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村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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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庄【总,体规划的实施—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庄建设规划【的实施在规划实【施中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规划?要求:和用地调整不—得阻挠规划的实施】
— 第》十七条 》人畜用水《严,重短缺地《区、: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地下!采空地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山】地丘陵地区等不适】宜人居地方的村庄】和农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选择交?通方便、自然环【境适宜居住、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地方】按照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实施搬迁!集中建?设新村或者迁—。入其:他村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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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自然条件良好、人】口,较多、具有区—位优势和发》展,。潜力的村庄》采取扩建、改造【等方式吸引周边自然!村农:户向该地聚居逐步发!。展为中心村或者建】。成小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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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建设布局和】土地利用不合理、住!。宅建筑不规范、【基础和公共设施不完!善的村庄应当—按,照规划逐步》进行改?。建、改造达到村【庄建设规《划的:要求
! ?第,。二十条 《 ,城镇周边的》。村庄:应当依托城镇—和产业?。发展进行改建—实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与城镇共享》扩大:城,镇规模增强城镇【的,辐射力和拉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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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完整!体现历史风貌和建】筑特色、有》一定保护价》值的村庄应当保护原!有建筑新建建筑【。应当与原有建筑【风格: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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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山地】、丘陵、沟壑地区】的散居农户可—以因地制宜》利用地形地貌相对】集中建设住宅—不占或者少》占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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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进行村庄建】设应当依据村—庄建设规划制定实施!方,案绘制建设平面图】。确定住?宅基础标高》、道路宽度及建筑】红线、绿化带、工】程管线、《。公共设施布》局等事项并》根据本村产业发展和!村,民生产生活》的需要留出》必要的产业发—展用地、卫生通道】等
】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各?项专用资金》用,于农:。村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各项!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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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村庄的供水、排!水、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可—以合理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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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村庄需】。。要在村组或者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置—。换土地的应当经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置换》土地造成《被置换人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 第二《十六条 兴建乡(!镇)村企业或者兴建!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后依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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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 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过程中需要临】时占用非《农用地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临时用地使用期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并:归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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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保证?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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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农村?建筑工匠应当加【强管理和业务指导】
—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推广新型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标准化、产—业化生产提高建【筑质量降《。低建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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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工商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应当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施工【条件依法审》查批准颁发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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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工商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竣工后】由业主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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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拆除施工时】的各种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平—。整,施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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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因】实施村庄规划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村】民宅基地被》占用:的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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