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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房地产抵押权—和地役权《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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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申?请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
—
,
》 , : (三)房地—产权证书;
】
? ? , (四)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
》
! (五)设立!抵押权?的合同
】
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行政执法机构出】具的已完成整改【。的,。证明文件
—
,
【第四十?七条 《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
】
【。。 《 (三《)房:地产权?证书;
】
《 《 (四)设立地役权!的合同
《。
— ?第四十八条 经登!记的房地产抵押权】或者地役权发生转让!、变更或者终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
》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
!
!。 (》三):房地产抵押权或者】地役权?登记证明;》。
【 (】四,),证,明房地产《抵,押权或?者地役权发生转让、!。变更或者终》止的:文件:
! 第四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
【 》 (一)申请人【是设立、转让—、变更、消》灭房地产抵押权或者!地役权的当事—人;
?
】 : (二)申【。请登记的房》。地产在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范《围,。。内;
》
【 ? (:三)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所,列的:情形
《
第!五十条 《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通知: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的】设立登记及其转移】、变更登记的—权利人领取登记证明!或者书面通知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原登记?证明作废;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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