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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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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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改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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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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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是指符合国—家住房保障有关【规定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限?制使用范围》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面向本《市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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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 , (:管理:职责)
! ?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住房保!障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政策、规划》和,计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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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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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核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财政、【民,政、公安、》税务、金融》、国资?、审:计、统?计、经济信》息化以?及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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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 ,。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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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分别明—。确相应机构(—以下称“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事务】性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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