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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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规划和计划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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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需,求、城?乡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等因素编制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发展规划内】容并纳入市住房发】展规划市住房发【展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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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住房《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区(《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年度实施计】划经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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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条《 (土地供应!。)
【 :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市和区!(县)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安排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用地指标并】予以:优,先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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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项【目选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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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结《。合,开发建设的条件和成!本在交通《较,便捷、生活设—施较:齐全的区《域优:先安排
—。
? ?。 第八条 【。 (项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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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项》目由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报项?。目认定申报材料应当!明确用地范围、【规,划参数、建》筑总面积、套—型面:积和比例、配—套条件、建设项目】招标价格和开发建设!。方式等事项
】
《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认!定
! 第九《条 (建【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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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采?用单独?选址、集中建设和在!商品住?宅,。建设项目中配建的】方式进行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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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独》选址、集中建设【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建设?管理机构通过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或者由【。区(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开发建设!本市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规划国土—、住房保障和—建设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项【目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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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商品住宅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应当按照规定!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文件中?明确配建比例和【建设要求《并与商品住》宅同步建《设和交付建》成后配?建,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无偿》移交:给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 , 第十条 【 (建设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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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确定后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建!设管理机构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项目协》议书:建设项目协议书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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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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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质量安全责任】及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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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过程:中开发建设》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规》定对住?房质量承担》法定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
【
,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和建设工程规划、建!。设等相关信息—应,当,按照规定在项目【所在地及有关—场,所予以公开
【
】第十二条 【 (主要建设要求)!
】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节能、省《地、环保要求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家庭人—口及:构成等?要素:在较小的《套型内满足家庭基】本居住生活要求【。
【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市】政,公用和公《建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和公!建配套设施应—当,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同步建设和交付及】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市政公用和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运营
】
】。 第十三条》 《。(统筹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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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紧缺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调配使用统筹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 经批准使—用统筹?建设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及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承担相关费—。用
【 : 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相》关,的土地供应》、住宅建设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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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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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选!址、集中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项目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 《 (一)建设用地!供,。应,采取行政《划拨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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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免》。收建:设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
【
: , (】三)按照规定不宜】建设民防工程的免】收民防工《程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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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取得的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用《于贷款抵押》。;
《
【 (五)【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机构政策性】融资支持及》贷款利率优惠;
!
《 : 《 :(六)?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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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优惠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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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五条 【(价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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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独选址、《集中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项目结算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在综合《考虑建设、财务【、管理成本》、税费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在】建设项目协议书【中予以约定
】
【。单独选?址、集?中,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基准价格以建—设项目结算价格【为基础并《综合考虑本市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以及《相近时期、相—邻,地段: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价格》平衡等因素确—定
! 配建《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基准价格综合考【虑本市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以:及相近时《期、相邻地段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价格平衡等因【素确定
【
: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单》套销售价格》按照销售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确定应】当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布
【
第【十六条 — (产?权份额?)
】 :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购房人和《政府的产权份额应当!在购房合同、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中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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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房人产权【份额参照《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所!在项目的《销售基准价》。格,占相邻地段、相近品!质商品住房价—。格,。的比:例予以合理》折让后?确,定,;政府产《。权份额由《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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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价《格确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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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级统筹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产权份额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拟【订报市?价格管理、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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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县筹措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产权—。份额由?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拟订经区(【县)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向市价格管理、!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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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剩余?房源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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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满1!。年仍未出售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建设管—理机:构,。予以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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