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管理
《
】 , :第五条 (—安,全技:术要求)
》
》 《在本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
—。 电动自—行车的?整车重?量、电动《机功率以及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的设计最高时!速、外?。。。形尺寸、汽油机排量!等重要标准》项目在?本市强制《执行
【
? 第六条产品目】录):
— , , 本市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
】
? 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
【
》 第七条目录【。管理)
—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产品目录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残联等部门和单位】编制载明品牌、型号!、,生,产企业等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适时更新】
! 在本市销售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的?生,产者应当将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照【片,及相:关技术参数等材料报!送市经信《。委
?
【 产品目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 第八条生产管】理)
【
? 已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生产者不《得擅自?。更改定?型技术参数
—
!生产者擅自更改定型!技术参数的市经信】委,应当及时将》相应产品从》产品目录中删除
!
— , 第九?条销售管理)
【
】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现行有效的产品目】录并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车辆?已,纳入产品《目录:符合登记上牌—条件
! 销售者—销售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的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退货或者更换】。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 第十条 【(,残疾人轮《椅车的销售》。管理)
】
》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实行定《点销售定《点销售单《位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市工商?局、:市公安?局按照方便购买、有!利监:督的原则共同确定
!
?
,
《 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限下肢残!疾,人,员凭相?关,证明购买每》人限购一辆》
《
》。 第十一条》举报投诉)
—
:
— ,对违: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的行】为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 第十二条 (协!调配合机制)
】
:
公安机!关、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协调配合的【执法机制
—
,
:。
公—安机关发现违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的应:当及时通知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对阻碍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理
—
— 第十三《条环保要求)—
—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
》
,
,
》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电,动自行车《的,废旧电池建立—回收台账回》收的废旧电池应当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集?中处置
【。
: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将废旧《电池交?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处理或者《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