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预告登?记,
! ,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预告登?记
—
【。 (一)预购【商品:房,以及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预购商品房的—转让:。;
?
》 【(,二)以预购商—品房设立《。抵押及其抵押权的转!让;
【
: , , : (三)以房】屋,建设工程设立—抵押及其《抵押权的转》。让;
《
?
? 》 (四)设》。立、转让房地产【权利的其他》情形
?
?
—当事人为保障将来】实现房地产权利【可以持预告登记的】约定文件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
第五十!二条 ?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房地产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
,
?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房地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
第五】十三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 — (一?)申请书;
!
— :。 (二)》。身份证明;》
!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
!
《 《预,购,商品:房发生转让或者变】更的申请预告登记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预购:商品房转让或—者变更的证明文件
!
:
《 预购商品房】未经预告登记的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预购《商品房转让的不予】办理预购《商,品房转让的》预告登记
!
, 《已经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不—得重复办理预告登记!
?
,
,
, : :第五十四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一,)申:请书;
》
】 ? (二)身份证明】;
】 《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
【 (四!)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
!
:
? , 》 (五)设立抵【押权的合同》
—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发生转—让或者变更的—申请预告登记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预!购商品房抵押权转让!或者变更《的证明文件
—
!预购商品房》。未经预?告登记?的不予?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的预告登记
【
》 第五十五条】 , 申请?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 : , 《。(一:),申请书;
—
! , (二《)身份证明》;
》
,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四)房屋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或【者施工总《承包合同;
【
】 , (五)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
! 《。 (六)设立—抵,押权:的合同?
《
》 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发生转让》或者:。变,更的申请《预告登记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转让—或者:变更的证明文件【
【 第五十六【条 经预》告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依法终止—。或者预?告登记失效的当【事人申请注销—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
【
:。
— ?(三)经预告—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依法终《止或者预告》登记失效的证—明文件
】
, :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预】告,登记失效的证—明文件是《指预告登记有关【当事人的书面约【定或者法院判—决、仲裁裁决
!。
》 第五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预告登记、注销】预,告登记的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
》 ,。。 (【一)申请人是房【地产权利变》动法律?文件记载的当事人;!
《
— (》二):申请登记《。的房地?产在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范:围内:。;
—
, 》 (三)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所?列的情形
—
《 ? 第五十八条— ,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预《告登记、注销预告登!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 第《五十九条《 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后预告登记的商!品房预购人应—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
! 预购商品】房设立抵押的房地产!。转移登记后其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
】
?
《 第六十条 新!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其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
!
》。 ,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时其抵》押物范围《不包:。括,以下房?地产
《
?。
— (一》)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
《
,
!(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已明确《的业主共有房地【产;
! ? ? (三)《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的】作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房地—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