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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立户、—分户 》 , , ?    第九条 】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经审批落】户本市的《人员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家庭户—立户 — :   ? 驻:沪部队现役军—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系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经》市公安局审》批落户本市的经部】队同意可以在符合国!家规划的驻沪部队公!寓房、经济适用房】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家庭户立》户 【    一》套房屋只登记一户 ! ?    》 第十条 》。 ,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担任 》     【。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未登记在《该房屋内的或者不】愿意:、不:适,。宜登记为户》主的由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书面指【定,其他人员为户主【 :    【 同一户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优先登记为户主!    ! 第十一条  家】庭户口人员》因财:产分割或者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可以申请!在分门进《出、独立生活、【有居住条件》的房屋?内进行同号》。分,。户, : ?。     独—。立成套?住宅不?。。办理分户 】    》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  !      —。 (:一)有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证书—或者营?业执照; — 《 ,       【(二)有拟设—。立集体户的房—屋,所有权证明》; 《 ,      【   (三)具有】一定规模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 , ,  》   一个》单位:只能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   !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驻沪部队可以【申请设立部队集【体户 】        (!一):系,团级以上《驻沪部队; —。    】。    《 (二)有拟设立】集体户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上级部门!出具的营《房,证明; 】。   ?。。   ?   (《三)拟?设立集体户的地址】系该部队《驻地 《   —  一个驻沪—部队原?则上:。只能设立一个—部,队集体户 】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或者科研】院,所可以申《请设立学生集体户 ! ?。   《      —(一)属于经—教育:部或者?。市政府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中等院校》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科研院所; —  —       (二!。)有:拟设:立集体户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房屋使用证明 !     【大中专院校有多个校!区的可以在各校【。区分别?设立一个学生集体户!一,个科研?院所只能设立—一个学?生集体户《 《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博士后【流动(工作)站【设站单位可以申请】设,立博士后工作站集体!户   !      —(一)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经?。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或者市政府按照【博士后管理相—关规定批准设—立; 【  :。。     》  (二)有—。拟设立集《体户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房屋》使用证明 【 :    《。 一个博士后流动(!工作)?站只能设立一个博士!后工作站集体户 】 : :。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可以申《请设立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 】   》      (一】)有办事处设立【的批准文件;— ?   》      (二)!有拟设立集》体户: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房屋使用证明 !     一】个办:事,处只能?设立一个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  】   第《。十七条  设立集体!户的单位《应当指定集体户户主!设置专(《。兼)职户口》协管员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常住户口—管理工作 》 《     户口【协管: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 《      —   (一)为本】。集体户?。人员:办,理户口事项开—具介绍信; 】      】   (二)协【助公安派出所—办理本集体户—人员的?户口:事项; 》      !。   (三)负【责保管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 《。    】     (四)协!助公安?派出所?做好其?他常住户口》。。管理工作 【    — 第十?八条  具有户口登!记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协调街》镇选择在《本派出所辖区内【实有地址设立社【区公共户 【。    — 一个?派出所设立一个社】区公:共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