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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建设管理 】    ! 第五?条    (规划和!计划编?制,) 》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需求—、城乡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等因素编制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发展规?划,内容并?纳入市住房》发,展规划市住房发展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   》。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住房《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区(—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年度【实,施计划经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 第六条  —  :(土地供应) 】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市和【区(:县)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安排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用地指标【并,予以优先供应—  【  : 第七条  —  (项《目选址) —   —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结】。合开发?建设的条件和成【本在交通《较便捷、生活设施较!齐全:的区域优先》安排 】    第》八条    (项】目认定) 】 :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项目:由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报项目认定】申报材料应当明确用!地,范围、规划》参数、建筑总面积、!套型面积和比例【、配套条件、建设】。项目招标价格—和开发建设方—式等事项《   】。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认定 【 》    《。第九条    (建!设方式?)  】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采用单独选址—、集:中建设和在商品住宅!。建设:项目:中配建的《方,式进行开《发建设 《 :     单独!选址、?集中建设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建设管《。理机:构通过?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或者由区!(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开【发建设本市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规【划国土、住房保障】和建设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项目的相关手续 】    】 ,在商品住宅》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应当—按照规定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文件中《明确配建比例—和建:设要求?并与商品《住宅:同步建设和》交付建成《后配:建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无偿移交】给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    《第十条  》  (建设项目【管理) 《。 ?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确定?后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建设?管理机?构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项目协《议书建设《项目:协议书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的?附件  !   第《。二章 建设》管,理,    ! 第十一条   】 ,(质量安全责任【。及信息公开) !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过程:中开发建设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规定对!住房质量承担—法,。定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 《 》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和建设工《程规划、建设等相关!信息:应当按照规定在项目!所在地及《有关场?所予以?公,开, —    第》十二条    (主!要建设要求) !   》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节能、省!地、环保要求—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家庭人【口及构成《等,要素:在较小的套型—内满足家庭》基本居?住生活要求 —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市政公】用和:公建: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和公建配—套设施应当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同步建设—。和,交付及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市政公《用和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运营 】     第】十三条    【(统筹建设管—理) 》。     【建设用地紧缺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调配使《用统:筹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 ,     经—批准使用统筹—建设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及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承—担相关?费用 —     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相关的—。土,地供应、住宅建【设,等工作 !    第十四条 !   (支持政策)! 》  :   单独选址、】集,中,。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项目【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 ,       !  (一)》建设用地供应采取行!。政划:拨方式;《    !     (二【)免:收建设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 】。   《      (三】)按照规定不宜【建设民防工程的免】收民防?工程建设费; !     【    (四—)取得的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用于贷》款,抵押:;  】       【。(五)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机构政策性融!资,支持及贷款利率【优惠; — ,。  ? , ,    《 (六)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       【  (七)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优惠!支持政策 】 :  :。  第十五条   ! ,(,。价格管理) — :     单独!选址、集中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项目【结算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在综?。合考虑建设、财务、!管,理成:。本、税费《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在建设项【目协议?书中予以约定—。 : ?  :。 ,  单独《选址:、集中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基准价格《以建设项目结算价】格为基础并综合考】。虑本市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以及】相,近时期、相》邻地段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价格平衡等—因素确定 》  —   配建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基准价格综【合考虑本市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以及相近时》期、相?邻地段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价格平衡等】因素:。确定  !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单套销?售价格按照销售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确—。定应当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布 【  :  第十六》条    (—产权份额) 【   — ,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购【房人和政《。府的产?权,份额:应当:在购房合同、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中明确 【     购】房,人产权份额参照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所在项目的【销售基准《价格:占相邻地段、相【近品质?商品住房价格的【比例予以合》理,折让后确定;政【府,产权份额由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持有: 》  :   第十》七条  《  (价格确定程】序,) ? ,。。    — 市级统筹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产?权份额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拟订报?市价格管《。理、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  —   区县筹—措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产:权份额由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拟订经区(县】),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向市》价格管理、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   第十八条 】   (剩》余,房源安排)》 ,   【  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满1年仍未出售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建设管理机构予以】收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