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四—章 :非机:动,车通行管理 】 》    《第二十四条》通行车种) 】     【除按照本办》法规定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以及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等市政府规定可以】通行的非《机动车外其》他非: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     第二【十,五条牌证使用—。) ? 《    驾》驶非机动车(—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除外!)上道路行驶—的应当随车》。携带行车《。。执照并按照规定安装!非机动车《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牌证;禁止使用其他!。车辆的非《机动车牌证》 —    第二十【六条安全要求)【 》    《 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保持制动器、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施性能状况良好【。 《 ,   ?  :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的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    》 第:二十七条  (禁止!拼装、加装、改装】)  】   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 ? :       【 (一)拼装非机动!车; — : ,       【(二)在非机—动,车上加?。装动力装《。置,、车篷、座位、高】分贝音响; 【 《        (!三)更换非》机动车动《力装置或者改变排气!装,置,的尺寸; !  :       【(四)拆除或者改】动非机?动车:消,音、限速、尾气【处理装置; !        ! (五)其他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 !    】 禁止驾驶具有【前款所?列,情形的?非机:动车上道《路通行 】     第二十八!条  (一般—。通行规定) ! ,。     》。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通行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下列?规定 ?     !    (》一,)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1.5米的范!围内行驶《残疾人?手摇轮椅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2.?2,米的范围内行驶; ! :   》    《  (二《。)除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情况外不得—驶入机?动车道?; —      —   (三)不【得驶入?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越江隧【道和桥梁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 —     》。    (》四,)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 ?   ?      (五)!转弯前减速慢—行伸:。。手示意有《转向:灯,的开启转向灯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    —     (—六)不得实施其他影!响安全行驶的行【为   !  第?二十九条  (【特定通行《规定) 】  :。   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除遵守第二】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驾—驶人必须《年满16《周岁; 】     》    (二)【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   《。    《  :(二)在驾驶过程中!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话; !。  —    《   (四)驾【驶本人登记的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 《    《 ,   (《五)非下肢残疾人】员,。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  ?   第《三十条载《物规定) —   —  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   【。      (二】)人力三轮》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 !        ! (三)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采取加】固措施防止货物【。散落、飘洒 【   —  第三十》一条载人规》定) 【 ,。   ? 非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    【     (二)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固定座椅; ! :。  :      (【三)12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 :       !  (四)》除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外的《其,。他非机动车不得【载人 》     【第,三十二条道路停放)! , 》    在道—路上停放《非,机动车应当》使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 —  》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设:置规范编制本区、县!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设置规划指定】专门管?理部门落实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设置工作并组建!。专门管理队》伍加强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日?常管理 《。 《    《 第三十三条  】(专:用停车场地》)   !  车站、码头【、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集《散地医院、》学校、商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场所?其管理者应当设【置非机动车专用【停车场地并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管理 】。   【  第三十四—条  (非》机动车保险) 】   —  本市鼓励非【机动车?驾驶:人投保人《身、财产安》全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