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四—章 非?机动车通行》管理 ! ,    第二十【四条通行车种—) 【。    除按照本】。办法规定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以及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等《市政府?规定可以通行的【非机:动车外其他非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 :   《  第二十》。。五条牌证《使用) 【   《  驾驶非》机动车(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除外)上《。道路行驶的应当随车!携,带行车执照》并按照规定安装非】机,动车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    》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牌》证;禁止《使用其他车》辆的非机《。动车牌证 !   ? , 第二十六条—。安全要求《) : 《   ?  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保:持制动器、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施性能状况】。良好 ? ?     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的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    】 第二?十七条  》(禁止拼装、加装、!改装)? 》     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  : ,。     》(一)拼装非机【动车; !        】(二)在《非机动车上加—装动力?装置:、车篷、座》位、高分贝音—响; 【   ?  : ,  :。 (三)更换—非机动车《动力装置《或者改变《排气装置的》尺寸; !        】(四)?拆除或者改》动非机动车消音、限!速、尾气《处理装置; —     !    (五)【其他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 【    禁止驾驶具!有前款所列情形的非!机动车上道路通行】 :  》  : 第二十八条—  (一般通行规】定)  ! ,  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通?行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下列规定 】      【   (《一)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1:.5:米的范围内》行驶残疾人手摇轮椅!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2.2!米,的范围内行驶; ! ,   》      —(二)除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情况》外不:得驶入机动车道; !  — ,      (【三,。)不得?驶入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越江隧?道和桥梁《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 !    《    《(四:。)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   ?    《 (五)转弯前【减速慢行伸》手示:意有转向灯》的开启?转,向,灯,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  :  : ,  :  (六)不—得实:施其:他影响安《全行驶的行为 【   【  第二十九—条,  (特定通—行,。规定) 【。     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除遵守第二】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驾驶人必—。须年满16》周岁; 》    【 ,    (》二,)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        (!二)在驾《。驶过程中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话; —     【    (四)驾驶!本人登记的》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 ,         !(五)非下》肢残疾人《员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    《第三十条载物规定)! , ?   《  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      ! ,  (二)》人力三轮《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 ?     】    (三)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采取加】固措施防《止货物散落、飘洒】 —。    第三—十一条载人规—。定) —     —非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 ?  :  :    (》二)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固》定座椅; ! , ,   ? ,   (三)12】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    】     (四)除!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外?的其他非机动车【不得载人 】     第三十!二条道路《停放)? ? ,     —在道路?上停放非《机动车应《当使: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   】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设置!规范编制本区、县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设置规》划指定?专门管理部门落【实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设置工作【并组建专《门管:理队伍加强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日:常管理 【    》 第三十《三条:  (专用停车【场地) 《    】 车站、码头、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集散地医—院、学校《。、商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场所其管理者应【。当设置非机动车专】用停车场地并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管理 ?     !第三十四条  (非!机,动车保险) —     !本市:鼓励非?机动车驾驶人投【保,。人身、财产安—全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