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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般规定 》 —。 , ,  第七条  房】。地产登?记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一)申请—; 【  :      (二)!受理;? 《   《 ,     (三【)审核;《    !     》(四)核准登—记并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 【      !   (五)—颁发房地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    第》八,条  房地》产登记的最小—单位是?土地、房屋的—基本单元土地的基本!单元: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房屋的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维护结构、!具有:规,划确定的完整功【能、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编号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     第九】条  房地产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申请但下》列情形的房地产登】记可以由《有关当事人单—方申请 】       【  (一)以划【拨,或者出让《、租赁等方式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    《   (二)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设立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 》     】    (三)新】建房屋; !。 ,        】(四)继《承、遗赠; !    》     (五)】。行,政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争议处理《。决定:。; :。    】     (六【)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定房地】产权属的《判决、?裁定、调解; 】 《。        (!七)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定房地】产权属的裁》决、调解; !     —    (》八):本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情,形; 【。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十条  两人】以上共有房》地产的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按,。份共有的《单,个共有人可以—就处分本《人所拥有《份额房地产的登记】单独提出申请但应当!提供:其他按份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 【     第】十一条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地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 《    — 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应!当提交法定代理关系!的证明文件 【。。   —  第十二条— , 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处提交本条例【规定:的,申请:登记文件《 : 《  :  第十三》。条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并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齐备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即时出具—收件收据《申请日为受理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尚未齐—备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要求申请登【记文:件补齐?日为受?理日: 《     —第十:。四条: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本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对登记申】。。请的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之日为登记【日 【    房地—产登:记机构?在审核时发现申请】登记:事项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实地查《看的期?限不超过二》。十日申请人补—。充,材料、房地》产登记?机构实地查看的时】间不计入登记审核】时,限 :    】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可以在房地产登】记机构将《房地产登记》内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公示前撤回登记!申请 【    《 第十六条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当》。事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或者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对》房地产登《记簿进行记载并永】久保存 ! ,   房地产登【记簿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一)房!地,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    》     (—二)土地《的,坐落:。、面积、宗》地号、用途;—。。。 》 ,        (!三)土地的》权属性质、使用权取!得方式和《使用期限; !    》   ?  (四《)房屋所有权来源、!建筑类型、》建筑结?构、坐落、面积【。。、,用,途、层数《、编号和竣工日期】; ?  》    《 , , (五?)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和房地产权利—。的限制等 】     房地】产登记簿是房地产】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房地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是权利人—享有该房地产—权,利的证明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应:当保持一致不—。一致的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 】 《    第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房!地产权?证书由市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和其】他依法可以申—请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的登记证明由—市登记处颁发—   】  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不得涂改 !    】 第十八条》  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破损的》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房地产登】记机构换发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前应当查【验并收?回原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  !   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灭失、遗失》房地产权利人要求】补发的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通过房!地,产登记?机构:在市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门户网站上刊登【灭失:、遗失声明自刊登之!日,起满三十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向房地产权【利人补发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补发!的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自:补发之日《。起原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 】    》。 第十九《。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经初始《登记后该土》地范围?内的其他《房,地产:权利方?可登记 】    《 房屋所有》权,。经初:。始登记后与》该房屋有关的—。其他房地产权利【方可:。登记但依据本条例规!定申请预告登记的】情形除外 —   —  第?二十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       !  (?一)非法占用土【地的; 《     !    (二)属】违法建?筑、临时建筑或者附!有违法建《筑的;? 》     》    (》三)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地产】权属证明的; !     【 , , , (四)房》地产权属争议在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中的; 】 ,        ! (五)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有冲突!的; 】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 : : ,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 —    】 ,  : ,。。 (一)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依法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 》     》    (二)行】政机关作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房屋、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建设用地、商品!房预售许可等与房地!产权利有关》的决定; 》   【   ?   ?(,三)行政执法—机构对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认:定,; —     》    (四)【行政执法《机构对附《有违法建筑》的认定 —    — 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情形】已完成整改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出具证明文件由【房地产登记机构在房!。地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     !第二十?二条:  :房屋租赁合同—等与房地《产权利?有关的?文件当?事人可以《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    【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房地《。产登记资料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