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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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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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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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以出】让,。、租赁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 (一)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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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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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租赁合同;
】
,。
】 (四)地】籍图;
《
— ?。 (五—)土地勘测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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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已付清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证?明和完税凭证
【
【 , 出让、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届?满,后经批准续期的当】事人应当重》新,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
《
:。 第二》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设立《。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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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书;
】
: 》。 (二)身份【证明;
《
】 (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
? , :。 (四【)地籍图《;
《
【 (》五)土地勘测报【告,
【。。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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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申请人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二!),申,请登记的《土地使?用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地,籍图:、土地勘测》报告的记载》。一致;
《
【 《 (三)》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的,情形
《
《 第二十七条! 新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产权利人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
】
?
【 , (三《)记载建设用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书:。;
【。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
!
? (五!)竣工?验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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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记载房屋!状况:的地籍图《。;
?
— 《 (七《)房屋勘测报告【;
【 : 《 (八)根据【登,记技术规《范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列明—下列房地产的范围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 ?(一)经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销售:方案确定的本企业】。保留:自有的房地产、【用于销售的商—品房;
》
?
: :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确定—的业主?共有房地产》和作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房:地产
《
《。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
】 (一)申—请人是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
?
》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坐落、建筑】。面积、用途、幢数】、层:数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并!与记载?房屋状况的地籍【图、房屋勘测报告】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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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的情形!
!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初始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应当将!初始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通知房地产权!利人领取房地产权证!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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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上记载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保留自有的房】地产和用于销售的商!品房并?分别颁发房》地产权证《;初始登记范—围内有业主》共,有房地产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另行颁【发房地产权证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上注《记作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房地产由相关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约定另行办》理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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