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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生【育,调节 —  》   第《二十一条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 ,。     第二】十二条  》实行生育《第,。一胎子女登记—制度 《 《    夫妻生【育第一胎子女的应】当,在怀孕?后至孩?子出生一个月之内】告知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并向女方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卡?   】  :。第二十三条 — 夫妻已有一个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   ?。  (一)》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 】   ? (二)患》不孕(育)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病愈怀】。孕的;? 《     (【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   (四)夫【妻双方?均为在全国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 ? ,  《   (五)—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的; —   《  (六《)因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致—残,丧失正常劳动能力】的,人员烈士的独—生子女 !    第》二十四条  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 ?    《 (一)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 ,    【 (二)一方—再婚前合法生育两】个子女后丧偶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    】 (:三)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且该》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 【 : ,   第二十—五条: , 夫妻双方是农村户!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 《   ?  :(一:)只有一个女—孩的:; 【    (二—)男到独女户或【者双女户家》结婚落户的; ! , ,     (三)夫!妻一方属非遗传性】。残疾失去正常劳动】能力的?;  】   ?(四)居住在人【口稀少高寒山区【。的人口?稀少高寒山区的【标准和?范围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     》第二十六条  因】城市建设发展农村居!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尚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适用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且已领取!。生育证的生育证【一年内有效》    ! 农村居民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领取生育证后自行!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户口之?日起一?年,。内生育证有》效 :。  —   夫妻双方户】籍均为城市》中的农村居民—。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不适用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但?应当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 【  :  第二十七条 】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持:下列证明《材料: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核实并!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     》(一)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   》  (二)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和收养情况!证明; —     【(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及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查意见!及,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不发给【生育证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需要依法鉴定的!自收到鉴定结果【之,日起计算审核—时间: :  》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发给生育证已经】发给的生育证—予以收回 !     (一)】弃婴、?。溺婴或者《遗弃、?虐待:、,拒绝抚养《子,女的;?  【   ?。(二)因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 》     (三)规!避法律?、法:规将自己《所生:育的子女《送别人抚《养的; 【     (【。四)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 ? : : ,    《第二十九条  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需要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后报设?区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再鉴定结论为【终局鉴定结论 !   》  第三《。十条  患有不孕】(育)?症的夫妻《选择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的应当事先持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孕(?。育)症?诊断书?、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无子女证】明经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查验后施行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手术:    !。 第三十一条  】推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免费《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有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并?保护被?检查人?。的隐私 !。。   ? 婚前医《。。学检查所需费—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经费不足》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补贴?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的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制定 》 》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指导—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做好?医学:咨询、医学检查、生!育保健和技》术服务工作预防出】生缺陷的发生 】    【 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应当采取绝育或者其!他长效避孕措—施;:已怀:孕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     第【三十三条《  公?民享有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权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   提倡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已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子女的一!方应当首选绝育措施!避孕节育《措施失?。。败怀孕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