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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生育调【节, :    ! 第二十一条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    第》二十二条 》。 实行生育第一胎子!女,。登记制度 》 :    — 夫妻生育第一胎】。子女的应《当在怀孕《后至孩子《出,生一个月之内告【知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并—向女方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卡 !  《。   第二》十三条? ,。 夫妻已有一个【。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   —  (一)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 —    【 (:二)患不孕(—育)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病愈》怀孕的; 】    》 (: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    《 (四)《。夫妻:。双方均为在全—国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 】  :  (?五)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的; 】    (六)因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致残丧失【正常劳?动能力的人员烈士】的独生子女 !     —第二:十四条?。 , 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     (—一):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  《   (二)一方】再婚前合法》。生育两个子女—后丧偶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  : (三)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且该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 》 ,    《第二十五条  【。夫妻双方是农村户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   》  (一)只—。有一个女孩的; 】。 ?     —(二)男到独—女户或者《双女户家结婚落【。户的; !    (》三):夫妻一方属非遗【传性残疾失去正常】劳动:能力的;《   】  (四)居住在人!口稀少高寒山区【的人口稀少》高寒:山,区的:标准和范《围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  —   第二十六【条  因城市建设】发展农?村居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尚》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适用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且已领【取生育证的生育证一!年内有效《    ! 农村居民》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领取生》。育证:后自行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户口之日起【一年内生育证有效 !     !夫妻:双方户籍均为—城市中?的农村居民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不,适用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但》应当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 —   —。  第二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持下列证明》材料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核实并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 :    (》。一,)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  《   (二》)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和收养情况证【明,;, 《     (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 ?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及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查!意见及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不:发给生育《证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需要依《法鉴定?的,自收到鉴定结—。果之日起计算—审核时?间 : :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发给生育证已经!发给的生育证予以收!回 —   ?  (一)弃—婴、溺婴或者遗弃、!虐待、?拒绝抚?养子女?的; 》 ,     (二)!因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 】。 :    — (三)规避法律、!法规将自己》所,生育的?子女送别人抚养【的; 】。    (四)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    ! 第二十九条—  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需要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后报?设区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再鉴定【结论:为终局?鉴定结论 【   》  第三十条  】患有不孕(育)症的!夫妻选择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的,应当事先持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孕(育)症诊!断书、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无子女证明》经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查验《后施行?。。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手术 《 ?  ? ,  :第三:十一条  推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免费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有】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并保护》被检查人的隐私 】   【  :婚前医学检查所【需费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经费—不足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补贴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的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制定 !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指导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做好?医学:。咨,询、医学检》查、生育保健和技】术服务工作预—防,出生缺陷的发—生 【 ,   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应当采取绝育或【者,其他长效避孕措【施;已怀孕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 ,   第三十三条 ! 公民?享有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权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   —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 《  : ,。  提?倡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已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子女的?一方应当首选绝育措!。施避孕节育措—施失败怀《孕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