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房地产抵押权【和地役?权,登记
—
,
《 第《四十六条 —申请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一—。)申请书《;
】 (二!)身份证《明;
—
《 》 (三?),房地产权证书;
!
:
》 (四【)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
》。
!。 (五》)设立?抵押权的合同
!
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行政执【法机构出具的已【完成整改的证明文件!
:
《 第四—。十七:条 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
?
,
【 《。(三)?房,地产权?证书:;
《
,
【 (四)设【立地役权的合同
!
【。 第四十八》条 :。 经登?记的房地产抵押权】或者地役权发生【转让、变更或者终】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
:
— (一)【申请:。书;
—。
》 ,。 《(二)身份证明【;
! ? (三)—房地产抵押权或【者地役?权登:。记证明;
】
】 (四)》证明房地产》抵押:权或:者地役权发》生转让?、,。变更或?。者终止的文件
【
!第四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 (一】)申请人《是设立、转让、变】更、消灭房地—产抵:。押权:或者地役权的—。当事人;
【。
《。 》 (?二)申请登记的房】地产在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范围内;
【
】 (三》),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所列的】情形
《
第!五十条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通知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的设立登记》及其转移《、变更?登记的权利人领取】。登记证明或者—书面:通知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原登记—证明作废;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