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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转移登记 !    【 第:三十条  》经登记的《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转移登《记 【       【 (一)买卖; 】   【      (二)!交换:;  】。       (】三)赠与; 【 , ,。 :。 ,。       【。(四)继《承、遗?赠;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三》十一条  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     》。。  (一)申—请书; 《   【  :   ? (二)身份证明;! 《 ,     》   ? (三)《房地产权证书; ! ?。。      —   (四)证明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文,件;  !    《   (五》)根据登记技术【规范: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    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行?政执法机构》出具的已《完成整改的证明文】件  】 ,  第三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        ! (一)转让人【是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受》让,人是有关证明—文件中载明》。。的受让?人;: 》      —   (二)—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地产在!。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范围】内;: ?   》   ? ,  (?三)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的情:形 【 ,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转移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通知》房地产?权利人领取》房地产权证》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