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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非机动车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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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四条登记车【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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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非机动车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和行车执照(以【。下,称非机动车》牌证)后方可上道路!通行:;对尚未取得非【。机动车牌证的新【。购车辆?驾驶人可以持购【车,发票在?购车后15日—。内临时通行
!。
? 》 (一)》。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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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
】 (三)人力三!轮车;
! — (?四)市?政,府,规定应当《登记上牌的其他【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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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实行自—愿登:记,其所有人申请登记上!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办理
!
【 ,第十五条 (申请!登记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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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上牌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单《位营业执照》等,合,法有效的《非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 : : (二—),购车发票或者其他非!机动车合法来历证】明;:
《
》 (三)】非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 :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 ,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所有人申请登记】上牌:的应当?到住所地的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市残联出—具的:证明下肢残疾人员】限,登记:一,。辆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
— 除市政、环卫等】公用事业特》殊需求外停止—办理人力三》轮车登?记,上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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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准予登—记上牌?)
》
? 对申请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进行查【。验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登记并发放非机【动车牌证《;不予登记上牌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 非机动车》牌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工本费按》照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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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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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更】换车身、车架或者】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以及?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所》有人住所地发—生变动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 第十八【条,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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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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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三,轮车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 《第十九条注销登记)!
】 :。已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被盗—、遗失、《灭失或者《因质量问题退车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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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牌证!。。补领、换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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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机动车牌证灭】失、损坏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申请换—领或者补领非机动】车牌:证,
》
第二十一!条, (外省市非机动!车,登,。记)
】 , , 外?。省市号牌非机动车】需要在本市通行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本市非机动车牌证】
—。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开和?便民措?。施)
【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非机动车登记的条件!。、程序、收》费标准、需》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向社:会公布并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等方式为市民办【理,非机动车登记提供便!利
【。。 , ?第二十三条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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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机动车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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