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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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监察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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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两名以上劳动】监察员共《同进行?劳动监察员应当向用!人单: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执法检查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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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告—知被检查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方法和法律》、,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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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询问或者!现,场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由劳动监察员和被询!。问人或者用》人单位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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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投诉举报或—者劳动监察中发现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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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投诉和】举报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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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八条 下列情况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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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依法应当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 (!二)已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调解、裁决或者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的案件;【
】 (【。。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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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劳动监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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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填写立案登!记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
》 : (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并制【作询问?笔录、现场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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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根据查证的》违法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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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告知当—事人已查证的事实】和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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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新提出的事—实、证据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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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依法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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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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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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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监察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协助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提供虚】假资料或者出伪证不!得谎报、隐瞒有【关情况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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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凡:涉及:多数职工利益的应】当征求用人》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听取!用人: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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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情?况复杂确《需延长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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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三条— 劳动监察实行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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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案件》的劳:动,监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案件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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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系本案当《事人近亲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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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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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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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案件!的劳动监察员的回避!由劳动监察负责人】决定劳动监察负责】。人,的回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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