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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 》 第一节 注销【户口 !     第四【十三条  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户主、近亲属、!居,村委或者《集体:户口协?管,员,应当持相关》死亡:。证明材料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 超过?半年:未办理注《销户口登《。记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取得相关【。死亡证明材料确认公!民死亡后及时告【知户主、近亲属、】居村委?或者:集体户口协》管员注销户口拒【绝注销户口或者告】知,后,。一个月内《仍,未,办理注销户口登记的!可以:注销死亡人员—的户口 —  《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   ? 第四十四条 【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应,征入伍或者被军事院!校录取具《。有军籍的本》人、近亲属、户主或!者集体户《口协:管员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 《  :  :学生集体户口人员应!征入伍或者被—军事院校《录取具有军》籍的本?人或:者集:体户:口协管员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     未【办理注销户》口登记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告知本人、近—。亲属、户《主或者集《体户口协《管员拒绝注销户【口或者告知后一个月!内仍未办理注—销,户,口登:。记的:可以依据《人,民武装部《门,或者军事院校提【供的名单注销其户口! —    第四十五】条  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地区定居】的本人应当持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  : 自行取《得香港、澳门地【区,居民身份的本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自行取—得,。。台湾地区居》民身份的本人应【当持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     未】办理注销户口—登记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告知本》人、近?亲,属,、户主或者集体【户口协管《员拒绝注销户口【或者告知后一个【月内仍未办理—注销户口登记的可以!注销其户口 【   —  第四十》六,。条,  出国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本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登记 !    】 未办理注销户口】登记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告!知本人、近亲—属,、户主?或者集体户》口协管员拒绝注销户!口或:者告知后一》个月内仍未办理【。注,销户口登《记的可以注》销,其户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