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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租!赁范围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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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是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可以是房屋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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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七条 房屋承【租,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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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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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
— (三)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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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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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租商品房应当符】合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并依法取得》。市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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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已《经预售的商品房【预租商品房预购人不!。得将预购的》商品房?预租
】 第十—条 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出租人应当】将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房屋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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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收益收》缴,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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