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注销登记
【
:
!。第三十九《条 房屋因倒【塌、拆除等》原因灭失的房地【产权利人《在灭失事实发生后】申请注?销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
:
】 (—三)房?地产权证书;—
:
?
!(四)房屋灭失的证!明
—
《 第四十《条 以《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终止的!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注销《房地产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 ? (一?)申:请书;
—
:
, 》 (二》)身份证明;
【
【 》。 ,(,三,)房地产《权证书?;
【 (!四)证明建设用【地使用权终》止的文?件
》
第四】十,一条:。 , 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因抛《弃而:终止:的房地产权利人申】请,注销房?地产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
】
! (《三)房地产权证【书
】 第四》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注销】房地产?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
? ? 《(一)申请人是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房地产权—利人;
! 】(二)?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地产在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范—围内;
—
:
】 (:三)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所列的?情形:
】。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注销房】地产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销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第!四十四条《 房屋灭》失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终止后》当事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可【以依据?房屋、土地、—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证,明文件?办理:注销房地《。产登记?。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
— 《第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因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征收、》收回、没《收,等行为终《止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办理《注销房地产登记【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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