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章 非机动】车通行管理》 】    第二—十四条通行车种) ! 》    除按—照本办法规定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以及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等市:政府规定可以通【行的非机动车外其他!非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     !第二十五条牌证【使用) 】   ?  驾驶非机动车(!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除?。外):。上道路行驶》的应当随车携带【行车执照并》按照规?定安装非机动车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 《。。  : ,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牌证;禁止使用其他!车,辆的非机动车牌证】 —  :  第二十六条【安全要?求)  !   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保持制动器、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施性能状况良好!。 ,。。 ?    》。 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的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   第二十七【条  (《禁止拼装、》加装、改装)—。 《     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    《 (一)拼装—非机动车《; ? :   《      (二】)在非机动》车上:加,装,动力装置、车篷、】座位、高分》贝音响?; ? , , :        (!三)更换非机动车动!力装置或者改变排气!装置:的尺寸; ! ,    《    (四)【拆除或?。。者,改,。动非机动车消音、】。限速、尾气处理装】置;  !     》  (五《)其:他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 】    《禁止驾驶具有—前款所列情形—的非机动车上—道路通行 !   ?  第二十八条【  :(一般通行规—定) 【 ,  :  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通行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下列规定 】  《 ,。。      (一)!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1.5米的范】围内行?驶残疾人手》摇轮椅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2.2米的范】围内行驶; —。   【   ?   ?(二)除《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情况外不得【。驶入机动《车道;? 》     》    (三—)不得驶入》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越江《隧道和桥梁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 【 ,  :       (】四):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     ! ,  : (:五)转?弯前减速慢行伸手示!意有转向灯的—开启转向灯》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   —      (【六)不?得,实施其他《影,响安全行驶的—行为 ?。  —   第《二十九条  (【特定通行规定)【   】  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除遵守第二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驾驶人必》须年满16周岁;】  【      — (二)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     》  (二)在驾驶】过程:中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话; !        】 (四)驾驶本人登!记的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     !    《(五)非《。下,肢残疾人员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     第!三十条载《物规定)《  【   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       】  (二《)人力三轮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  【 , ,     (三)】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采取加固措施】防止货物《散落:、飘洒 】     第三十】一条:载人规定) 【     非!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 ?  :      (二】)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固定座椅; ! 《      —  (?三,)12?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     》   (四)除【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外的其他非机动车】不得载人 》    】 第三十二条道【路停放) !     》在道路上停放非【机动车?应,当使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 —  《。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设置规范编制本!区、县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设置规划指定专【门管:。理部门落实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设【置工作并组》建专门?管理队伍加强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日常管理 】 《     第三【十三:条  ?(专用停车场—地) ? :    — 车站、码头、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集散地【医院、学校、商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场所!其管理者应当设【置非机动车专用【停车场?地并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管理 》 : ,     第—三十四条  (非机!动车保险) 【     】本市鼓励非机动车驾!驶,人投保人《身、财产安》全保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