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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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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经《登记的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转移登记《
》
【 :(一)买卖》;
! : ? (二)交换—;
》。
》 (—三)赠与;
—
《
》 ?。 (四)继》承、遗赠;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一条 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一)申请书;【
】 (二】)身份证《明;
—。
《 《 (三)房地产权!证书;
—
《 【(四)证明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文】件;
?
【 (五)!根据登记《技术:规范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 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行政?执法机构出具的【已完成整改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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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 《 (一)—转让人是《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受让人《是有关证明》。文件中载明的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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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地产在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范,围,。。内,;
—
: ? (》三)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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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转移—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通】知房地产《权利人领取房—地产权证《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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