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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立户、分—户 :  】。   第九条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经【审批落户本市的人员!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家】庭户立户 》    】 驻沪部队现—役军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系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或者经【市公安局审》批落:户本市的经部队同】意可以在《符合国家规划的【驻沪:部队公寓房、经【济适用房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家庭户立—户, , ? ,     》一套房屋只登记一户! 》。   ?  :第十条  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担任 》  》   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未登记在《该房屋内的或者不愿!意、不适宜登记【为户主的由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书面》。指定其?他人员为户主 】 ?     同—一户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优先—登记:为户主 》 《    第十—一条  家庭户口人!员因财产分割—或者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可以【申请在分《门,进出、独立生活【、有:居住条件的房屋内】进行:同,号分户 —     【独立成?套住宅?不办理分户 】     【。第十二条 》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 !。  :  :。    (一)有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证书或者营业执照!; ?      !   ?(二)有拟设立【集体户的房屋所有权!证明; —      】  : (:三)具有一定—规模: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 ! ,    一个单位只!能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 —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驻沪部队可以申】请设:立部队集体户—    !     (—一,)系:团级以上驻》沪部队; !   ? ,     (二)】有拟设?。立,集,体,户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上级部!。门出具的营房证明;! —        】(三)拟设立集体】户的:地址系该部队驻地】。 —  :  一?个驻沪部《队原则上《只能设立一个部队】。。。集体户 !。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或者科研院所!。可以申请设立—学生集体户 —。   【   ?   ?。(一)属于经—教育部或者市—政府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中等院校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科,。研院:所; 》  《       (二!)有拟?设立:集体户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房屋—使用证明 【 :   ?  大中专院校有】多个校?区的可以在各校区】分别设立一个学【生集体?户,一个科研《院所:只能设立一个学【生集体户 【 ?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博士后流动(工!作)站?设,站,。单位可以申请—设立:。博士后工作》站集:体户 【 ,      —  (一)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经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或者市—政府按照博士后【管理相关规定—批准设立; 】    — ,    (二)有】拟设立集体户—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房屋【。使,用证明 — :     一个博】士后流?。动(工作《)站只能设立—一个博士后》。工作站集体户 】    【 第十六条 —。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可以申请设】立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 》。 :。   ?      —(一)有办事处【设,立的批准文件—; 》  ?。       【(二)有拟设立集体!户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房屋使用证明 !     一】个办:事处只能设》立一个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 —     【第十:七条:  设立《。集体户的单》位应当指定集体户】户主设置《专(兼)《职户口协《管员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常住【户,。口管理工《作 《   》  :户口协管《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     】。    《(一)为本》集体:户人员?办理:户口事项开具介绍信!。。;   !     》 (二)协助公安派!出所办理本集体户人!员的户口事项; 】 ?。 :     》   (三)负责】保管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 ?     】    (四)协】助公安派出所做【好其他常住户口管】理工作 【 ,    《 第十八条  具有!户口登记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协【调街镇选择在本派出!所辖:区内实有地址设【立社区公共户 !     一】个,派出所设立》一个社区公》共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