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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第一节 初!始登记 【。 ? ,  :  第二十四条【。  以出让、—租赁: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 】 ,    《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租!赁合同; 】  ?       (四!)地籍图; 】     【   ? (五)土》地勘测报告 【     以!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已付】清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证明和完《税凭证 】     出让、】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届,。满后经批准续期的】当事人应当重新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    第二—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设?立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 !。 ?    《    (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  ?  :     (—四)地籍图; 【 ?  ?      — ,(,五)土地勘测报告 !。    】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      【   (一)申请人!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 :       【 (二)申请—登记的土《地使用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地,籍图、土地勘测报告!的记载一致;— , ,     】    (三)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的情形 ! 《     》第二十七条 —。 新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产权利!人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一)申!请书; — : ,    《。  :  (二)身份证明!。。; 【  :      (三)!记载:建设用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书; 】 》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 ? ,     【    《(五)竣工》验收证明; 】    —     (六)记!。载房屋状况的地【籍图; — , :    《    (七)房屋!勘测报告; —    】     (—八,)根据登《记技术规范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列明?下列房地产的范围】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一)【经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销售方案《。确定的本企业—保留自有的》房地产?。、用:于销售的商品—房; — ,      —  :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确定的】。业主共有房地—产,和作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房地产《 —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        ! (:一)申请人是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      】。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坐落】、,建筑:面积、用途、—幢数:、层数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并与】记,。载房:屋,状况的地籍图—、房屋勘测报告一致!; 》 : ,      —。 (三)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的情形【 : ?  :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初始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应当将初—始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通知!房地产?权利人?领取房地产权—证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上记载!。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保留自》有的房地产和用【于销售的商品房并分!别颁发房地产权证;!初,始登记范围》内有业主共有—房地产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另行颁—发房地产权证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上注】记作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房:地产由相关》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约定另行【办,理初始登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