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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建设管理 】    【 第:五条    (规划!。和计划编制) 】 ?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需求、城乡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等因素编】。制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发展规划内容!并纳入市《住房发展规划—市住房?发展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住房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区(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年度》实施计划经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   第六条—    (》土,地供应) !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市和】。区(县)《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安排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用地指标并予以优先!供应 】    第》七,条,    (》项目选?址) 《 ? ,。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结合开发—建设的条件和—成本在交通较—便捷、生活设施较】齐全的区域优—先安排 】     第八【条   《 (项目《认定)? 》  :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项目由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报项目》认定:申报材料应当—。明确用地范围、规划!参数、?。建筑:总面:积、套?型面积和比例、配套!。条件、建设项目招】标价格和开发建设】方式等?事项 — , ,  :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认定 ?     !第九条   — (建设方式) 】 :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采用单独《选址、集中》建设和?。在商品住宅》建设项目中配建【的方式?进行开?发建设 !    单独选址、!。集中建设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建设管理机构通】。过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或者由】区(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开发【。建设本市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规—划国土、住》房保:障和建设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项目的相关手续【 :  》   在商品住宅】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应!当按照规定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文件中明确配建!比例:和建设?要求并与《商品住宅同步建设和!交付:建成后配建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无偿移交给【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  》 ,  第十条  【。。  (建设项目管理!), ? ,。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确定后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建?设管理机构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项【目,。协议:书建设项目协议书】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的:附件  !   第二章 【建,设管理 】。    《 第十一条    !(质量安全》。责任:及信息公开)—   】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过程中开】发建:。设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规定】对住房质量承担法】定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 ! 》   ?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和建《设工程规划、建【。设等相关《信息应当《按照规?定在项目所在地【及,。有关场所予以公【开   ! , 第十?二条 ? ,  (主要建设要求!) 《 ,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节能《、省地、环保要【求,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家庭人口及】构,成等要素在较小【的套型?内满足家庭基本居住!生活要?求 》。  ?。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市政公用!和,公建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和》公,建,配套:设施应当《。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同步建设和交付及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市政公《用和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运营 —     】第十三条  —  (统筹建—设管理?。。), :     】建设用地紧缺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调?配使:。用统筹?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  经批《准使用统筹建设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及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承担相关》费用 《 《    《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相:关的:土地供应、住宅建设!等工作 》。   —  第十四条 【   (支持政策)! — ,   单独选址【、集中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项目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  ?  :     (—一)建设用地供应采!取行政划《拨方式; !。   ? ,    《 (二)免收建设】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   】   ?   (三)按【照规定不宜建—设民防工程的—免收民防工程—。建设费; — ?        】 (四)取》得的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用于】贷款抵押《;  】      — (五)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机构政策—性融资支《持及贷款利率—优惠; 【 ,    《     (六【。。)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  :  :    (七—),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优惠支持》政策 —   《  第?十五条  》  (?。。价格管理) !     单独选!址、集中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项目结算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在《。综合:考虑建设《、财务、管理成本、!税费: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在】建设项目协议—书中予以约定 【。   【  单独选址、集中!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基准价格】以建设项目》结算价格为》。基础并综合考虑【本市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以及》相近时期、相邻【地,段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价格平衡等因素确】定   !  配建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基准价格综】合考:虑本市?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以?及相:近时期、相邻—地段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价格】平衡:等因:素,确定 》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单套销售—价格:按照销售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确定应当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布 】 ,。     第】十六条    (产!权份额) 【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购房人和政府—的产权份额》。。。应当在购《房,合同、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中明确 【 ?    购房—人产权份额参—照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所在《项目的销售》基准:价格占相邻地段【、相近?品质商品《住,房,价,格的比例予以合理折!让后确定;政府产】权份:额由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持有 !     第!十,七条   》 (价格《确定程序) !     —市级统?筹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产权份【额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拟订报》市价格管《理,、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 , ?    区县筹措】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产!权份额由《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拟—订经区(县)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向市价格《管理、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    第十八条】    《(剩余房源安排【) : :    — 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满1年仍未出售】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建设管理机【构予以收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