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非机动车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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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登,记,车种)
】
》下列非机动车—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和行!车执照(以下称非机!动车牌?。证)后方可上道路通!。行;对尚未》取得非机动车牌证的!新购车辆驾驶—人可以持《购车发票在购车【后1:5日内?。临时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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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电动自行车;!
?。
】 (《二)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
】 (三《),人力三轮车;
!
《。 (四!。)市政府规定应当登!记上牌的其》他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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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实行—自愿登记其所有【人申请登记上—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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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申请登!记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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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上牌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单?。位营业执照等合法】有,效的:非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
!(二)购车发—票或者其他非机动】车合法来《。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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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非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
】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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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所—。有人申请登记—上牌的应当到—。住所地的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市残联出具的证明】下肢残疾人员限登】记,一辆:。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 除市政、环【卫等公用事》业,特殊:需求外停《止办理人力三轮车登!记上牌?
【。 第十六条 !(准予登记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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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申请《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进行【查验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登记》并,发,放非机动车牌证;不!予登记上《牌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非机动车牌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工:。本费按照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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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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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更换车身》、车架或者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以及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所有】人住所地发生—。变动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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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转移登?记)
! , 已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
】 人力?三轮车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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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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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被盗、遗失、灭失!或,者因质量《问题:退车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 第二十条 【(牌证补领、换【领)
】 非机动车牌!证灭失、损》坏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申请》换领:。或者补领非机动车】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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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外省》市非机动车登—记)
! ?外,省,市号牌非机动车【需要在本市通行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本市《非机动车牌证
】。
—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开和便民措施【)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非机动车登记】的条件、程序、收费!标准、需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向】社会公?布并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等方式【为市民办《理非机动车》登记提供便利
】
【 第二十三条登记办!法):
》
非机动车!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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