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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资支付监察【 】。    第二十【。八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欠薪预警】制,度,对连续拖欠【劳动者工资三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视其欠薪情况,【可以实施工资支付】重点:监察,并向社会公】示   !  列?入工资?支付重点监察的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未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当解除重【点监察,《同时向社会》公示 ?    】 ,第二十九条》  本省《对工资支付重点监察!的单位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凡:纳入工资支付重点监!察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预交工资支付】。保证金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用于【保,障该:单,位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 第三十条 —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以及财!政支出或《者补贴的建》设项:目、:采购项目、服务项】目等,不得交付给】实施工资支付重【点监:察的单?位承担 】    《 有:关单位实施上—述项目前《,应当?。就承担单位》的工资?支付信用情况征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 《 ?    第三十【一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察,?用人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违法行为 】 》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告知《举报人;立》。案后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情况!复杂确需《延长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     第三【十三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举报投诉【。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劳》动报酬权益的案【件,时,: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的《。凭证,逾期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凭证》对工资金额直接认】定 《  《   第三十四【。条 :。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违,法将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该《单位或者《个人拖欠劳》动者工资时》,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先予》支付 《     】第三十五《条  发包人未按】照合同规《。定结:清工程款,致—使承:包人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发包人先》予支付劳动》者工资发包人先予支!。付,的工资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  》   第三十六条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可以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暂:扣营业执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