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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 !第一节 初始登记 ! 【    第》二十四条  以出】让、租赁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 》。    —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租赁合同—;,   】      —(四:。),地籍图; 【       !  (五)》土地勘测报》。告  】  : 以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已—付清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证明:和完税凭证 】  《   出让、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届满后—经批准?续期的当事人应当重!新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   《  第?二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设立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  !    《   (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    】     (四【)地籍图;》  【。       (】五)土地勘》测报告 —。 ?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 :      —  (一)申请【人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   ?。。 (:二,)申请登记》的土地使用》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地籍—图、土地勘》测报:告的记?载一致; ! ,       【 (三?。)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的:情形 》 : ,    第二—十七条 《 新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产权利】人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  (一)》申请:书; 《    【 ,    (二—)身份证明; !      】   (三)—记,载建设用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书;— : ?。  :   ?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 】    《  :   (五)竣工】验收:证,明; 】。        (!六)记载房》屋状况的地籍图;】  【  :     (七)】房,屋勘测报告; ! :  :       (八!)根:据登记技《术规范?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列明下列房地产的】范,围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   (一)—经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销售方案确!定的:本企业保留自—有的房地产、用于】销售的商品》房,; : , ?    《。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确》定的业主共有房地】产和作?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房》地产 《 《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  ?     》 , (一)申》请人是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 ,。       【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坐落、建筑面】积、:用途、?幢数、层数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并与记载房屋【状况的?地籍图、《房屋勘测报告一致】; 《      】   (三)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的情形 !  :  : 第二十九条 【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初《始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应当!将初:始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通:知房地产《权利人领取房地产】权证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  : 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上记《载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保【留自有?的房地产和用于销售!的商品?房并分别颁》发房地产权证;初】。始登记范围内有业】主共有房地》产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另行颁【。发房地产权证—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上:注记作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房地产由!相关: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约定另!行,办,理初始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