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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租赁范围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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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是》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可?。以是:房屋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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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房屋承租—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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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 (!一)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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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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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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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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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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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租商品房应当符合】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并依法《取得市?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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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已【经预售的《商品:房预租商品》。房预购人不得将预购!。。的商品房《预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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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出租人应当—将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房?屋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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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收益收缴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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