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立户、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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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经审《。批落户本市的—人员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家【庭户:立户:
【。 驻沪部队现】。役军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系!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经市公》安局审批《落户本市的》经部队同意可以【在符合国家规划的驻!沪部队公寓房、经济!适用房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家庭户立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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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房屋只登《记一户
【
第十】条 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担任
【
? 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未登记在《该房屋内的》或者不愿意、不【适,宜登记为户主的由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书面指!定,其他人员为户—主
》
》 ,同一户?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优先登记为户】。主,
】 第十一条 【 ,。家庭户口人员因【财产分?割或者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可》。以申请在分》门进:出、独立生活、有】。。居,住条件的房屋内【进行同号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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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成套住《。宅不办?。理分:户
》
》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
!
:
《。 (一【。)有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证书或者】营业执照《;
! (【二)有拟设》立集体户的》。房屋所有权》。证明;
! 《 ? (三)具有一【定规模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
】 , 一个单位只能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
【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驻,沪部队可以》。申请:设立部队集体—户
—
》 , (一)系团】。级以上驻沪》。。部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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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有《拟设立集《。体户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上级】部门出具的营房证明!;
—
, (!。三)拟设立集体【户的地址系》该部队驻地》
】 一个驻沪部队】原则上只能设立一个!。部队集体户
【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或—者,科研院?。所可以申请设立【学生集体户
!
》 (一)】属于:经教育部或者市【政府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中等院校《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科研院!所;
》
,
— : (二)有拟设立!集体户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房屋使用证明】
】 大中专院校有多!个校区?的可以在各校区【分,别设立一个学生【集体户一个》。科研院所只能设立】一个学生集体户
!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博,士后流动(》工作)站设站—单位可?以,申请设立博士—后工作站集体户【
《
】 (一)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经》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或者市】政,府按照博士后管理相!关规定批准设—立;
?
】 《。 (二)有拟—设立集体《户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房屋!使用证?明,
【 一个》博士后流《动(工作)站—只能设?。立一个博《士,后工作站《集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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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可以申请设】立,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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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办事处设立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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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拟设立集体—户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房屋使用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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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办事处只能设立【一个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
【
》 第十七条 设!立集体户的单位应】当指定集《体户:户主设置专》(兼:),职户口协管员—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常住户口《管理工作
【
【户口协管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 《 《(一)为本集体【户人员办理户—口事项开具介—绍信;?
:
! (二)协助公!安派出?所办理本集》体户人员的户—口事项?;
:
【 (【三):负责:。保管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
! : (四】)协助公安》。派出所做好其—他常住?户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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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具】有户口登记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协》。调街镇选《择在本派出所辖区内!实有地址设立社区公!共户
?
》 : :一个派出所设—立一个社区公共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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