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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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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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婴,儿出:生登记按照随生【父或者生母自愿落户!的,原则向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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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双方均为【社区公共户口的所】。生婴儿应《当,随父亲或者》母亲在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申】报出:生登记?。
】 灭失的》地,址或者不存》在房屋的地址不办理!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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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集体户、博士后工!作站集?体户以及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不办理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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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申报出生登记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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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母亲?为驻沪部队现役军人!父,亲为非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其所生婴儿可以【向女军人部队—集体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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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一】方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应征入伍或者被军事!院校录取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为非!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其!所生:婴儿可以向本市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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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一条 】。父,母一:方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后户《口迁入学生集体户或!者博士?后工作站集体—户另一方为非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其所生!婴儿可?以向本市《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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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 父亲或者母亲【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其在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生【育,的未取?得澳门、《台湾居民身》份或者?外国国籍持中国护】照,、旅行证或者出【入境通行证》入境后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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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亲或《者母亲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其在《国外生育、未取得外!国国:籍持中国护》照,入,境的年满十六—周岁的子《女依照本市华—侨回国定居》的有关规《定办理常住》户口
】。 第二十三条! 父?亲或:。者母亲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定【。居国(境)外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其在境《内生育、具有中【国,国籍、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未满五周岁的【子,女可以向本市—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但父母一】方现为外省市户口】的应:当随外?省市:户口方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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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或!者母亲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定!居国(境《)外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其在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生育的未取》得,澳,门、台湾居民身【份,或者外国国籍持中】国护照、旅行证【。或者出入境通—行,证入境后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未满五周岁的子女!可以向本市》。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但父】母一方现为》外省市户口的应当】随,外省市户口》方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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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申报出生【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供纳【。入本市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 ? 《。(一)非《婚生:婴儿随生父申报出】生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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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的;?
《
》 (三【)出生医学证明载明!的生:父母信息与申—报出生登记的生【父母:信息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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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婴儿申报出生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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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婴儿出!生在国(《境)外出《生证明未经中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或者相关《政府联?。络部门认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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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婴儿出生在】外省市或者国(境】)外且生育档案【材料真实性明—显存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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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婴】儿出生情《况不符合常理经公安!机关调?查仍无法确定生【育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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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符》。合本市?。收养落户政》策的:无户:口人员经公安机关审!批后可以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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