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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 】第一:节 注?销户:口 《 : ,。     第【四十三?条,  :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户主、】近亲属?、居村委《或,者集:体户口?协管员应当持—相,关死亡证明材料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   超《。过半年未办理注销】。户口登记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取得相关!死亡证明《材料确认公民—死亡后?及,时告:知,户主、近亲》属、:居村委或者集体户口!协管:员注销?户口拒绝注销—户口或者告知后【一个月内《仍,未办理注销户口【登记的?可以注销死》亡人员的户口— ?  《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   —  第四十四条【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应征入伍或》者被军事院校录取具!有军:籍的本人《、近亲属、户主或者!集体户口《协管员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     学生!。集体户口人员应征】入,伍或者被军事—院,校录取具《有军籍的本人或者】集体户口《协管员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     !未办:理注销户口登记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告知本人—、近亲属、户—主或者集体户口协管!员拒绝?注销户?口或者告知后—一个月内仍未办理】注,销,户口登记的可—以依据人民武装部】门或者军事院校提】供的名单《注销:其户口? : 《 ,   ?第四:十五条  》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地区定居】的本人应当持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     自—行取得香港、澳门】地,区居民身份的—本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自行取【得台湾地区居民身份!的本人应当》持,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  未办理注—销,户,口登记?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告知本】人、近亲属、户主或!。者,集体户口协管—员拒绝注销户口【或者告知后一—。个月内仍未办理【注销户?口登:记的可以注销—其户口 】    《。 第四十六条  出!。国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本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登记 ! ,   ? ,未办理注《销户口登记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告知本人《、,近亲属、户主或【者集体?户,口协管?员拒绝?。注销户?口或者告知》后一个月《内仍:未办理注销》户口:登记的可以注—销其户?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