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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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规划》和计划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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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需?求、城乡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等因素编】制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发展规划内—容并纳入市住房发展!规划市住房发展【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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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住】房,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区(?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年度实施【计划经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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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 (土地《供应)
! , ,。。 ,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市和区?(县)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安】排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用地指标并予以!优,先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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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 (项《目选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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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结合开发建—设的条件和》成本在交通》。较便捷、生》活设施较齐全—。的区:域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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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条 》 (项目认【定,)
!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项目】由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报:项目认定申》报材料应当明—确用地范围、规【划参数、建筑总面】积、套型《面积和比例、配套】条件、建《设项目招标价—格和开发建设方【式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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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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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设方!式)
!。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采用单独选址、集】中建设和在商品住宅!建设项目中配建【。的方式进行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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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独?选址、集中》建设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建设管】理机构通过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或者由《区(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开!。发建设本市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规划国土、住房保障!和建设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项目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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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住!宅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应—当按照规定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文件:中明确配建》比例和建设要求并】与商品住宅同步【建,设和交付建成后配建!。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无偿《移交给?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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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建?设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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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确定《后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建:设管理机构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项目协】。议书:建设项目协议—书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的附件
! 第二章【 建设管《理
【 第》十一条 — (质量安全责任及!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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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过程》中开发建设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规定对住房质!。量承担法《定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
【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和建设工!。程规划、建》设等相关信息应【当按照?。规定在项目所在【地及有关场所予以】公开
】 第十二条】 (》主要建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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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节能《、省地、环保要【求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家庭人】口及构?成等要素在较—小的套型内满—。足家:。庭基本居住生活【。要求
!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市政公用和公!。建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和公:建配套设施应当【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同步《建设:和交付及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市》政公:用和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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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统筹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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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用地紧缺【。。。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调配使用《。统筹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 ?经批:。准使用统筹建设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及!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承担?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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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相—关的土地供应、【住宅建?设等工作《。
— 第十四条 ! (支持政策】)
! 单独选》址、集中《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项目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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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设用《地供应采取》行政划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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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免收?建设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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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按!。照规定不宜建设【。民,防工程的《免收民防《。工,。程建设?费;
】 》 : (四)取得的【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用》于贷款抵押;
】
《 — (五)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机构政【策性融资支》持及贷款《利,率优惠;
【
【 ? (六)《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
《。 — (七)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优《。。惠支持政策
】
第】十五条 (价!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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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独选址】、集中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项目?。结算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在综合考《虑建设?、财务、管理成本、!。税费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在《建设:。项目协议《书中予以《约定
【
,。。 《单独:选址、集《中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基准价格【以建设项目结算价格!为基础并综》合考虑本《市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以及相近时期、】相邻地?段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价格平【衡等因素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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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建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基准价格综合【考虑本市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以及相近时期】、相邻地段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价《格,平衡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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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单!套销:售价:格按照销售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确定:应当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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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产!权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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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购房人和政—府的产权《份额:应当在购房合同、】。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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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房人》产,权份额?参照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所在项目的—销售基准价格占【。相邻地段《、相近品质》商品住房《价格的比例予以合】理折让后确定;【政府产权份额由【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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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条 (价格确!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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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级统筹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产,权份额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拟—订报市价格管理【、,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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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筹】措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产权份额由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拟,订经区(县》)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向【市价格管理、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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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剩余房源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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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满1年仍未出售【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建设管理机构】予以:。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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