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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转移登记 — 《     第】三十条  经登记】的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转移登记—  【       【(一)买卖;— 《   《 ,  :   (二)—。。交换; 【    》     》(三)赠与;—   】 ,     (四)继!承、遗赠;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一条 》 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 】 《       【  (三)房地【。产权证书; — 《 ,   ?     (四)证!明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文件;!    !    《 (五)根》据登记技术规—范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   》  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行政—执法机构出》具的已完《成整改的证明—文,件 —     第—三,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 ,    》     》(一)转让人—。是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受让人】是有关证明文件【中载明的受让人【; 》     —  :  (二)》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地产】在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范围!内; 》 :  :       (三!)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的情:形 ?     】第三十三条 —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转移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通知房地产权!利人领取房地产权证!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