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租:赁范围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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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是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可以是房屋出—租人:
【 ?第七:条 房屋承租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 (!一)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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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
《 ? (三)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
【 《 :(四)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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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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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租商品房》。应当:符,合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并—依法取得市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已!经预售的商品房【。预租商?品房预购《人不得将预购—的商品房预租
!
【第十:条 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出租人》。应当将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房屋的—除外
! 土地》收益收缴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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