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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第一节 初!始登记
—。
【 第二十四条【 以出让、租赁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一)申请书;
!。
?
》 (二)【身份证明;
!
】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租赁合同;
!
— (【四)地?籍图;?
?。
:。
】。 (五)《土地勘测报告
】
以!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已《付清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证:明和完税凭证
【
】 ,。出,让、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届满】后经批准续》期的当事人应当重新!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 第《二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设立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 (一)申请【书;
》
:
【 (二)身份证明!;
?
《 》 (《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 】(四)地《籍图;
—
《 ? 《(五)土地勘测报告!。
》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
:。
《 》 (一)《申请人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 — (二)申请登记!的,土地使用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地!籍图、土地勘—测报告?的记载?一致;
【
【 (《三)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的情形
!
, 第二—十七条 》新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产权利人》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
】。 — (三)记载建】设用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书;
】
: :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
!
: , — ,(五)竣工》。验收证明;
】。
:
】 (六)记载房屋】。状,况,的,地籍图;《
《
— (七)房屋!勘测报告;
】
》 (八】)根据登记技术规范!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 ,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列!明下:列房地?产,。的,范围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一《)经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销售:方案确定的》。本企业保留自有【的房地产、用于【销售的商品房;
】。
】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确定的业主》共有房地产和作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房地产—
《
,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
【 (一)申请人是!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 ,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坐落、建—筑面积、用途、幢数!、层数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并与记载房!屋状况的地籍图【、房屋勘测报告一致!;,
【 :。 ? (三《)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的情形
】
》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初《。始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应当将初始!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通知房地产!权利:人领取房地产权证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
,。
《 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上记载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保留自!有的房地《产和:用于销售的商品房】并分别颁发房地产】权证;初始登记范】围内有业主共有【房地:产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另行颁发房地产权】证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上注:记作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房地产【。由相:。关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约定另【行办理初始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