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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 第二十八条—  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 自负 【。。 :    第二十九】条  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    】    《 (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 9%11%【 : ,     【    (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 35 倍 】   【。      —(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 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 : ,。    》 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 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 第三十条》  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     第三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乙类目录的药品】其个人自付》比例 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  《   第《三十二条  霍乱】、鼠疫等甲》类传染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全部支付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暴: 发性、流行—性传染病的》医疗费用由》。。人民政府拨专款【解决 【。 ,   ? 第三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及符合规定】的其:他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行医疗补【助   !  为解决前—款规定以外人—员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问题省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实施补!充医 疗保险 【 》    第三十四】条,  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年满? 50 岁且按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不足 5 》年 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满 1 !年后方?能,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待遇! ?。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上!款所称视同缴费年】限指本条例施行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 【     第三十】。六条 ? 本条例修订—施行:后退休的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性满》 ,30 年《、女 性满 2【5 年的退休—后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按本条—。例规定执行 】     从】业人员退《休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未达到前款】规定的缴费年限每少! 1 年其》退休 后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规定!。的待遇?。标准上相应》降,低 5?% 【    第三十七条!  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 10 》年的退休后原单位】不缴纳基本医 疗】保险费不影响其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 1—0 年 退休后【。原单位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   第三十八条】 , 从:业人员、《退休人?员,因酗酒、自杀自残】、违法犯罪等支出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 支付 因交通肇事!及医疗事故等支出】的医疗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第三】。十九条?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异:地医:疗机构治疗退休人员!在异地?居住 1《 年以上的 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依照本条例执行 ! ,  》   第《四,。十条  从业—。人员、退休人—员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依照本条【 例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