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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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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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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以出让】、租赁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 (《一,)申:请书;
】
《 《 (二)身份—。证明;
》
】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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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地籍图;
!
】 (五《)土地勘测报—告
! , 以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已付清》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证明》和完税?凭证
》
《 出让、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届,满后经批准》续期:的当事人应当重新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
【第二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设,立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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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书;
》
?
: 《 (二)身】份,证,明;
—
】 ,。 (: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
—。 (四】)地籍图;
!
— ? ,(,五)土地《勘测报告
【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
】 (一)】申请人?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 (二)申】。请登记的土地使【用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地籍图【。、土地勘测报—告的记载《一致;
】
: — (三?)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的情形
】
】。第二十七条》。 新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产权利《人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
《
,
《 (【三)记载建设用【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书;
】。
!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
》
— ? :(五)竣工验收【。证明;
! ?。 》(,六):记载房屋状况的地】籍图;
》
?
》 《(七)房《屋勘测报告;
!。
:
】 (八?)根据登《记技术?规范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
?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列明下列房【地,。产,的,范围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 ,(一)经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销售—方案确?定的本企业保留自】。有的房地产》、用于销售的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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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确定—的业主共有房地产和!。。作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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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
《
— (一)—申请人是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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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坐落、建筑面!积、用途、幢数、层!数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并与》记载房屋《状,况的地籍图、房屋】勘测报?。告一致;
》
?
【 (三》)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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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初始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应》。当将初始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通知》房地产?权利人?。领取房地产权证【。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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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上记》载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保留自?有的房地产和用【于销售的《商,品房并分别颁发【房地产权证;—初始登记范围内有】业主共有房地—产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另行颁发房地产权证!。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上注记作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房地产由相关—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约定:另行:办理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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