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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村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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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庄总:体规划的实施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庄建》设规划的实施在规】划实施中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规划—要求和用地调整【不得阻挠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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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人畜—用,水严重短缺地区【、,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地《下采空地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山地丘陵—地区:等不适宜人》居地方的《村庄和农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选择交《。通方便、自然—环境适宜居住、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地方按照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实施搬迁集中—建设新村《或者迁入其他村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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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自然条件《良好:、,人口较多、具—有区位优《势和发展潜力的村庄!采取扩建、改造等方!式吸引周边》自然村农户向该【。地聚:居逐步发展为中【心村或者建》成小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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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建,设布局和土地利用不!合理:、,住宅建筑不规范、基!础和公共设施不完】善的村庄应》当按照规划逐步进】行改建、改造达【到村庄建设规—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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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条 城镇周边的村!庄应当?依托城镇和产—业发展进《。行改建?实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与》城镇共享扩大—城镇:规模增强《城镇的?辐射力和拉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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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一》条 完整》体现历史风貌—和建筑特色、有【一,定保护价值的村庄应!当保护原有建—筑新建建筑应—当与原?有建筑风格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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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 山地?。、,丘陵、沟壑地区的】散,居,农户可以因地—制,宜利用地形地—貌相对集中建设【住宅不占或者少占】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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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进《。行村庄?建,设,应当依据村庄—建,设规:划制定实施方—案绘制建设》平面图确定》住宅基础《标高、道路宽—度及建筑红线、绿化!带、工程管》线、:公共设施布局等事】项并根据本村产业发!展和村?民,生产:生活的需要》留出必要的》产,业发展用地、卫生通!。道等
】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各项专《用资金用于》。农村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各项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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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村庄的供水!、排水、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可以合—理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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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村庄《需要在村组或—。者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置换土地的应当经!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置换土地造成【被置换人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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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兴建乡(【镇)村企业或—者,兴建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后依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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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 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过程中《需要临时占用非【农用地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临【时用地使用》期,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并归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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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保证: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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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农村建筑工匠【应当加强管》理和业?务指导?
】 第二十》九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推》广新型?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标准化、产》业,化,生产提高建筑质【量降低建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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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 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工商: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应当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施工条《件依法审查批—。准颁发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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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工商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竣工后》由业主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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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拆,除施工时《的各种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平,整施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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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因实施村庄!规划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村民宅基地被【占用的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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