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村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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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庄总体规划!的实施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庄建【。设规划的实施在【规划实施《中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规划—要,求和用地调整—。不得阻挠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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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条—。 人畜用水严【重短缺地区、—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地—下采空地《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山地】丘陵地区等》不适宜人居地—方的村庄和农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选】择交:通方便、自然环境】适宜居住、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地方按照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实施搬迁集中建设】。新村或者《迁入其他《村庄
】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自《然条件?良好、人口较—多、具有区位—优势和发展潜力的】村庄采取扩建、【改造等方式吸引周】。边自然村农》户向:。该地聚居逐》步发展为中心村【或,者建成小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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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建设布局《和土地利《用不合?理、住宅建筑不规范!、基础和公共设施不!完善的村庄应当按】照规划逐步》进行改建、改造达到!村庄:建设规划的要—求
! 第二十条— 城镇周边—的村庄应当依托【城镇和产《业发展进行》改建实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与城镇共享扩!大城镇规模增强城】镇的辐射力和—。拉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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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完整—体现历史风》貌和建筑特色、有一!定保护价值的村【庄应当保《护原有?。建,筑新建建《筑应当与原有建【筑风格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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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山地、?丘陵、沟壑地—区的散居农》户可以?因地制宜利用地【形地貌?相对集中建》设住:宅,不占或者少占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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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进】行村庄建《。设应当?依据村庄建设规划制!定实施方案绘—制建:设平面图确定—住宅基础标》高,、道路宽度及建筑红!线、绿化带、工程管!线、:公共设施《布局等?事项并?。根据本?村产业发展和村【民生产生活的—需,。要留出必要的—产业发展用地、【。卫生通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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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各?项专用资金用于农村!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各项《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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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村庄的—供水、排水》、,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可以合!理收:取费:用
【 : 第二十五条 】 新建、《改建村庄需要在村】组或者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置换:土地:的应当经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置》换土地造成》被置换人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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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 兴建乡(》镇,)村企业或者—兴建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后依—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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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过程中需要临】时占用非农用地【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临时】用地使?。。用期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并归还土地—
— 第二—十八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保证—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农村》建筑工?匠应当加《强管理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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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推广新型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标准化、产业】化生:。产提高建《筑质量降低》建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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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工》商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应当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施工》条件:依法审查批准颁发】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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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工商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竣工后由业主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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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拆除施工时【的各:种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平整施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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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因!实施村庄规划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村?。民,宅基地被占》用的: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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