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村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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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庄总?体规划?的实施?。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庄建设【规划的?实施在规划实施【中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规】划要:求,和用地调整》不得阻挠《。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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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人畜】用水严重短》缺地区、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地—下采空地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山地】丘陵地?区,等不适宜人居—地方的村庄》和农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选《择交通方《便、:自然环境适》宜居住、《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地方按照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实施】搬迁:集中建设新村或【者迁入其他村—庄
】 第十八条 】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自然条件良》好、:人口较多《、具有区位优势和】发展潜力的村庄【采取:扩建、改造等方【式吸引周边自然村】农户:向该地聚居》逐步:发展为中心村—或者建成小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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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九条 建设!布局和土地》。利用:。。不合理、住宅建筑】不规范、基础和【公共设施不完善【的村庄应《。当按照规划逐—步进行?改建、改造达到【村庄:建设规划的要求【
— 第二十【条 城镇周—边的村?庄应当依托城镇和】产业发展进》行改建实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与城镇共享扩—大城镇规模》增,强城镇的辐射力和】拉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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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完整体现历】史风貌和建筑特色】、有一定保护—价值的村庄应—当保:护原有建《筑新建?建筑应当与原有【建,筑风:格,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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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 山地、丘》陵、沟?壑地区?的散居农《户可以因地制宜【利用地形地貌相对集!中建设住《宅不占或《者少占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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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进行村?庄建设应当依—据村庄建设规—划制定实施方案绘】制建设平《。面图确定住宅基础标!高、道路《宽,度及建筑红线、绿化!。带、工程《管线、公《共设施布局等事项】并根据本村产—。。业发展和村民生产】生活:的需:要留:出,必要的产业发展【用地、?卫生通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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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各项》专用资金用于农村】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各项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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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村庄的供水、排】水、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可以合?理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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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村庄需要在!村组或者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置换:土地的应当经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置换土地造成!被置换人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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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 兴建乡(》镇)村企《业或者兴《建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后依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七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过程中》需要临时占用非【农用地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临时用地使》用期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并归》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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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保证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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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农村】建筑工?匠,应,当加强管理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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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推广?新型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标准化、产!业化生产《提高建筑质量降【低建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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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工商: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应当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施工?条件依法审查批准颁!发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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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工商?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竣工:后由业主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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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拆《除施:工时的各种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平整!施,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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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因实《施村庄规《划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村民!。宅基地被占用—的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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