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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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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初始?登记
《。
— 第》二十四条 以出】让,、租赁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一【)申:请书;?
!。 (二【)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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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租:赁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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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地籍图!;
《
! (五)土地勘】测报告
】
以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已》。付清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证明和完税凭证
】
】 出:让、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届,满后经批《准续期的当事人应】。当重新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
第!二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设立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
】 》 (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
,
— (【四)地籍图;
!
:
? 》 ,(五:)土地勘测》报告
》。
》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
:
— (一—)申请人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
】 , (《二)申?请登:。记,的土地?使用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地籍图!、土地勘测》报告:的记载一致;
!
《 《 (三)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的情《形
《
第二!十七条 新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产权利人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
《
【 —(三)?记载建设用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书;
【
: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
】
:
】 (五)竣工】验收:证明;
《
— 《 (六》)记载房屋状—。况,。的地籍图;》
》
》 (七)【房屋勘测报告—;
:
《
!(八)根据》登记技术规范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列明《下列:房地产?。的范围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一!)经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销售方》案确定的本企—业保留自有的房【地,产、用?于销售的《商,。品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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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确定】的业主共《有房地产和作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房地产《。
— ,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 《 (》一):申请人是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
【 :。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坐:落、建筑面积—、用途、幢数、层】数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并与!。记载房屋状况的地籍!图、房屋勘》测报告一致;
!
— (三)】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的情形
【
: : 第二《十九条 《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初始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应当将初始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通知房地产权—利人领取房地—产权证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上—记载: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保留自有的房—地产:和用于销售的—。。商,品房:并分别颁发》房地产权证》;初始登《记范围?内有:业主共有房地产【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另行颁发《房地产权证》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上注》记作: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房地产由相关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约定】另行办理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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