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监察内容与方式
!
?
? ,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 , (一)招收、!聘用劳动《者情况;
!
: , 》 ,(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订立、履行】情况:;
! —。(三)劳《。动者工资支》付情况;
》
【 , 《 (四)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
》。
,
,
【 (五)【。。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
《 : (【六)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情况;《。
:
?
!(七)遵《。守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规定情况;【。
,
:
》 》 (八)承办对外劳!务合作、《境外承包《工程和?组织: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情况;—
《
《 《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劳?动监察的其他事项
!
,
《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劳动:监察时可以直接【派劳:动监察员到用人【单,位检查;《也可以向用人单位下!达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接受询?问或者?作,出书面答《复
—
》第二十一《条 劳动监—察可以采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和案件专查等!方式进行除》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外对同一】。单位的日常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二次专项—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
:
—第二十二条 年度!检查一般由用人【单位:自查:自,查情况经用》人单位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签署意【见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
!第二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投诉—举报和劳动监察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实行案件专查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设,置,举报箱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接:待室指定专人受理投!诉举报
—
? ? 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超越《管辖权?限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的用人?单位有权拒绝检查
!
—。 第《二十:五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会提出的】处理请求应当依【法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