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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管》理, 《 ,。 :     第五【条    》。(,规划和计划编制)】    !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需求、【城乡: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等,因素编制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发展规划内容并!纳入市住房》发展规划市住房发】展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住?房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区(《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年:度实:施计划经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  第六条  【  :(土地供《应) ? ?   《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市和—区(:县)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安排】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用地指?。标并予以优先供【应 —     第七条 !   (项目选【址,)   !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结合开发】。建设的条件和成【本在交通较便捷、生!活设施较《。齐全的区域优先安】排 —     第八条 !   (项》目认定) 》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项目由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报:。项目认定申报材料】。应当明确用地范【围、规划参》数、建筑总面积、】套型面?积和比例、配—套条件?、建设项目招标价格!和开发建设方—式等事?项   !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认定 —。    【 第九?条    (建设方!式) ? :   》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采:用单:。。独选址、《集中建设《和在商品住宅—建设项?目中:配建的方式进—行开发建设 —  —   单独选址、】集中建设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建设管理机构通过】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或者由区!(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开发建设《。本市: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规划国土、住房保!障和建设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项目!的相关手《续   !  在?商品:住,宅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应当按照规定【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文件中明确配!建比例和建设要【求并与商品住宅同】步建设和交付建【成后配建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无偿移—交给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   第十条   ! ,(建设项目管理) ! ?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确!定后: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建设管理机】构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项目协议书建【设项:目协议书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的:附件 》。     第二!章 建设管理 】 , ?    第十一条 !   (《质量安全责任及信】息公开)《 :。   —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过程中开发》建设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规定对住房质量【承担法定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 !  》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和建设工程【规划、建设等相关信!息应当按照规定在项!目所在地《及有关场所予以【公开:    ! 第十二条  【 , (主要建设要求)! —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节能、省地、!环,保要求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家!。庭人口?及构成等要素在【。。较,小的套型内满足家庭!基本居住生活要求 !   【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市政公?。用和公建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和公!建配:套,设施应当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同步【建设:和交付及《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市政公用和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运营 !。     第十三!条    (统筹】建设管?理) 】  : , 建设用地紧缺【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调配?使用统?筹,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    经批—准使用统《筹建设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及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承担相《关费用 》  》   ?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相关的土地供!应、住?宅建设等工》作   !。。。  第十四条   ! ,(支持政策》) 【 ,   单独选—址、集中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项目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 》   ?。     (一)建!。设用地供《应采取行政划拨方式!; —     》    (二)免收!建设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 》   《     》 (三)按照规定不!宜建设?民防工?。。程的免收《民防工程建设费【; 【。。。    《   ?。 (四)取得的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用《于贷款?抵押; 《  —      — (五)《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机构【政,策性融资支持及【贷,款利率优惠;— —   ?     (六)】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       !  (?七)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优惠支持政策 】 《。  :  第十五条   ! (价格《管理) 【 :    单独选址、!集中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项目结算【。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在?综合:考虑建设、》财务、管理成本、税!费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在建设项目【协议:书,中予以约定 —     !单独选址《。、集中?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基准价格》以建设项《目结算?价格为基础》并综:合考:虑本市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以及相【近时期、相邻—地,段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价格平衡等因素】确定 —   《  配建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基准价格综合【考虑本市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以及相近时【期、相邻地段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价格:平衡:等因素确定》 :   —。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单套销售【价格按照销售—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确定?应当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布 !     】。。第十六条  —  (产权份额)】。   】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购房人和政—府的:产权份额应当—在购:房合:同、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中明确《   】  购房人产权【份,额,参照: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所在项目《的销售基准价格占相!。邻地段、相近品质商!品住:房价格的比例予以合!理折让后确定;【政府产权《份额由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持有 【    《 第十七《条   《 (价格《确定程序) —。  —   ?市级统?筹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产权份?额,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拟订报市价格管【理、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 :     区县!。筹措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产权份额由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拟订】经区(县)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向市:价格管理、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第十八条 》   (剩余房源】。安排)?   】。  :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满1年仍《未,出售: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建设!管理机构予以收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