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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房地】产抵押权《和地役权登记 【 , ,。  —   第四十六条】  申请《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一)申请书; !   —     》 (:二):身份证?明; 《 :    》     (—三)房地产权证书;!  【      — (四?)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 —  《      —。 (五)设》立抵押?权的合同 》  — ,  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行政执法【机构出具《的已完成整改—的证明文件 !     —第四:十七条  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  !      — (三)房》。地产权证书;— ? :     》 ,   (四)设立】地,役权的合同 】     【第四十八《条,  经登记的房【地产抵押权或者地役!权发生转让》、,变更或者终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    》     (一【)申请书《;,   】。   ?  : (二)身份证【明; 【  :       【。(,三)房地产抵押权或!者地役权《登记证明《; —  :       【(四)证明房地【。产抵押?权或者地役》权发生转让》。、变更或者终止【的文件 】    《 第四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        (!一)申?请人是设立、转让】、变更、消》灭房:地产抵押权或者【地役权的当事人; !    】     (—二)申请登记的房地!产在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范围》内; 【      —。   (三)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所列的情形 】  —   第五十条 】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通知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的】设立登记及其转移】、变:更登记的权利人领】取登记证明或—者书面通知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原登记证明作废;!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