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房屋的交付》。、使用和维修—
】 第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房屋
】 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的承租人可以催】告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交付;逾期仍未交!付的: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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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租赁合同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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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房屋交】付时:存在缺陷《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限期修复或者减】少租金;危及承【。。。租人安全的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 : 第十八条》 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或《者房屋所有权—转移依法受到限制的!出租:人应当?事先书面告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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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出租人可以根!据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期限、房屋用途、!维修责?任等因素与承租人约!定收取房屋租—赁保证金但公—有居住?房屋出租人不得收】。取,房,屋租赁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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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关系终止时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外应当归还承租人】
】 第二十条 【 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承】租人需?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其中:依法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由出租—人或者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报》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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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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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可以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况进行《检查但不得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房屋;承租】人对出租人》的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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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 出租非独立成【。套的:房屋: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承租?。。人使用房《屋合用部位的范围、!条,件和要?求
】 相邻房—屋承租人对合—用部位的《使用产生争》议的承租《。人的共同《出租人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争议一方】提出解?决争议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协调处理并!出具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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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人与:相邻房屋产权人【或者相邻房屋承【租,人对合用部位的使用!产生:争议的出租人应当与!。相邻房屋产权人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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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增设【的附属?设施应当由租赁当】事人协商确定—归属及维修责任其中!。依法: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由出租!人,或者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报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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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或者超出!出租人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房屋《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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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房屋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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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收】。取租金;除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得向承租—。人收取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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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延期支】付租金的《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租》赁合同未约定的按照!。拖欠租金额的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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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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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使用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通信、空调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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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使用房屋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第二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养护使房屋—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承租人发现房【屋损坏的应当—通知出租人予以【修,复出租人应当及【时修复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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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出租人!养护:和维修房《屋,时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影响承!租,人,应当配合出租人【养护和维修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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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房屋不承担房屋自!然损耗?。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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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承租】人,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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