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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租:赁范围和条》件 —     第】六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是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可以是房屋出—租人:  【   ?第七:条  房屋承租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        (!一)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      —   (二)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   《   ?   (三)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   【    《  :(四)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        】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 ?   ?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租商品房》。应当:符,合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并—依法取得市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已!经预售的商品房【。预租商?品房预购《人不得将预购—的商品房预租 !     【第十:条  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出租人》。应当将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房屋的—除外  !   土地》收益收缴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