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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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监察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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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两名以上劳动监】察员共同《。进,行劳动监察》员应当向用人单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执法检查》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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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告知被检查!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方法和法律!、法:。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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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询】问或者现场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由劳》动监:察,员和被询问人—或者:用,人单位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 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投诉】举报:或者劳动监察中发】现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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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不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投诉和举报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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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下列情况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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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法应当!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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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已【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调:解、裁决或者—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的案件;
】
】 (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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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劳动监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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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填写《。立案登记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
】 (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并制作询问笔【录,、现:场笔录;
】
》 (三)】根据查证《的,违法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
》 ? (四)告知】当事:人已查证《的事实和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
? 》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新提:出的事?实、证据进行—复核;
》
【 (六)依!。。法,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 (七)!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
: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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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监察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协—助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提供虚?假资料或者出伪【证不得谎报》。、隐瞒有关情况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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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凡涉及多数职!工利益?。的应当?征求用人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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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听取用】人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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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情况》复杂确需延长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
】 第三十三》条 ?劳,动监察实行回—避制度
《
》 承办案【件的劳动监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案件【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
!。 (一《)系本案当事人近】亲属的;
】
!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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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
—。 承办》案件:的劳动监察员的回】。避由劳动监察负责】人决定?劳动监察负责—人的回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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