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立户、—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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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经审批落】户本市的《人员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家庭户—立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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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驻:沪部队现役军—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系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经》市公安局审》批落户本市的经部】队同意可以在符合国!家规划的驻沪部队公!寓房、经济适用房】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家庭户立》户
【 一》套房屋只登记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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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 ,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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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未登记在《该房屋内的或者不】愿意:、不:适,。宜登记为户》主的由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书面指【定,其他人员为户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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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一户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优先登记为户主!
! 第十一条 家】庭户口人员》因财:产分割或者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可以申请!在分门进《出、独立生活、【有居住条件》的房屋?内进行同号》。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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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成套?住宅不?。。办理分户
】
》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
! —。 (:一)有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证书—或者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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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有拟设—。立集体户的房—屋,所有权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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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具有】一定规模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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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个》单位:只能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
!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驻沪部队可以【申请设立部队集【体户
】 (!一):系,团级以上《驻沪部队;
—。
】。 《 (二)有拟设立】集体户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上级部门!出具的营《房,证明;
】。
?。。 ? (《三)拟?设立集体户的地址】系该部队《驻地
《
— 一个驻沪—部队原?则上:。只能设立一个—部,队集体户
】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或者科研】院,所可以申《请设立学生集体户
!
?。
《 —(一)属于经—教育:部或者?。市政府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中等院校》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科研院所;
—
— (二!。)有:拟设:立集体户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房屋使用证明
!
【大中专院校有多个校!区的可以在各校【。区分别?设立一个学生集体户!一,个科研?院所只能设立—一个学?生集体户《
《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博士后【流动(工作)站【设站单位可以申请】设,立博士后工作站集体!户
! —(一)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经?。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或者市政府按照【博士后管理相—关规定批准设—立;
【
:。。 》 (二)有—。拟设立集《体户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房屋》使用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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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博士后流动(!工作)?站只能设立一个博士!后工作站集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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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可以申《请设立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
】
》 (一】)有办事处设立【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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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拟设立集》体户: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房屋使用证明
!
一】个办:事,处只能?设立一个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
】 第《。十七条 设立集体!户的单位《应当指定集体户户主!设置专(《。兼)职户口》协管员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常住户口—管理工作
》
《
户口【协管: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
《
— (一)为本】。集体户?。人员:办,理户口事项开—具介绍信;
】
】 (二)协【助公安派出所—办理本集体户—人员的?户口: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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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负【责保管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
《。
】 (四)协!助公安?派出所?做好其?他常住户口》。。管理工作
【
— 第十?八条 具有户口登!记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协调街》镇选择在《本派出所辖区内【实有地址设立社【区公共户
【。
— 一个?派出所设立一个社】区公:共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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