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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村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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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庄》总体规划的》实施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庄建设?规划的实施在规【划实:施中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规划要》求和用地调整不得阻!挠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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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人畜:用水严重短缺—地,区、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地下采空!地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山》地丘陵地《区等不适宜人居地】方,的村庄和农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选择《交通方?便、自然环境适【宜居住、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地方按照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实施搬迁集中—建,设新村或《者,迁,入其他村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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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自然:条件良好、人口较】。多、具?有区位优势和发展】潜,力,的村庄采取扩建【、改造等方》式吸引周边自然村农!户向该地聚》居逐步发展为中心村!或者建成小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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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建设布局《和土地利《用不合理、》住宅建筑《不规范、《基础和公共设施不】完善的村庄应—当按照规划逐步进】行改建、改造达到】村庄建?设规划的《要求
! 第二十—条 城《镇周边的村庄应【当,。依托城?镇和产业发展进行】改建实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与城镇共【享扩大城镇规模增强!城镇:的辐射力《和拉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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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完,整,体现历史《风貌和建筑特色、有!一定保护《价值的村庄》应当:保护原有建筑—新建:建筑应当与原有建】筑风格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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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山】地、丘陵、沟壑【地区的散居农户可】以因地制宜利用地形!地貌相对《集中建设住宅不占】或者少占农用地【
】 第二十》三条 ? 进行村庄建设【应当依据村庄—建设规划制定实【施方案绘《制建:设平面图确定住宅基!础标高、道路宽度】及建:筑红线、绿化带、工!程管线、《公共设施布局—等事:项并根据本村产业发!展和村民生产生活的!需,要留出必要的产业发!展用地、《卫生通道等》
【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各项专用资】金用于农村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各—项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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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村庄的供水》、,排水:、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可以合理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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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村庄需要在【村组或者《。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置换土地的【应当经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置换土地造成【被置换?人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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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兴《建乡(镇)》村,企业或者兴建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后依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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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 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过程中需!。要,临时占?用非农用地》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临时用地!使用期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并?归,还,。土地
】 《第,二十八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保》证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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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农村《。。建筑工匠应当加强】管理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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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推广新型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标准化、产业化生】产提高?建筑质量降低建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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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工商: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应】当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施—工条:件依法审查批准【颁发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 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工商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竣工后由业—主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拆除施》工时的各种》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平《整施: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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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因实施村庄【规划: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村民宅基地被占用!。的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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