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房屋的交】付、使用《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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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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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的承》租人可以催》告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交付;逾【期仍未?交付的?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 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租赁合同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 第十七》。条 房屋》交付时存在》。缺,陷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限期修—复或:。者减少租金;危及】承租人安全的—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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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或者房屋所有!。权转移依法》受到限?制的出租人应当【事先:书面告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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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出租人—可,以根据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期限、房屋》用途、维修责任等因!。素与:承租人?约定收?取房屋租赁》保证金但公》有居住房屋出租【人不得收《取房屋租赁》。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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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关】系终止时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外应当归还承【租人
】 第二十条 ! 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承租人需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其中依》法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由出租人或者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报: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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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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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人可以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况—进行检查但不得【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房屋;承租人—对出租人《的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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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出租【非独立成套的房屋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承租人使【用房屋合用部位的范!围、条件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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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邻房【屋承租人《对合用部位的使用产!生争议的承租人的共!同出租人《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争议一方提【出解决争议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协调处理并出【具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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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人与相邻房屋产!权人或者相邻房屋承!租人对合用部位的使!用产生争《议的出租人应当与】相邻房屋《产权人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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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增设的?附属设施应当—由租赁当事人协商】。确定归属及》。维,。修责任其《中,依法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由出租—人或者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报【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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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或【者超出出租》人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房屋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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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 房屋?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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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收取租】金;除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得向承租人—收取其他费用—
】 房屋《承租人延期支付租金!的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租赁合同!未约定的按》照拖欠租金》额的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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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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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使用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通信、空【调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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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使用房】屋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第二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养护使房屋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承租人—。发现房屋损坏的应当!通知出租人予—以修复?出租人应《当及时修复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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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出!租人养护和维—修房屋时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影响!承租人?应当配合出租人【养护和维《修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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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房屋《。。不承担房屋自然损耗!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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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承租人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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