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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预告登【记,
【
: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预,告登记
! 【 (:一)预购商品房【以及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预购商品房的转【让;
】 【 ,(二)以预购—商品房设立》抵押:及,其抵押?权的转让;
】
! (?三):以房屋建《设,工程设立抵押—及其抵押权的转让;!
【 《。 : (四?)设:立、转让房地产权】利,的其他情形
—
,
《。 当事人【为保障将来实现房地!产,。权利可以《持预告?登记的?约定文?。件,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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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房地产?。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房地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
:
第五【。十三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一)申请书;!
《
,
《 : (《二)身份证明—;
! ?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
?。
预】购商品房发》。生,转,让或者变更的申【。请预告登记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预购商!品房转让《或者变更的证—明文件
—
,
预购】商品房未《经预告登《记的: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预购商品房—转让的不予办—理预购商品房转【。让,的,预告:登记
! 已经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不得重《。复办理预告登记
】
【 第五十四条 】 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一)申请书;
【
》 , (二!)身份证《明;
【
? ?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
】 ? 《(,四)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
】
》。 : —(五:)设立抵押权—的合:。同
》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发生转?让或者变更的申请预!告登:记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预,购商:品房抵押权》。转让或?者变更的《证明文件
!
《。 预购商《品,房未经预告登记的不!予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的,预告:登记
—
《 第五十五条 】 申:请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 : (一)申—请书:;
】。 (】二,)身份证明》;
?
,
,
: , ,。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四)房屋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或者施工总承】包,合同:;
! (五)!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
—
》 (—。。六)设立抵押—权的合同
!
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发【。生转让?或者变更《的申请预告登记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转!让或:者变更的证》明文件
《
— 第五十六【条 经预告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依】法终止或者》预,告登记?失效的当事人申【请注销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 (一)申请—书;
》
,。
》 , ,。 : (二?),身份证?明,;
?
— ,。。 (—三)经预《告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依法!终止或者预告登记失!效的:证明:。文件
【
《。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预告登《记失效的证明文件】是指预告《登记有关当事—人的书面约定或【者,法院判决《、,仲裁裁决《
?
? ? 第五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预告登记、注】销预告登记的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
】 (一)》。申请人是《房地产权利变—动法律文件记—载的当事人;
】
】 《(二)?申请登记的房—。地产在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范围内;
】
! (三)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所列?的情形
! 第》五十八条 》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预告登记、!注销预告登》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第【。五十九条 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后预】告登记的商品房【预购人?应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
! 预购商品—房,设立抵押的房地【产转:。。移登记后《其,。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
《
《 : 第:六十条 新—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其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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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时其抵押!。物范围?不包括以下房地产】
?
— : (一)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
!
【 : :(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已明确的业主共】有房地产;
!
: 《 (三)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的作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房地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