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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资支《付监察 】 ?   ? 第二十八》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欠薪预警制度,对连!续拖欠劳动者工资】三,。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视其欠薪》情况:,可以实施工资支】付重点监察,并向】。社会:公示 》     列入!。工资支付重点监【察的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未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当解除重点监察!,同时向社》会,公示  !   第二十九【条  ?本省对?工资支付重点监察的!单位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凡纳入工资支付重!点监察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预?交工资支付保证金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用于保障该单】位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以及财政支出—或者:补贴的建《设项目、采购—项目:、服:务项目等,不—得,交付:给实施工《资支付重点》监察的?单位承?担   !  有关《单位实施上述项【目前,应《当就承担单位的工资!支付信?用情况征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 :     !。第三十一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察,用人!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  —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违【法行为 】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告知《举报人;立案—后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情况复杂确需延长】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 :    第三十三】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举报投诉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劳动报!酬,权益的案件时,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的!凭证,?逾期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凭证对工—资金额直接认定 】 :。   》  :第三十四条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违,法将: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该单!位,或者个人《拖欠劳动者工资时,!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先予【。支付 》     第三!。十,五条  《发包人未《按照合同规定结清】。工程款,致使承【包,人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发包人】先予支付劳动者工资!发包人?先予支付的工资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 ?    第三十六】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可以《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暂扣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