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
!第一节 初始登记
!
【 第》二十四条 以出】让、租赁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
》。
—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租赁合同—;,
】 —(四:。),地籍图;
【
! (五)》土地勘测报》。告
】 : 以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已—付清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证明:和完税凭证
】
《 出让、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届满后—经批准?续期的当事人应当重!新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
《 第?二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设立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
! 《 (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
】 (四【)地籍图;》
【。 (】五)土地勘》测报告
—。
?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
: — (一)申请【人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 ?。。 (:二,)申请登记》的土地使用》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地籍—图、土地勘》测报:告的记?载一致;
!
, 【 (三?。)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的:情形
》
:
, 第二—十七条 《 新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产权利】人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 (一)》申请:书;
《
【 , (二—)身份证明;
!
】 (三)—记,载建设用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书;—
:
?。
: ?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
】
《 : (五)竣工】验收:证,明;
】。 (!六)记载房》屋状况的地籍图;】
【 : (七)】房,屋勘测报告;
!
:
: (八!)根:据登记技《术规范?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列明下列房地产的】范,围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 (一)—经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销售方案确!定的:本企业保留自—有的房地产、用于】销售的商品》房,;
:
,
?
《。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确》定的业主共有房地】产和作?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房》地产
《
《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
? 》 , (一)申》请人是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
,。 【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坐落、建筑面】积、:用途、?幢数、层数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并与记载房屋【状况的?地籍图、《房屋勘测报告一致】;
《
】 (三)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的情形
!
: : 第二十九条 【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初《始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应当!将初:始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通:知房地产《权利人领取房地产】权证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 : 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上记《载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保【留自有?的房地产和用于销售!的商品?房并分别颁》发房地产权证;初】。始登记范围内有业】主共有房地》产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另行颁【。发房地产权证—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上:注记作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房地产由!相关: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约定另!行,办,理初始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