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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转,移登记? 】    第三—十条  经登记【。的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转【移,登记 《 ?   ?      (一)!买卖;?    !     (二)交!换; 【         !(,三,)赠与; 【 ?  :。   ?。   (四》)继承、遗》赠;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一条  【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 《  —    《   (三)房地产!权证书; 【。    —     (四)证!明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文件; 【     !    (五)根】据登记技术规—范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 , ,     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行政【执法机构出具的已完!成整改的证明—。文件 》 ,     第【三十二条 》 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 ,  :       (一!。)转让人是》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受让人是有关证【明文件?中载明的《受让人?; :    】   ?  (二)》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地产在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范围【内;: 》    《     (三)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的情《形 ?     】第三十?三条 ?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转移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通知房—地,产权利人领取房地】产权证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