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租赁合同的订立和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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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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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示范?文本供租《赁当事人参照使用;!其中公?有居住房《屋的租赁《可以使用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租用!公房凭证《
— ,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 : (一)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 》 (二?。)房屋座落地点【、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 《 (三)房—屋用途;
】
: 【 (四)房屋—交付日期《;
—
—。 (五)租【赁期限;
】
? (】六):租金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
《。 (七)】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 》 (八)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
》 , (九)!违约责任《;
?
?
《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
《 (十一!。)租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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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条 房屋的】租金由租赁当事【人协商确定》但下列房屋的租【金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
! (一)公有居住!房屋;
【
】 (二)以行政调!配方式出《。租的非居住》。房屋:;
》。
? ? : (三)政府【投资:建造的公《益性非居住房屋;
!。。
》 : 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其租金和【租赁关系《的处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第十【四条 房屋的【租赁期限由租—赁当事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并,且不得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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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并》。且不得?超过二十年
!
? 租《赁当事人对房屋租赁!期限没有约定—依照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的当事人可以随【时终止租赁关—。系但出租人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书面【通知承租人
】
》 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人不得终—。止租赁关《系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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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及其变》更合同由租赁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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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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