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房,。地产抵?押权:和地役权登记
】
:
第!四十六条 申【请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
》
:
《 : 《 (三?)房地产权证书【;
:
》 【 (四)《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
》
— (五)—设立抵押权的—合同
—
,
》。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行政执法机—构出具的《已完成整改的—证明:文件
】 第四十七条! 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 (一)申请书】;
:。
— , (二】)身份证明;—
:
《 ? ? (?三)房地产权—。证书;
《
?
》 (四)设!立地役权的合—同
【 : 第四十》八条 经登—记的房地产抵—。押,权或:者地役权发》生转让、变》更或者终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
》 ?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
!
,
《 — (:三)房地产抵押权或!者地役权登记证明】。;,
?
— 《 (四)证》。明房地产抵押—权,或者地役权发生【转让、变更或者【终止的文件
【
,
》 第?四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
, , 【(一:)申请人是设立、转!让,。。、变更、消灭房地】产抵押?权或者地役》权的当?事人;
【
,
《 ?。 (二)申请【登,记的房?地产在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范围》。内,;
—
》 (三)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所列的情形【。
,
:
,
第五十!条,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通知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的设立登《记及其转移、变【更登:记,的权利人领取登记证!明或者书面》通知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原?登记证明《作,废;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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