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节【 转移登记
—
《
第】三十条 经登记】的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转移登记—
【 【(一)买卖;—
《
《 , : (二)—。。交换;
【
》 》(三)赠与;—
】 , (四)继!承、遗赠;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一条 》 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
】
《
【 (三)房地【。产权证书;
—
《
, ? (四)证!明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文件;!
! 《 (五)根》据登记技术规—范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
》 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行政—执法机构出》具的已完《成整改的证明—文,件
—
第—三,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
,
》 》(一)转让人—。是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受让人】是有关证明文件【中载明的受让人【;
》
— : (二)》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地产】在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范围!内;
》
:
: (三!)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的情:形
?
】第三十三条 —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转移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通知房地产权!利人领取房地产权证!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