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
《第一节?。 初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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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以出让、—租赁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一)?申请书;《
! (—二)身份证明—;
?
,
? , —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租赁合》同;
》
?。 , 《 (四)地籍】图;
?
《
《 (—五)土地勘测—报,告
—
以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已?付清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证明和完税凭证【
【 ?出让、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届满:后,经批准?。续期:的当事人应当重【新,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
第二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设立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
》
【 (?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
】 : ,(四)地籍》图;
?。
》 《 《(五)土地勘测【报告
—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
】 (一)申请】人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 (》二)申请登记的土地!使用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地籍图、土!地勘测报告的—记载:一致;?
【 (】三,),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的!情形
【
》第,二十七条 —新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产权利人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 , , : (:一)申请书;
】。。
《 《 (二)【身,份证明;
!
, 》 : ,。(,三)记载建》设用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书;】
【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
!。 【 (五)竣工验收】。。证,明;
—
! (六)《。记,。载房屋状况的—地籍图;
】。
》 (七【。)房:屋勘测报告;
】
,
— (八【)根据登记技术规】范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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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列明下列房地产的范!围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一!)经:。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销售方案确定的本】企业保留自有的【房地产、《用于销售的商品房;!。
,
!。 ?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确定的?业主共有房地产【和作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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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
【 (—一)申请人是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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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坐:落、建筑面积、用】途、幢数、层数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并与记载房》屋状况的地籍—图、房屋勘测报【告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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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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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初始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应当将初始—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通知房地!产权利人领取—房地产权《证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上记载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保【。留自有的房地产和】用于销售的商品房】并分别颁发》房地产权证;初始登!记,。范围内?有业主共有房—地产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另行颁发!房,地产权证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上注记作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房地产由相【关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约定另行】办理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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