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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房屋的交—付、使用和维修【 ,。 , : 《    《第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房屋!  【   ?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的承租人可》以催告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交付;逾期仍!未交付的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  》   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租:赁合同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    — ,第十七条 》 房屋交付》时存:在缺陷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限期修复或者减】少,租金;危及承租人安!。全的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  ?   第十》八条  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或者房屋所有】。权转移依法》受到限制《的出租人应当—事先:书面告知承租人 】 》    第十—九条  出租—人可:以根据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期—限、房屋用》途、维修责任等【。因素与承租人—约定收取房屋租赁保!证金:但,公,有居住房屋出租人不!得收取房屋租—赁保证金 》  —  : 租赁关系终—止时: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外【。。应,当归还承租人—  【   第二十—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承租人需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其中依【法,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由出租人或者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报有!关部门批准 ! :  : , ,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     !。出租:人可以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况进《行检查但不得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房屋;】承租人对出租人的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  第二十一条 】。 出租非独》立,。成套的房屋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承租人使用房【屋合用部《位的:范围、条件和要求 ! ?     相邻房!屋承租人对合用部】位,的使用产《生争议的承租人的共!。同出租人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争议一方提出!解决争议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协调处理并出【具书面意见 !     承【租,。。人与相邻房屋产【权人:或者相?邻房屋承租人—对合用部位的使用产!生争议的出》租人应当与相邻房】屋产权人协》商处理 —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增?设的:附属设施应当—由租赁当事人—协商确定归》属及维修《责,任,其中依?法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由出租?人或者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报【。有关:部门批准 !     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或者超《出出租人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房屋—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   《  第二十》三条  房屋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 《 《    《 房屋?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收取租金;除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得向承《租人收取其他费用 !   【  房?屋承租人延期支付租!金的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租赁合同未约】定,的按照拖欠租金额】的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 !。 ,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使用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通,信、空调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使用《房屋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第《二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养护使房屋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承租人发现房屋损坏!。的应当通知出租人予!以修复出租人应【当及时?。修复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第二】十七条  》出租人养《护和维修房屋时【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影响承租】人,应当配合出租人【养护和维修房—。屋  】。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房屋》不承担房屋自然【损耗的赔偿》责任: , ,     】。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承租人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