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房!地产抵押《权和地役权登记
!
【。 第四》十六条 申请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一)申请书;
】
》 》 (二)身【份证明;
!
!(三)房地产—权证书?;
:
【 《 (四)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
!
? 《 (五)【设,立抵:押权的合同
【
【 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行政执法机构出!。具的已完成整改的证!明,文件
】。 第四十七条! 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一)【申请书;
—
》 ?。 ,。。 (二》)身份?。证明;
《
【 (【三):房,地,。产权证书;
—
《
? 》 (四)设立地役权!的合同?
— 《第四十八条》 经登记的—房地产抵押权或者地!。役权发生转让—、变更或者终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
》。 (!一)申请书》;
:
《
》 (二)身份!证明;
】
— (三)房地产!抵押权或《者地役权登记—证明:;
—
, — (四)证—明房地产抵》押权或者《。地役权发生》转让、变更或—者,终止的文件》
》
:。 第四十九条 !。 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 《 ,(,。。。一,。)申请人是设立、】转让、变《更、消灭《房地:产抵押权或》者地役权的当事人;!
《
【 (《二)申请登记的房地!产在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范围内【。;
【 , 》 (三)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所列的情形
!
:
《 第五十条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通知》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的设立登》记及其转移、变更】登记:。的权:。利人领取登》记证明或者书—面,通知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原?。登记证明作》。废;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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