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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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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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九条 婴儿出生!登记按照《随生父或者生母【自,愿落户的原则向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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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双方均】。为社区公《共,户口的所生婴儿【应当随父亲或—者,母亲在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申报出生《登记
! ?灭失的地址》或,者不存在《房屋的地址不办【理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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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集体户、》博士后?工作站?集体户以及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不办理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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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符合?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申报出生登记—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条 母《亲为驻?沪部:队现役军《人父亲为非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其》所生婴儿《可以向女《军人部?队,集体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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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一方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应征入伍或者—被军事院校录取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为非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其所生婴儿!。可以向本市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 第二十【一条 ? 父母一方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后《户口迁入学生集体户!或,者博士后《工作站集体》户另一方《为非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其所生婴儿可【。以向本市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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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父亲或?者母亲?。。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其在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生育】的未取得澳门、台】湾居民身份》或者外国《国籍持中《国护照、旅行证或者!出入境通行证入【境后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 父亲或者母亲!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其在国外生育】、,未取得外国国籍持】中国:。护照入境的》年满十六周岁的【子,女,依照本?市华侨回国定—居的有关规定办【。理,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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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父亲或者母亲!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定居国《(境)外《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其在境》。内生育?。、,。具有中国国籍、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未满】。五周岁的子女可以向!本市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但父母一【方现为?外省市户口的应当随!外,省市户口方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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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或者:母亲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定居国(境)外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其在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生育【的未取得《。澳门、台《。湾居民身份或者【外国国籍持中国【护,照、:旅行证或者》出入境通行证入【境后:。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未满五周岁的子女可!以向:本市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但父母一方》现为外?。省市户口《的应当随外》。省市:。户口方申报》出生登?。记
! 第二十》四条 申报—出,生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供纳入本市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 (一)】非婚生婴儿随生【父申报?出生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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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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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生医学证】明载明?的生:父母信息与》申报出生登记的生父!。母信息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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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婴儿】。申报出?。生登记?的;
》。
【 (》五)婴儿出生在【国(境)外》出生证明未经中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或者相关政府联络部!门认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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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婴儿!出生在外省市或者国!(境)外且》生育:档案材料真实性明】显,存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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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婴—儿出生?情况:不符合常理经公【安机关调查》仍无法确定生育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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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符合本市收【。养落户政策的无【户口人员《。经公安机关审批【后可以?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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