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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申请供应
】
,
!第十九条《 : (申请》条件)?
《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 —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达到规—定年限且户口在【提出申请所在地达到!规,定年:限;
】 — , (二)住》房,面,。积,低于规定限额;
!
?
》 (三—)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限额《。;
】 ? , (《四)在提出》。。申请前?的规定年限内未发】生过因住房转—让而:造成住房困》难,的行为;
【
《 —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前款所称的家庭!由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成员【组成;个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龄符】合,规,定标准的单身—人士
】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具体条—件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条 —(申请程《序)
】 《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文书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签—署同意接受相关状况!核,查以:及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
!。 家庭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
》
第三章! ,申请供应
【。
》 第二十一条 ! (审核》登录)
《
:
:
, : :受理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初审其中申请人】的户籍、身份、【婚姻等状况由—公安、民政行政【。管理部门《核,查;住房状况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核】查,。;,收入和财《。产状况由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核查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公示7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异议审核》不成:立的:应,当报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复审】
:
?
经—复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公》示5日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异议审》核不成立的》应当以户为单位【予以登录出具登【录证明登录证明【。自出具之日》起,。3年内有效
!
申【请,人应当在《登录证?明有效期内按照【规定参加选》房
! 第二十二条【 (供—应标准?),
—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供】应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家?庭人:数、构成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申!请人不得《超过规定供应标【准选:择住房
《
— 政府指定机构!将申请人的原有【住房收购的》可以适当《提高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供》应标准
—
:
《 第二十三条 ! (轮?候名册)
!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结合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房源供应情况采用】公开摇号、抽签等】方式对已登录的申】请人进行选房排【序并建立《和及时更新轮候名】册申请人有权查询】轮,候名册
—
,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优先保障对】象应当予《以优先安《排
:
!第二十四条 — ?(重大情况》。变更报告)
!
? ?已登录的申请人其】家庭成员、户籍、住!房等情况在》。选房前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报告
—
》 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在安排选《房前发现已登—录的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其登录资格
—
》 《第二十五条》 (供应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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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及时发】布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应房源的】区位:、规:模,、销售?基准价格等信息
】。
— ,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当期供应!。房源规模和》。申,。请人轮?。候排序等情况确【定,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配:。售工作安排通—过公:开方式组织申—请人选房
》
!申请:人确认参加选房并选!定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应当签订【选房确认书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与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
》
》 第二十《。六条 (登录!证明:和轮候?序,号失效)
—
【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取,得的登录证》明和轮候序号失效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
【 (—一)因自身原因在】登录:证明:有效期内未确认是】否参加选房;
!
《 (二!。)确认?参加选房后在—当期房源《供,应时未按规定选【定住:房;
《。。
》 , 》 (三)选定—住房后未签订选房】确,认书、购房合同【或者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
】
《 (四)因!。自身原?。因导致签订的购房】合同或者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被—解除
】 第二—十七条? 《(购房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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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购房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资金等购房贷款】。并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
第二十八!。条 》(购:房人确?定)
—
》。 家庭?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申请家庭【可以书面协商—确定购房人作—为其产?权份额的共同—。共有人其《余申请人为同住人;!申请人之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全,体申请?人为购?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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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地下车库产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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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独选址、集中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地下车【库,产,权,。。为全体购房人—共有:利用地下车库—获取:的,收益归全《体购房人所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或者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相《关,维修、养护等责任由!全体:购房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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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 (房地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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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应当按照房地产登!记有关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
】
? ,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审核准【予登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预告登记!证明和房《地产权证《上,。记,载房地产权利—人、产权《份额注明同住人姓名!并注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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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申请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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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与,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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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后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应当—自入住通知》送达:后的90日起停【止享:。受廉租住房补贴腾】退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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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享】。。受征收(《拆迁)住房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不得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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