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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立户!、,。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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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经审批》落户本?市的:人员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家庭户立户—。
】 驻沪部队现役】军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系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经市—公安局审批落户本市!的经:部队同意可以在符】合国家规划的—驻沪部?队,。公,寓房、经济适—用房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家庭户【立户
《
一!套房屋只登》记一户
【。
第十】条, 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担:任
! 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未》。登记在该《房屋内的或者—不愿意、不适—宜登:记为户主的》由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书面】指定其他人员为户】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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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一户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优先登》。记为户主
】
—第十一条 家庭】户口人员因财产分】割或:者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可以申请《在分门?进出、独立生—。活,。、有居住条件的房屋!内进行?同号分?户
】 : 独:立成:套住宅不《办,理分户
【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
!
【 (一)】有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证书或《者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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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有拟设【立集体户的房屋【所有权证《明;:。
】 (【三)具有《一定:规模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
》。
一个单!位只能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
】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驻沪部队可!以申请设立部—队,集体:。户,
【 《 (一)系团】级以上驻沪部队【;
】 ? (二)【。。有拟设立集体户【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上?级部:门出具的营房—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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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拟设立》集体户?的,地址系该部》队驻地
】
《 一个驻沪部队原】则,上只能设立》一,个部:队集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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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或者科研院所可以!申请设立学生集【体户
! (一!。)属:于经教?育部或者市》。政府: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中等院校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科研院所】;,
— 【 (二)《。有拟设?立集体户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房—屋使:用证明
—
》 , 大中专院校有【。多个校区的可以【在,各,校区分别设立—一个学生集》体户:一个科研院所—只能设立一个学生】。集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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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博?士后流动(工作【。)站设站单位可以】申请设立博》士后工作站集—。体户
! (】。一)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经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或者市政府按照】博士:后管理相关规定批】准设:。立;:
— 《 , (二》。。)有拟设《立集体户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房屋:使用证明
》
》 一个博【士后流动(工—作,)站只能设立一个博!士后工作站集体【户
:。
】 第十六条 —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可以申请设!立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
—
】 ,(,一)有办《事处设立《的批准文件;
!
】 (二)—有,拟设立?集体户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房屋使!用证明
—
— 一个办事处只【能设立?。一个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
》
? 第十》七,条 设《立集体户的单—位应:当指定?。集体户户主设置专】(兼)职户口—协管员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常住户口—管理工作《
】 户口《协管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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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本集:体户人?。员办理户口事—项开:具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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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协助!公,安派出所《办理本集体户人【员,的户口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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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负责保管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
》
【 (四)协【助公安派出》所做好其他常住【户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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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具?有,户口登记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协,调街镇选《。择在本派出所—辖区内?实有地址《设立社区公共—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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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派出所设立一个【社区公?共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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