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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察:程序 【   》  第二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监察】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有两名!以,上劳动监察员共【同进行劳《动,监,察员:应当向用人单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执法检查通知书;】 《 : ,   ?    (二)告】知被检查《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方法和法律、法】规依据 —   》  ; — ?      —  (三《)询问或者现场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由劳动监察员【和被询问《人或者用人》单位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投—诉举:报或者劳《。动监察中发现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     对【不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投,诉,和举报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反映 】。。     —第二:十八条 《 ,下列情况不予—。立案 —  ?     》 , (一)《依法应当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    】   ?  (二)》已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调解?、裁:决或者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的案件;!   】     》 (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     第二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劳动?监察案件 》。 》    《    (一)【填写立案《登记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 ,      】   (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并制:作询:问笔录、《现场笔录; 【。 《。 , ,。     》 (:三)根据查》证的:违法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 :     【 ,  : (四)告》知当事人《已查证的事实和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    《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新提出的!事实:、证据进《行,复核; 【    》     (六)】。依,法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      【 ,  (七)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 ?  ?   第三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监察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协助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提供】虚假资料或者出【伪证不得谎报、隐】瞒有关情《况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检》查 : :     第三!十一:条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凡涉及多—数职工?利益的应当征求用人!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 》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听《取,用人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 , , ?。     》第三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情况《复杂:确需延长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     第三!十三条  劳—动监察实行回避制度! ?   》 , ,承,。办案件的《劳动监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案件—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    《。 (一)系本案当事!人近亲属的》;,  【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   ? 承办案《件的劳动监察员的回!避由劳动监察—负责人决定劳动【监察负?责人的回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