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生产规定》
,
【 《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
【 (二)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 (三)!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
:
,
【 (四)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 (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
》
:
【 ? (七)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 【 (:八,)采取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
【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
《
》。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有下《列,职责
—
》 (一)】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
》 ? (二)协【助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 ? (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及时整改《;
】 : (—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经—。验;
?
:
】 : (五)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管理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 , 【(六)?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
?
: ,。 , : : (?。七)协助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提出报告;
【
】 (》八)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者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
》 :。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 (】一)属于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等》高度危险性行业(以!下简称高危行业【)以及?危险物品使用、【储存、运输单位【;
—
, 【 (二)属》于金属冶炼》。、船:舶,修造、电《力、装卸、道路交通!运输等较大危险性】行业(以下简—称较:大,危险行业)的;【。
】 (【三)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
】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及从业《人员代表组成
】
】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查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实:施、:重大:安全:生产技术项目—、安全生产各项投】。入等情况研》究,和审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督促落实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安全生产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
【 第十七条】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的检查?、教育培训、奖惩以!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防治、》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特《种作业?管理、事故报告处】理等规章制度
!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
!。 ,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
》。
安【。全生产资《金用于安全生—产的技术项目、设】施和设备《宣传、教育培训和】奖励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应急救援《器材、物资的储备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方面安】全生产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
:
: 高危行【业和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并?于,。每年三月底前—将本单位当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报财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
— 第二十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下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三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八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五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十五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两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五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五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十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 ,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两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五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五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 第二十一》条 :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任职!。前应当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在!任职三个《月内应当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前》应当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 第二十二条【。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人员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 (一【)新进从业人—。员;
》
!。 (二)离岗六】。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
】 》 :。(三)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
》
《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
】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安全操作》基本技能和安全技】术基础知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以及其他需—要掌握的安全—生产知识
》
?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记录卡!应当由考核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
】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
: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或者相关的行业【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
: 第二十【四条: 从事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冶金《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
【 生产经营单【位指派从业人员参加!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应当承担—该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试》费用并可以与该【从业人员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限—
— 第》二十五条 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在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 ,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在报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审】查时应当《提供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审查部门对审】查结果负《。责
》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应当对—。项目中的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委托具有安【。全生:产评价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项目《安全评价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安全生产—评,价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应当及时将》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对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重大危险【源备案并《。采,取下列监控措施
】。
?
— 《。(一)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
:
《。。 【 (二)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
》 (三)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
,
,
】 (四》)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
,
—。 ? ? (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
—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测和安全【评价并提出》完,。善监控的措施
】
: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实施情况;—发,生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
?。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作业、有毒有害及】受限空间作业—、重大?危险:源,。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应当按批准权【限由相关负责人现】场带班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并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实施作业
!
《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
,
: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接受委托—的作业单位在危险】作,业前应当《制定危险《作业的?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并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
—
,
从事!危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服从现场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并严格遵守!作业方案、操—作规程和安》全防:范措施
! ,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为大型!公,共活动所设》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设备的—安全性能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
】
—。。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厂房、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
生!产经营单位出租【厂房、?。场所给?其他: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出租?。的厂:房、场所应当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书面告【知承:租,人涉:及厂房、场所安全的!有关情况租赁—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对出租【厂房、?场所的?安,全管理责任
!
出租方!应当查?验,承租方所从事的生】产,经营范围统一—协调、?管理同一区》域多个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各承租人涉及厂】房、场所安全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承租!方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
— 承租方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并服从出租!。方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如实报告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
!
,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
—
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劳,动防护用品时应当查!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时还?应当查验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标志并建立采购档案!
?
:
: 第三十二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包括—职业:危,害的:防治责任、告知、】申报、宣传教育【。、防护设施维护检修!、日常监测、—。从业人员体检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价检测和评价报告】应当向从业人员公布!并,。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或者?。发现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的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
: , :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定期!进行专业性》的安全生产检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检查【
:
,
: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跟?踪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并记录在】案
《
》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负全部责任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难以消除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
!
【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在隐患?。排除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可以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事:故隐患提示标志
】
,
,
【第三十?五条 《本市: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相关【责任保险《
】 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经营、道】路,交通运输、金属冶炼!、船舶修《造、装卸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原则上由企业先【行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的】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按照规定办理—风险抵押金使用【手续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相关【责任保险的经报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免于》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
【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指导《
?
第】。三十七?。条 ?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从【事下列?行为
—。
! (一)指》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
《
【 (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进行—生,产;
》
:
】 (三)隐瞒—事故隐患或者不【及时处理已》发现的事《故隐患;
》
《
, , ?。 (四)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
?。
: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