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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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监察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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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两》名以上劳动监—察员共同进行劳【动监察员应当向用】人单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执法检查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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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告知!。被检查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方法和法律!、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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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询问或【者现场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由劳动监察员和】。被,询问人?或者用人单位—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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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投诉举报!。。或者劳动监》察中发现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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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不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投诉和?举报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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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下列情【况不予立案》
—。 (!一)依法应当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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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已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调解、裁决或者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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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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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劳动监】察案件
! 》 (一)填写立!。案登记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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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并制作询问—。笔录、?现场:笔录;
! (!三)根?据查证的《违法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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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告知当事人已】查证的事实》和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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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新提《出的事实《、证据进行复核【;
! —(六)依法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
— (七)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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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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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监察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协助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提《供,。虚假资料或》者出:伪证不?得谎报、隐》瞒有关情况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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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十一条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凡涉及多数【职工利益的应—当征求用人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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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听取《用人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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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情况?复杂确需延》长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
《 ,第三:十,三条 劳动—监察实行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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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办案件的劳动】监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案件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 《 《(一)?系本案当《事人近亲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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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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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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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办案件的—。。劳动监察员的—回避由劳动》监察负责人决定劳动!监察负责人》的回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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