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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房《屋的交付、使—用和维修 》 【   ? 第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房屋 【    《 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的,承租人?可以:催告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交付;逾【期,仍未交付的》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 :    — 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租赁合》同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 《    《第十七条 》 房屋?交付时存《在缺:。陷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限期修复或者减!少租金;危及承租】人安全的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     】第十八?条  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或者房屋《所有权转移依—法受到限制》的出租人应当—事先书面告知承租】人 ? ?     第十【九,条,  出租《人可以根据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期【限、房屋《用途:、维修责任等因素】。与承租人约定收取房!屋租赁保证金但【公有居住房屋出租人!不得:收,。。取房屋租赁》保证:金  】   租赁关—系终止时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外!应当归还承租人 】   【  第二十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承租人需《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其中依》法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由出租人《或者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报有关部门批准!  【   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     出!租,人,可以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况进行检查但—不得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房?。屋;承租人对出【租人的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 ? ,   第二十—一条  出租非【独立:成套:。。的房屋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承租人使用房【屋合用部位的范围、!。条件和要《求  】 ,  相邻房》屋承租人对合用【部位:的使用产生争议的承!租人的共《同出租人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争议】一方提?出解决争议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协调处理并【出具书面意见 【 : ,     承租】人与相邻房屋产权人!或者相邻房屋承租】人对合用部》位的使用产生争【议的出租人应—当与相邻房屋产【。。权人协商处理 !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增,设的附属设施—。应当由租赁》当事人协《商确定归《属及维修责任其【中依法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由出《租人或者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报《有关部门《批准  !   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或者超】出出租人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房【屋,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 》    第》二十三条  房屋】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 —    房》屋,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收取》。租金;除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得向承租人【收取其他费》用 —     房屋承租!人延期?支,付,。租金的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租赁《合同未约《定的按照拖》欠,租金额?的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 《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使用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通—信、空调《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使用房屋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    第》二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养护使房屋!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承租人发现】房屋损坏《。。的应当通知出租人】予以修复出租—人应当及时修复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第】二十:七条 ? 出:租人养?。护和维修房》屋时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影响承》租人应当《配合:。出租人养《护和维?修房屋 !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房屋不承担房屋自然!损耗的赔偿责任【。 ?    — 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承租人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