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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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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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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以出让、租【赁,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
【。 ,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租赁合同【;
《
》 (【四,)地籍图;》
《
】 (五)》土,。地勘测报《告
—
以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已付清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证?明和完税凭证
!
出让!、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届满后【经批准续期的当事】人应:当重新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
【 :第二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设立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 《 (一)—申请书;
】
: : , : , (二)身—份证明;
!
!(,。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 :。 (【四)地?籍图;
! 】(五)土地》勘测:报告
】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
《 (【一,),申请人?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 (二)申—。请登记的土地使【。用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地,。籍图、土地勘测报】告的记载一致;
】。
】 《。 (:三)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的情形
!
【 第二《十七条 新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产权利人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
】 【(三)记载》建设用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书;
【
》 :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
—。
》 , — (五)竣》工验收证明;
!
— (六)记!载房屋状况的地籍图!;
《
— (七【。),房屋:勘测报?告;
》
:
》 ? (八)根据—登记技?术规范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列?明下列?房,地产的?范围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一)经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销《售,方案确定的本—企业保留自有的房地!产、用于销售—的商品房;
】
】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确定的业主—共,有房地?产和作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房地产
》
《。
《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
《 , (一—)申请人是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
】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坐落、建筑面积、!用途:、幢数、层》数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并:与记载房屋状况【的地籍图、房屋【勘测报告一》致;
?
【 (【三)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的情形
!
,
: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初始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应当将《初始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通知房地产权—利人领?取房地产权证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
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上记载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保留自有的房】地产和用于销售的商!品房并分别颁发房地!产权证;初始登记范!。围内有业主共—有房:。地产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另行颁发《房地产?权证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上注记作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房?地产由?相,关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约定《另行办理《。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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