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预!告登记
【
— , 第五十一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预告登】记
《
《 (一!)预购?商,品房以及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预购商品房【的转让;
】
《 : 《(二:)以预?购商品?房设立?。抵押及其《。。抵押权?的转让;《
《
: ? 》(三)以房屋建设工!程设立抵押及其抵】押权的?转让;
《
《。
,。 , , (【四)设立、转让房地!产权利的《其他情形
》。
】 当:事人为保障》将来实现房》地产:权利可以持预告登】记的约?。定文件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
【 第五《。十二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房地!产,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 , :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房地!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
— 第五十三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
】
》 ?。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
】
? , : 预购?商品房发《生转让或《者变更?。的,申请预告登记—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预购商品房转让或者!变更的证《明,文件
【
预购商品!房未经预告登—记的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预购商!品房:转,让的不?予办理?预购商品《。房转让的预告登记
!
》 已经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不】得重复?办理预告登》记
:
,
【 第五十四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
【 ? ,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
【
》 : (四)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
!。
—。 , (五)》设立抵押权》的合同
【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发生转让或者变!更的申请预告登【记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预购商品房抵押权转!让或者变《更的证明文件
】
:
》 ,预购:商,品房未经《预告登记的不予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的预?告登记
【
: ? 第五?十,五条 申请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 ? (一)申请书【。;
! —(二)身份证—明;
》
,
? 》。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 《 (四)房】屋,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或者施?工总承包合同—;
【 】(五)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
!
— (六【。)设:立抵押权的合同
!。
?。
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发生转让或者变】更的申请预告登【记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转让或者变【更的证明文件
】
》 ?。第,五十六条 》 ,。经预告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依法终止或【者预告?。登记失效的当事人】申请注?销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 (一)申【请书:。;
—
, 》 ?(二:)身份证明;
】
】 《(三)经预告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依【法终止或者预告登记!。失,效的证明文件
】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预告登记失效的证明!文件:。是指预?。。告登记有关当事人的!书面:约,定或者法《院判:决、:仲裁裁决
!
第五【。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预告登—记、注销预告登记的!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 , , ? (一《)申请?人是房地产权利变】动法律?文件记载的》当事人;《
:。
?
? 》 (:二)申请登记的【房地产在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范围内;《
— : (三】。)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所列的情形—
:
第!五十八条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预告登记、注销预】。告登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 第五十九条 【 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后预告登记—的商品?房预购人应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
!
,
:
,
? :预购商品《房设立?抵押的房地产转【移,登记:后其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
—
《 :第六十条 新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其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
!
《 ,。 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时其抵押物范围!不包:括,。以下房地产
!
! (一)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
】 : ? (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已明—确的业主《共有房地产》;
! (三)!。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的作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房地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