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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察程序? 【   ?  第二十六条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监察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有?两名以上《劳动监察员》共,同进行劳动监察【员应当?向用:。人单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执:法检:查通知书; 【   —。     》 (二?)告知被《检查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方法和?法律、法规依据 】     !;   !      (三】)询问或者》现场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由劳动监察】。员和被询问人或【者用人单位》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投诉】举报或者《劳动监?察中发现《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  :   对《不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投诉和举报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反映 【 》。    第》二十八条  下列】情况不予《立案 —   《      (【一)依法应当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    【     (二【)已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调解、裁】决,或者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的案件》; 》 ,     》 ,   (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   》  第二十九条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劳动:监察案件 【 :   ?    《  (一)》填写立案《登记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   ?      (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并制作询问笔录】、现场笔录》; 【        (!三)根据查》证的违法《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 《         !(,。四)告知当事—人,已查证的事实和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       !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新提出的事实、】证,据进行?复核; 】   ?      (六)!依法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   ?。      —(七)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   第《三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监察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协助《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提供:虚假资料或者出伪证!不得谎报、隐瞒有关!情况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检查 》 ,。 :    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凡涉及《多数职工《利益的应当征求用人!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 !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听取用?人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 :    【 第三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情况—复杂确需延长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 ,。    《 第三十三条  劳!动监察实行》。回避制?度,   】  承办案件的劳】。动监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案件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      (一)!系本案当事人近亲属!的,; 【     》。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 ,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   承办案件的劳!动监察员《的回避由劳动监【察负:。责人决定劳动监察】。负责人的回》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