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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 , 》 第一节 初始登!记 :   !  第二十四条 】 以出让、》租赁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 】 ?        】。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租赁合—同; 【       【  (四《。)地籍图; 【 ?。        】 (五?)土地勘《测报告 —     以】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已付?清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证明:和完税凭证》。 : ,     【出让、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届满后经》批准续期的》当事:人应当重新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  —   第二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设立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 》  —       【(,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  —    《   (《。四)地籍图; !     【 ,。   (《。五)土地勘测报告】 》     第二十六!条 :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 ,      (一】)申:请人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  (二《)申:请登记?的土地使用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地籍图】、土地勘测报告的】记载一致《; 【    《    (三)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的情!。形 》   《  第二十七—条,  新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产权【利人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一)申!请书; 《    】   ?  (二《)身份证明;—。 , 》 ,       (三!)记载建设用—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书;》    !   ?。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 】     】。    (五)竣】工验:收证明; 】       】 , (六)《。。记载房屋状况的地籍!图; 】     》   ?(七)房屋》勘测报告;》    !   ?  (八)根据登记!技术规范《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列明—下列房地产的—范围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一)》经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销,售,方案确定的本企业】保留自有的房地【产、用于销售—。的,商品房?; 【 ,  :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确?定的业主共有房地】产和作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房》地产 《  》   第二》十八条 《 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    —    《 (一)申请人【是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 : ,  : ,    《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坐落、【建筑:面积:。、用途、幢》数,、层:数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并与—记载房屋状况—的地籍图《。、房屋勘《测报告一致》; 》     —    (三)【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的情形 !    《。。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初?始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应当将初始!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通知【房地产权《利人领取房》地产:权证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上记【载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保留》自有的房地产—和用于销《售的商品房并分别】颁发房地《产,权证:;初始登记范—围内有业《主,共,有房地?。产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另行颁发房地产权!证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上注记作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房地产由—相关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约定另行【办理初始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