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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立户、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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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经—审批:落户:本市的人员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家庭户立户
【
》 : :驻沪部队现役—军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系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经市公安局—审批落?户,本市的经部队—同意可以《在符合国家规—。划的驻沪部队公寓】房、经济适用房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家庭户立户
!
,
? 一《套,房,屋只:登,记一户
! 第十条 !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担任?
【 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未登记在该房屋内!的或者不愿意、不适!宜登记?为户:主的:由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书!面指定其他人员为户!主
【 ? 同一户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优先登】记为户主《
— 第》十一条 《。 家庭户口人员【因,。财产分割《或者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可以申请》在分门进出、独立生!活、有居住条件【的房屋内进行同【号分户
《
— 独《立成套住宅不办理】分,户,
】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
【
! (一)有【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证书或者营】业执照;
【
《 》 (二)》有拟设?立,集体户的房》屋,所有权证明;
【
,
:
? 【(三)具有》。一定规?模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
《
? ?一个单位《只能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
】。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驻沪部队可!以申请设《。立部队集体户
】
— ? (一)—系团级以上驻—沪部队;
》
】 , , (二)有拟设!立集体户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上级部门!。出具的营《房证明;《
:
《 《 (三)拟设!立集体户的地址系】。该部队驻《地
:
》 ? 一个驻沪》部队原则《。。上只能设《立一个部队集体【户,
】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或者科研院所—可以申请设立—学生集体户
】
:
— : (:一)属于经》教育部或者市政府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中?等院校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科研院【所;:
【 , (【二)有拟设》立集体户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房屋使用—证明
【
: 大中专院校】有多:个校区的可以在【各校区分别》。设立一个学生—。集体户一个》科研院所只能设立】一,个,学,生集:体户
?
》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博士后流动(【工,作)站设站单位可】以,申请设立《博士后?工作:站,集体:户
【 (!一)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经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或者市政府按照博士!后管:理相:关规定批准》。设立;
》
】 ?。 ,(二)有拟设立【集体户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房屋《使用证明
【
【一个博?士后流?动(工作)站只能】设立一?个博:士后工作站》集体:户
【 ?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可以申请】设立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
】
! ?(一)有办事—处设立?的批准文件;
】
【 (二)】有拟设立集体户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房屋使用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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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办事处只能设立】一个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
【
【 第十七条 — 设立集体户的单】位,应当指定集》体户:。户主设置《专(兼)《职户口协《管员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常住户口管理】工作
【。
户口【协管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
【 ?(一)为本集体户】人员办?理户口?。事项开具介绍信;】。
》
】 (二)协助—公安:派出所办理》本集体户人员的户】口事项;
】
: —。 (三)》负责保管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
】 》 (四)》协,。助公安派出》所做好其他常—住户:。口管理工作
】
》 , 第十八条 具有!户口登记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协调街《镇选:择在本派出所辖【区内:实有地址设》立社区公共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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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派出所设立一个!。社区公共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