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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房,地产抵押权和地役】权登记 】     第】四十六条《  申请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   (一》)申请书; 】 :。 ,。。     》   (二》)身份?证明; ! , ,      (【三):房地产权证书; 】   【      —(四)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 】  —   ?   ?。 (五)设立抵【押权的合《同 ? 《  :  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行政执法《。机构出具的已完成】整改:的证明?文件 】    第四十七条!  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一)申】请书; —   》。。     》。 (二)身份—证明; —      】   (三)房地产!权证:书,;,   】      —(四)设立地—。役权的合同 !   《 , 第四十八条 【 ,经登记?的房地产《抵押权或者地役权发!生转让、变更—。或者终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       】  (一)申—请书; 《 , :      【   (二)身份证!明; ?  —。     》 , (:三)房地产抵押权或!者地:。役权登记证》明; 【。    《。    《 (:四)证明房地—产,抵押权或者地役权发!生转让、变更或者终!止的文件 !     第四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      【   (一)—申,请人是?设立、转让》、变:更、消灭房地产抵】押权或者地役权【的当事?。人; 《   —。     》 (二?)申:请登记的房》地产在?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范围【。内;:   】。   ?   (《三)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所列【的情形 —     第】五十:条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通知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的设立登记》及其转?。。移、变更登》。。记的权利人领取【登记证明或》者书面通《知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原】登,。。记证明作废;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