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租赁范围和—条,。。件
!。 第六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是《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可以是【房屋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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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房屋承租!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
》 : (一)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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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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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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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
—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租商品房应》当符合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并:依法取得市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已经预售的商品!房预租商品》。。房预购人《不得将预购的商品房!预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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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出租人《应当将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房屋的除外!
! 土:地收益收缴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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