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节 —转,移登记?
】 第三—十条 经登记【。的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转【移,登记
《
?
? (一)!买卖;?
! (二)交!换;
【
!(,三,)赠与;
【
? :。 ?。 (四》)继承、遗》赠;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一条 【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
《
— 《 (三)房地产!权证书;
【。
— (四)证!明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文件;
【
! (五)根】据登记技术规—范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
,
,
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行政【执法机构出具的已完!成整改的证明—。文件
》
,
第【三十二条 》 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
,
: (一!。)转让人是》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受让人是有关证【明文件?中载明的《受让人?;
:
】 ? (二)》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地产在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范围【内;:
》
《 (三)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的情《形
?
】第三十?三条 ?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转移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通知房—地,产权利人领取房地】产权证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