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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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初始登记【
】 第二十四条! 以出让、—。租,赁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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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书;
】
,
《 , (二!),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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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租赁合同【;
》
】 (四)地籍图】;
!。 》 (五)土地—勘测报告
—
》 以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已,付清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证》明和完税《凭证
! , 出让、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届满【后经批准续期的【当事:人应当重新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
— 第二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设立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一):申请书?。;
! (二)!身份:证明;
《
【 (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
:。
? , , —(四)地籍》图,;
【。 ? 《 ,(五)土《地勘测报告
—
,
:
》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 (一】)申请人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 (二)申【请登记的土地—使用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地【籍图、土地》勘测报告的记—载一:致;
》
? ?。 (三)】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的?情,形
!。 , 第二十《七条 新》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产权利《人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 》 (:一)申请书;
!
? , :。 (二)身!份证明;
】
】。 :(三)记《载建设用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书;
》
,
【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
—
】 》(五)竣工验收【证明;
》
,
】 (六)记【载房屋状况的—地籍图;
】。
》 (—七)房屋勘》。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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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根,据,。登,。记技术?规范: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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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列明?下列:房地产的范》围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 (一)《经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销售方案!确定的?本企业保留自有的房!地产、?用于销售的》商,品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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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确定?的业:主共有?房地产和作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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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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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人是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
】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坐落、建】筑面:积、:用途:、幢数、层》数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并:与,记载房屋状况—。的地籍图、》房屋勘测报告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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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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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初始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应当将初始】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通知房地产权】利人领取房地产【权证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上记!载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保留自有—的房地产和用于销】售的商品房并—分别颁发房地产权证!;初始?登记范?围内有业主共有【房地:产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另行颁发房地产权】证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上注记作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房地产由相关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约【定另行办理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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