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房屋的交付、】。使用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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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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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的承租人可》以催告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交付》;逾期仍《未交付的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 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租:赁合同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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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房屋交付时存!在缺:陷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限期修复!或者减少《租金;危及承租人】安全:的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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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或者房屋所】。有权转?移依法受到》限制:的出租人应当事先】书面告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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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出租!人可以根据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期限、】房屋用途《、维修责任等因【素与承租人约定【。收取房屋租赁—保证金但公有居【住,房屋出租人》不得收取房屋租赁保!证金
! 租赁关系【终止时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外应》当归还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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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承租人?需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其中依法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由出《租人或者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报有【关部门批《准
【。 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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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可以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况进行检】查但不得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房屋;承】。租人对出租》。人的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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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出租非独立成!套的房屋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承租:人,使,用房屋合用部—位,的范围、条件—和,要求:
【 相邻房屋承】租人对合用部—。位,。。的使用产生争—议,的承:租人的共同》出租人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争议《一方:提出解决争议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协调【处理并出具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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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与相《邻房屋?产权人或《者相邻房屋承租人】对合用部位的使【用产生争议的出【租人应当与相邻【房屋产权《人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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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增设《的附属设施应当由】租赁当事人协商【确定归属《及维:修责:任其中依法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由:出租人或者》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报—。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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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或?者超出出租人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房屋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 第》二十三条 房屋】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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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收取租】金;除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得向承?租人收取其他—费用
】 房屋承【租人:延期支?。付租金的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租,赁,合,同未约定的》按照拖欠租金额的】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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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使用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通信:、空调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第二十五条 — 承租人使》用房屋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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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养《护使房屋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承!租人发现房屋损坏的!应当通知出》租人予以修复—出租人应当及—。时修复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第《二十七条 出【租人养?护和维修房屋时【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影响【承租:人应当配《合出租人养护—和,维修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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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 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房屋!不承担房《。屋自然损《耗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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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承!租人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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