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建标库

第二章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工资支付的事项。

    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签订集体合同的,集体合同中应当包括工资支付的事项。工会或者职工代表也可以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签订工资协议。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者工资协议约定的最低工资;集体合同或者工资协议约定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工时折算按照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月平均工作20.92日计算。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小时、日、周、月为周期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临时用工约定一次性工作事项的,应当在劳动者完成该事项后即时支付工资,但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实行年薪制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劳动者的约定按月支付基本薪金。

    工资支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用人单位应当提前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替代货币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提倡用人单位通过金融机构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或者委托金融机构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

    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表,并至少保存三年备查。工资支付表主要包括劳动者工资的支付项目、数额、时间、领取工资者的签名等事项。

    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索取或者查询个人工资收入清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法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代缴以下费用:

        (一)劳动者本人工资的个人所得税;

        (二)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协助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由劳动者负担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手续之前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应得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