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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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
:。 (】一)在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载明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和工伤保!险等事项《。;
?
! (《二,),了解其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应急!。措,施;
《
》 》。 :(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和控告》;
:
! (》四)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要求—。;
:
! : (?五)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 : 《 (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提出》赔偿要求;
】
,
,
】 (:七)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必需的安全生【产技能;《
》
【 (八)获得【。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
《
》 (九【。)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接受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健康检查;
【
《
: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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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 : (一)》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 (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 (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
》 (四)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 第四十条 !。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应当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不,得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
《
《 , 劳务派遣》。人员有依法向用工】的生:产,。经营:。单位主张安全生产】的权利
【
》 第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预【防工作
【
? 本市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