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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立户、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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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九条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经审批落户本市】的人员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家庭户立【。。户
! , ,驻沪部?队现役军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系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经市【公安局审批落户本】市的经部队同意【可以在符合国家规划!的驻沪部队公寓房】、经济适用房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家庭》户立户
【
一套】房屋只登记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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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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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未登记在该房屋】内的或者不愿意、不!适宜登记为户主的】由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书面指】定其他?人员为户主
!
同一】户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优先《登记为?户主
》
《 第十》一,条 : 家庭户口人员因】财产分?割或者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可以《。申请:在分门进《出、独立生活、【有,居住条?。件的房?。屋内进行同号分【户
【。 独立成套住!。宅不办理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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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
》
,。
— : (一—)有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证书《或,者,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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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有拟:设立集?体户的房屋所有【权证明;
》
》 》 (《三)具有一》定规模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
! 一《。个单位只能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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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驻沪?部,队可以?申请:设立部队集体—户
《
《 (】一)系团《。。级以:上驻沪部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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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拟设立?。集体户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上级部门出—。具的营房《证明;
【
》 (三)】拟设:立集体户的地址【。系该部队驻地
!
:
, 一》个,。驻沪部队《原则上只能设立一个!。。部队集体户》
,
》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或—者,科,研,院所:。可以申?请设立学生集体【户
:
》 : (【一)属于经教育部或!者市政府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中等院《校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科研院所;
!
》。 (!二,)有拟设《立集体户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房—。屋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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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中专院校有多】个校区的可以在各】校区分别《设立:一个学生集体—户一个科研院所【只能设立一个—。学,生集体户《
!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博士后流动(工【作)站设站单位可】以申请设立博士后】工作站集体户
【
《
《 (一)】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经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或者市政府按照博士!后管理相关》。规,定,批,准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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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拟设!立集体?户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房》屋使用证明
!。
?。 一个博士后流!动(工作)站—只,能设立一个博士后工!作站集体户
【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可以申请设立—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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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有办事处设立!的批准文《件;
》
》 : (二)有】拟设立集体》户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房屋使用证】明
! 一?。个办事处只能设立一!个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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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设【立集体户的》。单位应?。当指定集体户户主】设置专(兼》)职户口协管—员,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常住户口》管理工作
】
户口】。协,管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
,
,。 》 , (一)为—本集体户人员办理户!口事项开具介绍信;!
》
》 ? (:二)协助公安派出所!办理:本集体户人员的户口!事项;
《
《
? , 》(三)负《责保:管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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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协》助公:安派出所做好其他常!住户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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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具有户】。口登记?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协调街!镇选择在本派出所辖!区内实有地址—。设立社区公共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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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派出所设立一个社】区公共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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