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察程序?
【
? 第二十六条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监察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有?两名以上《劳动监察员》共,同进行劳动监察【员应当?向用:。人单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执:法检:查通知书;
【
—。 》 (二?)告知被《检查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方法和?法律、法规依据
】
!;
! (三】)询问或者》现场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由劳动监察】。员和被询问人或【者用人单位》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投诉】举报或者《劳动监?察中发现《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
: 对《不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投诉和举报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反映
【
》。 第》二十八条 下列】情况不予《立案
—
《 (【一)依法应当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
【 (二【)已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调解、裁】决,或者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的案件》;
》
,
》 , (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
》 第二十九条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劳动:监察案件
【
:
? 《 (一)》填写立案《登记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
? (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并制作询问笔录】、现场笔录》;
【 (!三)根据查》证的违法《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
《
!(,。四)告知当事—人,已查证的事实和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
!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新提出的事实、】证,据进行?复核;
】
? (六)!依法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
?。 —(七)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 第《三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监察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协助《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提供:虚假资料或者出伪证!不得谎报、隐瞒有关!情况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检查
》
,。
: 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凡涉及《多数职工《利益的应当征求用人!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
!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听取用?人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
:
【 第三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情况—复杂确需延长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
,。
《 第三十三条 劳!动监察实行》。回避制?度,
】 承办案件的劳】。动监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案件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 (一)!系本案当事人近亲属!的,;
【 》。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 ,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 承办案件的劳!动监察员《的回避由劳动监【察负:。责人决定劳动监察】。负责人的回》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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