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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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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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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以出让!、租赁?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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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
!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租赁【合同:;
! (四)!地籍图;
】
! (五)土》地勘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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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已付清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证!。明,和,完,税凭证
【
—出让、?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届满后经批】准,续期的当事人应当重!新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
》 :。 第二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设立【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一)申请书;!
】 —(二)身份证明【;
《
— (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
】 , , (四)地籍—图;
】 】(五:。)土地勘测报—告
【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
!(,一)申请人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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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请登记的土地—使用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地籍图【。、土地?勘测:报告的记载一致;
!
《。。
【 (三)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的情形
!
《
》第二十七条 新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产权利人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一)申《请书;
》
?
: (】二)身份证明;
!
,
,
? (】三,)记载建设用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书;
《
《
》 :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
!。 ? 》(五)竣《工验:收证明;
》
:
!。 , (六)记载房屋】。状况的地《籍图;
】
— (七)房屋】勘测报告;
!
】 (?八)根据登记技【。术规范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列《。。明下列房地产的【范围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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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销售《方案确定的本企【。业保留自有的房地产!、用于销售的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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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确【定的业主共有房地】产和作?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房【地产
】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
? 》 (:一)申请人》是,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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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坐落、建筑面积、用!途、幢数《、,层数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并!与记载房屋状况【的,地籍图、房》屋勘测报告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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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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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初始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应当】将初:始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通知《房地产权利人领取房!地产权证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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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上记载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保—留自有的房地产和用!于销售的商品房【。并分:别颁发房《地产权证;初始【登记范围内》有业主?共有房地产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另行颁发房地产权!证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上注:记作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房!地,产由相?。关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约定?另行:办理初始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