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预?告登:记
》
【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预告登—记
:
【 ,。。。 , (一)【预购商品房以及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预购商品!。。房的转?让;:。
《
!。 (二)以》预,购商:品房设立抵押—及其:抵押权的转让;【
:
】 (三—)以房屋建》设工程设《。立抵押及其抵押【权的转?让;
—
,
【 (?四)设立、转—让房地?产,权利的其他情形
!
?
当事人为!保障:将来:实现房?地,产权:利可以持预》告登记的约定文件】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
》第五十二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房地:产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房地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 第五—十,三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
【
【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
】 ?预购商品《房发生转《让或:者,变更的申请预告登】记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预购商品【。房转让或者变—更的证明文件
!
— 预购商品房—未经预?告登记的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预购商品房转让的】不予办理预购—商品房转《让的预?告登记
】
已—经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不得重复办理预!告登记
》
— 第五十四条 】 ,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
】
:
】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
【
: 》 (四)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
【
!(五:)设立抵《。。押,权的合?同
】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发生转让或者【变更的?申,请预告登《记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预》购商品房抵押权转让!或者变?更的证?明文件
《
?
,
》预购商品房》。未经预告登记的不】予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的预?告登记
】
? 第?。五十五条 》 申请?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一)申请书;
【
》 : 《 :(二)?身份证明;》
?
【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四)房屋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或者施工【总承包合同;
【
— : ? (五)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
】
— 》。 (六)设立抵押!权的合同
—
】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发生转让《或者变更《的申请预告》登记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转让或者变更!的证明文件
】。
》 :第五十六《条 经《预告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依法终止或者预】告登记失效的当【事人申请注销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
?
— 【(三)?经预告?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依》法,终止或者预》告登记失效》的证明文《件,。
:
》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预告登《记,失效的证明文—件是指预告》。。登,记有关当事》人,的书面约定或者法院!判决、仲裁裁—决
》
》 ,第五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预告登记、注销【预告:登,记,的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
?
【 :(一)?申,请,人是房地产权—利变动法《律文件记载》的当事人;
】
【 (二—)申请登记的—房,地产在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范围内;
】
—。 ? (三)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所列的情形】
! 第五?十,八条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预告登【记、注销《预告登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
》第五十九条》 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后预告登记—。的商品房预》。购人应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
《
《 预购商品房设】立抵押的房地产转移!登记后其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
! ? 第六十条 新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其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
?
房!屋建设工程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时【其抵押物范围不包】括以下房地产
】
【 , (一)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
《
,
》 — (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已明确《的,业主共有房》地产;
】
【 (三)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的作?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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