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建标库

第二节加班工资支付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一)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五条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六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