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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监!察,职责:与管辖 【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劳动?。监察:职,责  】     》  (一)宣—传、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 : :  :       (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投诉或者举】报; 》。 ,  ?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职责 》。     第】。十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配备】劳动:监察员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女性【劳动监察员 —。    】 第十一条  劳】动监察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 ?  :      (一)!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    【 ,    《(二)从事劳动保障!行政业务工作三年】以上; 】  :     》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  :       (】四)劳动监察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劳—动,。。监,察员的行政执法证件!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颁发—  【 ,  第十二条—  劳动监察员在】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   ?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工【作场所?检查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  —    《   (二》),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劳动—监察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查阅:或,者复制必要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 :         !(三)采《用笔录、录音、【照相、录像等方【式取:。得证据; 》 》 ,    《   (四)纠正】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劳?动监察职责的—其他职权《 》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同级工会、共!青团、妇《联、行业主》管部门?中聘请劳《动法:律监:督员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展工:作劳动法律监—督员的证《件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组织统一【。颁,发 ? ,     第十!四条:  劳动法》律监督员有权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同【级工会中聘请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可以进!入用人单位调查了解!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建议 ! :     第】十五条  劳动【监察员?和劳动法律监—督员:必,须忠于职守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保守劳动监察秘密】。为举报?人保密 !    第十—六条  省、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在《同级:工商行政、机构编】制、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动监察在!中央和外省》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其生产《、经营和工作场所】在本省?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监察 】。 , 《    尚未注【册,登记和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的用人单位由【其所在地的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监察《 — ,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将其劳动监察管辖的!。用人单位书面委托】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监?察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情:。况复杂或者》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提:请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处   !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之?间因劳动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