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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监》察程序 《   !  :第二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监察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有两名?以上劳动《监察员共同进行劳动!监察员应当向用人单!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执法《检查通知书》; 》  ?   ?    《(二)告知被检【查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方】法和法?律、:法规依据 — : ,     ; 【 ? :    《    《(三:),询问:或者现场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由劳动监—察员和被询问人【或者用人单》位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投诉!举报或者劳动—监察中发现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    对不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投:诉和:举报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反映 】。     【第二十八条》  下列情况—不予立案 !         !(一)依法应当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 ,   《     》 (二)《已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调解、—裁决或者《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的》案件;? 《        ! (: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 :    《第二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劳】。动监察案件 】 :       【  (?一)填写《立案:登记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       (】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并制作询—问笔录、《现,场,笔录; 《。 《     》  :  (三)根据查】证的违法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  ?       【(四)告知》当,事,人已查证的事实和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 , , ?     》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新提!出的事实《、证据进行复核【;   !      —(六)依法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       (】七,)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 , ,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 ,     第—三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监察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协助!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提供《虚,。。假资料或者》出伪证不《得,。谎报:、隐瞒有关》情况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检查 ! 》    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凡涉:及多数?职工:利益的应当》征,求用人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听—取用人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  】  : 第三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情况复》杂确需延长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   【  第三十三条  !劳动监?察实行回避》制度 —     承【办,案件的劳动监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案件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     —    (一)系】本案当?事人近亲属的; 】    】。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   ?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   承办案件的】劳动监察员的回避】由,劳动监察负责人【决,定劳动监《察负责人《的回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