供应 — ,  》   第《二十一?条    (审核登!录) 】    受理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初审其中—申,。请人的户籍、身份、!婚姻等状《况由公?安、民政行政管理】部门核查;住房状况!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核查;收!入,和财产状况由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核查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公示7《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异议审核》不,。。成立的?应,当,报,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复《审 【    经复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公示5日【。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异议!审,核不成立的》。应当以户为》单,位予以?登,录出具登录》证明登录证明—自,出具之日起3年内有!效, 《     —申请人应当在—登录证明有效期内】按照规定参加选房】   】 , 第二十二条 【   (供应标准】)  】  :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供应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家庭人!数、构成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申请人不得】超过规定供应标【准选择住房 !     政【府指定机构将申请人!的原有住房》收购的可以适当提】。高,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供应标准 【     !第二十三《条    (—轮候名册) ! :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结合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房源供—应情况采用公开摇】号、抽签等方式对已!。。登录的?申请:人进:行选房排序并—建立:和及时更新轮—候名册申请》人有权查询轮候【名册  !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优先保障【对象:应当予以《优先安排《   】  第?二,十四条?    (》重大情况变更报告)! 《     已登录!的申请人其》家庭成员、户籍【。、,住房等情况在选房】前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报告 】     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在【安排选房前发现【已登录的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其登录》资格  !   第《二十五?条   《 (供?应程序)《 :   — ,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及时发布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应房源的区【位、规模、销售【。。基准价格等信息 】 , :   《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当期】供应房源规模和申请!人轮候?排序:等情况?确定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配—售工作安《排通过公开方—式组织?申请:人选房 !    申请人确认!。参加选房《并选定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应【当签订?选房确认书》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与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 】  》   第二十六条】  :  (登录证明和轮!候序号失效)— —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取得的—登录:证明和?轮候序号《失效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      — ,  (?一)因自身原因在登!录证明有效期内未】确认是否参加选【。。房; 】 ,       【。(,二)确认参加选房后!在当期房源》。供应时未按》规定选定住房; !      !   ?(三)选《。定住房后未签—订选房确认》书、:购房合同或者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 —    》     (四【)因自身原因导【致签订的购》房合同或《者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被:解除  !   ?第二:十七条  》  (购房》优惠政策)》    ! 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购房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资金等《购房贷款并》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    第二十八条!。   ? (购房《。人确定?), 》     家庭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申请家庭可以】书面协商确定购房】人作为其产权—份额的共同共—有人其余申请—人为同住人;申【请人之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全体申请人—为购:房,人 ?   —  第二十九—条  ?。  :(地下车库产—。权确定) 【  《  : 单独选《址、:集中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地下车库》产,权为全体购》房人共有利用地【下车:库获:取的收?益,归全体购房人所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或者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相关维【。。修,、养护等责》任由全体购》。房人承?担 》   《  第三《十条:    (》房地产登《记) —     购房】人,。应当按照房》地产登记有》关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 ? :。 ?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审核准予登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预告【登记证明和》。房地产权证》上记载房《地产权利人、—。产权份额注明同【住人姓名并注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   第三章— 申请供应 —   【  :。第三十?一条    —(与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衔接) ! ? , ,    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后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应当自入住】通知送达后的90日!起停止享受廉—租住房?补贴腾退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   已享》受征收(拆迁—)住房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不得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