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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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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初始登记
【
】 第二十四条】 以?出,让、租赁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 (一?)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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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身份证明;—
! 《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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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地籍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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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土地勘测报告】
】 以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已付】清,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证明和完税凭证
】
—。 出让、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届满后》经批准?续期的当事人—应当重新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
第【二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设立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 》 (一)申请书;!
】 : : (二《)身份证明;
【
?
? (】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
?
】 (四)地》籍图:;
【 : —(五)土地勘测【报,告
!。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
【 (一)申请】人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 : (二)申请登【记的土?地,使用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地籍图、土地勘测报!告,的记载一致;
】
,
》 (【三)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的情形!
,。
【。 第二《十七条 《 新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产权利人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
! , 《 (三)记载建设用!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书;
】。
【。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
】 , (五【)竣工?验收证明;
【
》 》 (六)记载房屋!状况的?地籍:图;:
— 【 (七)房屋—勘测报告;
】。。
【。 ? (八)根据登记技!术规范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
《
,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列明:下列房地产的范围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 》 (一》)经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销售:方案确?。定,的本企业保留自【有,的房地?产、:用于销?售,的商品?房,;
?
:。。
?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确定的?业主共有房地产【和作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房地产
—
? 《第二十八条 — 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
】 : (《一)申请人是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坐落、建筑面【。积、用途《、,幢数、?层,数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并】与记载房屋状—况的地籍图、房【屋勘测报告一致;
!
— 》 ,。 (三)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的情形
》
—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初始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应《当,将初始?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通知:房地产权利》人领取房地产权证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 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上记?载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保留?自有的房地产和用于!销售的商《品房:并分别颁发房地产】权证;初始登记范围!内有业?主共有房地产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另行颁—发房地产权》证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上注《记作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房地:产由相?关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约定》另,行办理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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