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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转移登记
!
【 第:三十条 》经登记的《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转移登《记
【 【 (一)买卖;
】
【 (二)!交换:;
】。 (】三)赠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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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继《承、遗?赠;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三》十一条 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 》。。 (一)申—请书;
《
【 : ? (二)身份证明;!
《
,
》 ? (三)《房地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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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证明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文,件;
! 《 (五》)根据登记技术【规范: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 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行?政执法机构》出具的已《完成整改的证明文】件
】 , 第三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
! (一)转让人【是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受》让,人是有关证明—文件中载明》。。的受让?人;:
》
— (二)—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地产在!。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范围】内;:
?
》 ? , (?三)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的情:形
【 ,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转移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通知》房地产?权利人领取》房地产权证》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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