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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特【殊,。情况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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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履行法定》职责参加社会—。活动,用人单—。位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
】
《 第二》十,二条 《实行非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其工【资支付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 第二十三条 【 劳动者《被依法拘留》、逮捕或《。者其他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使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的工资
】
!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缓》刑的,用人单位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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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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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
【 (二!)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被用人单位降—。低,或者:扣除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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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
】
—。 》 (四)》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且集体?合同、工资协—议或者劳动合同【未作约定《,经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降低工资支付标!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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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停工!停业,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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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停工停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对没有《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安排工》作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在30!日内: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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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在合并或者分立时清!偿拖:欠的工资;暂—不能清偿的,应当】。在合并或者分—立前明确清偿拖欠工!资的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由—。其负责清偿》
】 用人单位—破产、?终止或者解散—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清偿所欠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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