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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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监察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有两名以上劳动】监察员共同进行劳动!。监察员应当向用人单!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执法检查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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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告知被检查》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方法和法律、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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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询问或者现场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由劳动监察【员和被询问人或者】。用人单位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投》诉,举报或?者,劳动监?察中发现《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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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投诉【和举报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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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八条 【 下:列情况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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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法应当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
】 (二)】。已,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调解、】裁决或者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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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 第二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劳动】监察案?件
! (【一)填?写,立案:登记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 ,。 》 (?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并制作】询问笔录、》现场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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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根!。据查证的违法—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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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告知当事人已查【。证的:。事实和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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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新提出的—事,实,、证据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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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依法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
【 : (》七,)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
【。 ,。。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
】第三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监察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协《助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提供虚假】资,料或:者出伪证《。不得谎?报,、隐:瞒有关情况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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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凡涉及多数】职工利益的应—当征求用人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听取用《人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
【 第三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情—况复杂确需延—长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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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三》条 劳动》监察实行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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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办《案件的劳动监—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案件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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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系本案当事人!近亲:。属的;
【。
《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 《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
《 承办案件的劳】动监察员的回—避由劳动监察负【责人决?定劳动监察负责【人的回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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