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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管》理 !    《第五条    【(规划和计划—编制) 《   【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需求、《城,乡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等因:素编:制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发展规划内】容并:纳入市住房》发展规?划市住房发展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住房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区(】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年度实【施,计划经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六条    (】土地:供应:) 《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市和区(县【),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安排》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用地《指标并予以优先供】应   !  第七条    !(项:目选址) 》 ,  》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结【合开发建设的条件和!成,本在交通较便捷、】生活设施较齐全【的区域优先安排 】 》 ,   第八条  】  (项目认定) !  —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项目由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报项目认定申报材】料应当明确用地【范,围、规?划参数、建筑总【面积、套型面积【和比例、配套条件、!建设:项目招标价》格和开发建设方【式等事项 】    》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认定 ! ? :    第九条  !  (建设方式)】 :    【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采用【单独选址、集中建设!。和在商品住宅建设项!。目中配建的方—式,进行开?。发建设 !    《。单独选址、集中建设!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建设管【理机构通过》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或!者由区(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开发【建设本市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规划】国土、住房保障和】建设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项目的《相关手续 】    》 在商?品住宅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应当按照规定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文件中明确—。配建比例《和建设要《求并与?商品住宅同步建【设,和交付建成后配建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无偿移交给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 《 ,  :  第十条    !(建设项目管理【) —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确定:后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建设管理机构!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项目协?议书建设项目—协议书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的附件 】   — , 第二章《 ,建设管理 —  》   第十一—条 :   (质》量安全责任及信【息公开) 【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过程中开《发建设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规定对住】。房质:量承:担法定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 !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和,。建设工程规》划、建?设等相关信息应当】按照规?定在项?目,所在地及有》关场所予以公开 】   【  第十二条—   ? (主?要建设要求) 】 《。 ,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节【。能、省地《、,环保要求《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家庭人口及构成!等要素?。。在较小的套型内满】足家庭基本居—住生活要求 ! :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市政!公,用和公建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和公?。建配套设施应—当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同,步建设和交》付及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市政【。公,用和: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运营 【     【第十三条   【 (统筹《建设管理) —   【  建设用地紧【缺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调!配使用统筹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 ,经批准使《用统:筹,建设: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及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承担《相关费用 — :    》 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相关的【土地供?应、住宅建》设等工作 》    】 第十四《条    (支持】政策) 】     单独选址!、集中?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项目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      —   (一》)建设用地供应采】取行政划拨方式;】 《 ,        】 (二)免》收建设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 》   《 ,     (三)按!照规:定不宜建设民防【工程的免收》民防工程建设费;】 《      【   (《四)取得的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用于贷款【抵押; 》 《        (!五)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机构政!策性融资支持及【贷款利率优惠—;  】    《   (六)—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 ,    【 ,    《(七:)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优惠支持政策 】。 , 《    第》十五条 《  : (价格管理)【    ! 单:。独选址、集中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项目】结算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在综【合考:虑建设、《财务、管理》成本:、税费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在建设?项目协?议,书中:予以约定 》   【  单独选址—、,集中: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基准价格以建—设项目结算》价格为?基础并综合考虑本】市,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以及相】近时期?、相邻地段》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价格平衡等因素确定! ? :     配建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基?准价格综合考—。虑本市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以及相】近时期?、相邻?地段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价,格平衡等因素确定】。 》    《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单套:销售价格按照销售】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确定应当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布 【   》  第十六条   ! (产权份》额) ? :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购】房人和政《府的产权份额—应当在购房合同、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中明确 !    购房—人产权份额参照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所:在项目的销售基【。准,价格占相邻地段【、相近品质商品住】。房价格的比例予以】合理折让后》确定;政府产权份】额,由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持?有 : :     第十!七条    (价】格确定程序) !     【市级统筹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产权—份额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拟》订报:市价格管理、—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 , : ,    区县—筹措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产权份额!由,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拟》订经区(《县)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向市》价格管理、》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   第《十,八条 ? ,  :(剩余房源》安排) 《    】 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满1年仍未出—售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建设【管理机构予以收【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