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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立户、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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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经【审批落户本市的人员!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家】庭户立户
》
】 驻沪部队现—役军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系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经【市公安局审》批落:户本市的经部队同】意可以在《符合国家规划的【驻沪:部队公寓房、经【济适用房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家庭户立—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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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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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房屋只登记一户!
》。
? :第十条 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担任
》
》 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未登记在《该房屋内的或者不愿!意、不适宜登记【为户主的由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书面》。指定其?他人员为户主
】
?
同—一户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优先—登记:为户主
》
《 第十—一条 家庭户口人!员因财产分割—或者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可以【申请在分《门,进出、独立生活【、有:居住条件的房屋内】进行:同,号分户
—
【独立成?套住宅?不办理分户
】
【。第十二条 》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
!。 : :。 (一)有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证书或者营业执照!;
?
! ?(二)有拟设立【集体户的房屋所有权!证明;
—
】 : (:三)具有一定—规模: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
!
, 一个单位只!能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
—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驻沪部队可以申】请设:立部队集体户—
! (—一,)系:团级以上驻》沪部队;
!
? , (二)】有拟设?。立,集,体,户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上级部!。门出具的营房证明;!
— 】(三)拟设立集体】户的:地址系该部队驻地】。
— : 一?个驻沪部《队原则上《只能设立一个部队】。。。集体户
!。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或者科研院所!。可以申请设立—学生集体户
—。
【 ? ?。(一)属于经—教育部或者市—政府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中等院校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科,。研院:所;
》
《 (二!)有拟?设立:集体户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房屋—使用证明
【
:
? 大中专院校有】多个校?区的可以在各校区】分别设立一个学【生集体?户,一个科研《院所:只能设立一个学【生集体户
【
?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博士后流动(工!作)站?设,站,。单位可以申请—设立:。博士后工作》站集:体户
【
, — (一)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经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或者市—政府按照博士后【管理相关规定—批准设立;
】
— , (二)有】拟设立集体户—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房屋【。使,用证明
—
:
一个博】士后流?。动(工作《)站只能设立—一个博士后》。工作站集体户
】
【 第十六条 —。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可以申请设】立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
》。
:。
? —(一)有办事处【设,立的批准文件—;
》
?。 【(二)有拟设立集体!户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房屋使用证明
!
一】个办:事处只能设》立一个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
—
【第十:七条: 设立《。集体户的单》位应当指定集体户】户主设置《专(兼)《职户口协《管员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常住【户,。口管理工《作
《
》 :户口协管《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
】。 《(一)为本》集体:户人员?办理:户口事项开具介绍信!。。;
! 》 (二)协助公安派!出所办理本集体户人!员的户口事项;
】
?。
: 》 (三)负责】保管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
?
】 (四)协】助公安派出所做【好其他常住户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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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具有!户口登记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协【调街镇选择在本派出!所辖:区内实有地址设【立社区公共户
!
一】个,派出所设立》一个社区公》共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