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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 :第,一,节 :市内户口迁移 】 , ? :    第二十九】条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  】 ,  与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具有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的父母】关系的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经?权利人或者承租人】同意: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 ?。     !。与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不具有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的父母关系的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以—该房屋为实际居住】地的经权利人或者】承租人同意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 《     房(】地)产有多个—权利:人的权利人》之外的人员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应当经全部权利人】同意 《  》  : 灭失的《地址或?者不存在房屋的【地址不办《理户:口迁入 》 《  :  :第三十条《。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房屋出售!、拆迁等原因在本市!确无他?处落:。户,的经其单《位同意其本人—及配:偶、子女户口可【以,迁入:单位集体户内无【单位集体户或者无】法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可以迁入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 ?    】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到外省市》或者国(境)外工】作、学?习等原因不在—本市居?住且确无他处落【户的可以迁入户【口所在地社区—。公共户 】     第三十一!条  ?社区公共户》口人员因居》住地:发生变?化户口应当迁入【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  】。   第三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因交易已发生【转移现权利人或者承!租人:申请将?。房屋内原有户口迁出!的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原有【户口人员《。迁出对拒不迁出或者!无法通知《的,。可以直接《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公共户 》    】 第三十三》条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被本市大中专【院校或者科研院【所录取的《户口不迁入大中专】院校:或者科?研院所?学生集体户 — : ,    》 第三十四条—  单位集体户口】和,社区公共户》口人员具备》落户:家庭户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入家】庭户 】    对具—备落:户家庭户条件的社区!公共户口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其办理户口迁移对不!办理或者无法通知】的可以?将其户口迁入—家,庭户 — ,    《 第三十五条  随!女,军人报出生的—婴儿户?口不得在本市迁移但!。婴儿:的父亲或者母亲成】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的除【外 :     !第三十六条  设】立集:体户:的,单位因合并、搬【。迁等原因《提出集体《户迁移申请的公安】派出所凭该》单位:合并、搬迁的—有关:材料办?理整户迁入集体【户内无人《员的该集体户注销】   】  公安派》出,所对丧失设立条件的!集,体户不办理户—口,迁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