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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监!。察职责与管辖 】 , :    —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劳动监【察职责 — , ,  :     》。  (一)宣传、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   ?     (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       【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投诉或者举报;】    !   ?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职责《。 —    第十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配】备劳动监察》员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女性劳?动,监察员? ? ?  :。。  第十一条  劳!动监察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       !  (一)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      —  :(二)从事劳动保】障行政业《务工作三年以—。上; ?  —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 ,         !(四)劳动监—察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劳动监—察员的行政执—法证件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颁》发   !  第十二》条  ?。劳动:监察员?在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    《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工作场《所检查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     》 , (:二):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劳动监察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查:。。阅或者复制必要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   ?   ? ,  (三)采—用笔录、录音、【。照相、录像等方式】取得证据《; : ,   — , ,。 ,   (四)纠正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劳动【监察职?责的其他职权 【 》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同《级工:会,、共青团、》。妇联、行业》主管部门中聘请劳动!法律监督员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展工作劳动法律!监,督员的证件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组?织统一颁发 —  —   第十四条【。  劳?动法律监督员有权】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同级工会中聘【请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可?以进入用人单位【调,查了:解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建议 — ,     第】十五条  》。劳动:监,察,员和劳动法律—监督:员必须忠于》职守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保守劳动】监察秘密为举报人保!密  】   第《十,六,。条  省、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在同:级工商行政、机构】。编制、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动监!。察在中央和外省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其生产、经》营和工?作,场,所在本省《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监察》 ?  《  : 尚未注册登记和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的用!人单位?由,其所在地的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监察 》 ?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将】其,劳动监察管》辖的用人单位书面委!托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监察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情况复—。杂或者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提请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处 《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之间因劳动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