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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 : 第一节 【出生登?记 : 【    《第十九条《  婴儿出生登记】按照随生父或者【生母:自,愿落户的《原则向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 ? ,     父母双方!均为:社区公共户口—的所生婴儿应—当随父亲或者—母亲在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申报【出,生登记 —。   》  灭失的地址【或,者不存在房屋的地】址不办理出生登记 ! 》    学》生集:体户、博士后工作】站集体户以及—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不办理【出生登记 —  》   符合》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申报出生登记】的从其规定 —。 》    第二—十,条  母亲为驻沪】部队现役军人父亲为!非,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其所生婴》儿可以向女军人部队!集体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   》  父母一》方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应征入伍或者!被军:事院:校录取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为【非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其所生婴儿!可,以向本市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  第二十一条 】 父母一方》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后户口《迁入:学生集体《户或者博士后工【。作站集?体户另一方》为,非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其所生》婴儿可以向本市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    《 第二?。。十二条?  父?亲或者?。母亲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其在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生育的未取得—澳门、台湾居民身份!或者外?国国:籍持中国《。护照、旅行证或者】出入:境通行证入境后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    】 父亲或者母亲【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其在国外生!育、未取得外—国国籍持《中国护照入境的年】。满十六周《。岁的子女依照本【市华侨?回,国定居的有关—规定办理常住户【口 》    》 第二十三条  】父亲或?者母:。亲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定?居,国(境?)外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其在境内生—。育、具有《中国:国籍、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未满五周岁的】子女可以《向本市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但父母一方—现为外省市户—口的应当随外省【。市户口方申报出生】登记 —   《  父亲或》者,母亲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定居国(境)】外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其在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生育的未取【得澳门、台湾居民身!份或者外国国籍持】。中国:护照、旅行证或【。者出:入境通?。行证入?境后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未满—五周岁?的子女可以向—本市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但父母一方!现为外省市户口的】应当随外省》市户口方申报出【生登记 】     第二【十四条  申报出生!。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供纳入【本市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    —     (一)非!婚生婴?儿随:生父申报出生登【记的; 》 ?  :       (二!)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的; 】 ,      —  :(三)?出生医学证明载明】的,生父母?信息与?申报出?生登记的生父母信息!不,一致:的; 》      】   (四)—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婴,儿申报出生》登记的; !      —  : (:五)婴?儿出生在《国(境)外出生证】明,未经:中,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或!。。者相关政府联络部门!认证的; !。。    《  :。   (六》)婴儿出《生在外省市或—者国:。(,境)外且生育档案材!料真:实性明显存疑的【; 【  :      (七】),婴儿出生情况不符合!常理经公《安机关调查仍—无法确定生育事实】的 :   【  第二《十五条  符合【本市收养落户政策的!无,户口人员经公安机】关审批后《可以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