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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 第:一节 初始登记【 】    第二十四条!  以出让、—。租,赁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一)申请书; 】 , 《 ,       (二!),身份证明; — : ?      —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租赁合同【; 》       】  (四)地籍图】;   !。     》 (五)土地—勘测报告 —  》   以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已,付清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证》明和完税《凭证  ! ,  出让、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届满【后经批准续期的【当事:人应当重新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    — 第二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设立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一):申请书?。;   !      (二)!身份:证明; 《   【      (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 :。 ? , ,      —(四)地籍》图,; 【。   ?    《 ,(五)土《地勘测报告 — , :    》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      (一】)申请人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   (二)申【请登记的土地—使用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地【籍图、土地》勘测报告的记—载一:致; 》 ?   ?。     (三)】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的?情,形   !。 , 第二十《七条  新》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产权利《人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     》 (:一)申请书; ! ? ,  :。     (二)身!份证明; 】       】。  :(三)记《载建设用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书; 》 ,    【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 —    】     》(五)竣工验收【证明; 》 ,      】   (六)记【载房屋状况的—地籍图; 】。    》     (—七)房屋勘》。测报告; !         !(八:),根,据,。登,。记技术?规范: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列明?下列:房地产的范》围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 (一)《经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销售方案!确定的?本企业保留自有的房!地产、?用于销售的》商,品房; 》 ?  :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确定?的业:主共有?房地产和作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房地:产 ? ?   ?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   ?      (一】)申请人是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      】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坐落、建】筑面:积、:用途:、幢数、层》数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并:与,记载房屋状况—。的地籍图、》房屋勘测报告一致;! :    【     (三)】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的情形 —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初始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应当将初始】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通知房地产权】利人领取房地产【权证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上记!载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保留自有—的房地产和用于销】售的商品房并—分别颁发房地产权证!;初始?登记范?围内有业主共有【房地:产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另行颁发房地产权】证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上注记作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房地产由相关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约【定另行办理初始登】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