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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房地产抵押权—和地役权《登记 》。 ?     第四】十六条?  申?请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 — ,     》 ,  : (三)房地—产权证书; 】 ?   ? ,    (四)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 》     !    (五)设立!抵押权?的合同 】     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行政执法机构出】具的已完成整改【。的,。证明文件 — ,     【第四十?七条  《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 】   【。。    《  (三《)房:地产权?证书; 】    《    《 (四)设立地役权!的合同 《。  —   ?第四十八条  经登!记的房地产抵押权】或者地役权发生转让!、变更或者终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  》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 !     !。    (》三):房地产抵押权或者】地役权?登记证明;》。  【       (】四,),证,明房地产《抵,押权或?者地役权发生转让、!。变更或者终》止的:文件:    ! 第四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   【     》 (一)申请人【是设立、转让—、变更、消》灭房地产抵押权或者!地役权的当事—人; ?    】  :   (二)申【。请登记的房》。地产在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范《围,。。内; 》     【   ? (:三)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所,列的:情形 《     第!五十条 《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通知: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的】设立登记及其转移】、变更登记的—权利人领取登记证明!或者书面通知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原登记?证明作废;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