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村民住?。宅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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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民住宅设计—、建设的《指导根据关中、【。陕北、陕南不同地域!。民居特?点无偿向村民—推荐设施完善、【使用功能齐》。全、:布,局合理?。、造型多样、—符合不同经济水平村!。。民需要的住》宅设计图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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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不同地域【的村民住宅建设技术!规范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村民住【宅技术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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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设—计村民住宅坚持【适用、?经济:、美观?、安全、卫》生、方便的原则【按照:村庄建设规划—确定的建筑风—格结:合当地农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对房屋位置、—房屋结构、通道【、庭:院、围墙《、门户、卫生设【施、畜禽圈、沼气设!施等家庭生产生活设!施合理?布局科学设计体【现地域?。民俗特色和》时代风貌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 , 第三十五条】 :村民建设住宅—应当按照《村庄建设规划和【建设技术规范的要求!自主设计或者—选择: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住宅设计图》在适宜的地方提倡和!推广建?设坡屋顶式的—村,民住:宅,
】 第三《。十六条 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二层以上住宅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采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提供?的通:用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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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村民!。在规划区内建设住宅!需要申请宅基地的】应当先向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依!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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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据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宅基—地使用批准文件进】行定点放线后村【民,方,可开:。工建设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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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进行—定点放线应当确定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等
】 第三》十九条 《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违:法多占的宅基地应】当交回?集体及时复垦或【者调整使用》
! 禁止在承》包,土地:中擅:自,建设住宅《
! 第四十条》 ,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提供】技术:指导和?资金补助在》村民住宅建设、【。改,造中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型能—源
】 : 第四十一条 【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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