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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租赁合同】的订立和登记备【案 《 : :。     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租赁合同 【 :   ?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示范文—本供租赁当事人参照!使用;其中》公有居住房屋的租】赁可以使用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租用公房凭证【 ?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   ?    (一)【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 《     》   ?(二:。)房屋座落地点、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      —(三)房屋用途;】 —  :      —。。(四)房屋交付【日期; 】     》    (五—),租赁期限; 】     【   ? (六)租金—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       【 (七)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      !   (《八)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  《      — (九)违》约责任; 【 ,        !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 ?    》   ?。  (十一》)租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    【 第十三条》  房屋的租金由】租赁当?事人:协商确定但下—列房:屋的租金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      【   (一)公【有居住房屋》; 》 ,  :       【(二)以行》政,调配方式《出租的?非居:住房:屋; 《      !   ?(三)政《府投资建造的—公益性非居住房屋;! ?     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其租金】。和租赁关《系,。的处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第十四条  房屋的!租赁:期限由租赁当—事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并且不!得超过二十》年 : :    —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并且不《得超过二十年 ! :   ?  租赁当》事人对房屋租赁【期限没有约定—依照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的当【事人可以随时终止租!。赁关系但《出租人?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书面通知《承租:人   !  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人!不,得终止?租赁关系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十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及其:变更合同由租赁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  房屋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