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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房!地产抵押《权和地役权登记 !  【。   第四》十六条  申请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一)申请书; 】 》     》   (二)身【份证明; !         !(三)房地产—权证书?; :   【    《  (四)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 ! ?    《    (五)【设,立抵:押权的合同 【    【 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行政执法机构出!。具的已完成整改的证!明,文件 】。    第四十七条!  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一)【申请书; —  》   ?。 ,。。   (二》)身份?。证明; 《   【      (【三):房,地,。产权证书; — 《   ?     》 (四)设立地役权!的合同? —    《第四十八条》  经登记的—房地产抵押权或者地!。役权发生转让—、变更或者终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 》。        (!一)申请书》; : 《     》    (二)身份!证明; 】      —   (三)房地产!抵押权或《者地役权登记—证明:; — ,      —  (四)证—明房地产抵》押权或者《。地役权发生》转让、变更或—者,终止的文件》 》  :。   第四十九条 !。 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    《 ,(,。。。一,。)申请人是设立、】转让、变《更、消灭《房地:产抵押权或》者地役权的当事人;! 《      【   (《二)申请登记的房地!产在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范围内【。; 【 ,     》  (三)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所列的情形 ! :    《 第五十条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通知》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的设立登》记及其转移、变更】登记:。的权:。利人领取登》记证明或者书—面,通知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原?。登记证明作》。废;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